非法儲存、銷售汽油,江蘇沭陽一男子涉嫌危險作業罪被刑拘!

近日,沭陽警方根據工作線索,成功偵破一起在居民區非法儲存、銷售汽油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榮某正因涉嫌危險作業罪被刑事拘留。

非法儲存、銷售汽油,江蘇沭陽一男子涉嫌危險作業罪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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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儲存、銷售汽油,江蘇沭陽一男子涉嫌危險作業罪被刑拘!

6月28日21時許,沭陽縣高墟派出所民警在華衝鎮居民區將正在準備售賣汽油的犯罪嫌疑人榮某正當場抓獲,現場查獲汽油八百餘升及加油麵包車一輛。

非法儲存、銷售汽油,江蘇沭陽一男子涉嫌危險作業罪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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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自今年3月份以來,犯罪嫌疑人榮某正在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的情況下,在位於沭陽縣華衝鎮居民區自家屋後改裝的一輛報廢麵包車內銷售危險物質汽油,涉案金額8萬餘元。

非法儲存、銷售汽油,江蘇沭陽一男子涉嫌危險作業罪被刑拘!

警方提示

“危險作業罪”是刑法新增罪名。修正後的刑法明文規定了危險作業的三種情形:

《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裝置、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資料、資訊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裝置、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