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亦凡事件,究竟涉及了哪些法律問題?

吃瓜內容不說了,相信這幾天大家都快吃吐了。

凣的圖也不放了,怕引起生理不適。

就單純聊一聊這件事涉及的一些法律問題。

一、強姦罪

這起事件中,“迷姦”“誘姦”“未成年”等字眼頻頻出現,這些都指向了刑法第236條規定的強姦罪。

那刑法裡的強姦罪具體是怎樣規定的呢?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迷姦”“誘姦”這樣的行為,是能使婦女客觀上身體條件受限而不知、不能反抗,或是使婦女主觀上心智條件受矇蔽,基於錯誤認識而不知反抗,通說認為,“迷姦”“誘姦”可以成為強姦罪的犯罪手段,也就是屬於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強姦罪中除暴力、脅迫之外的“其他手段”。

怎樣才能認定成立強姦罪呢?認定構成強姦罪,至少要有相應的證據證明:

1、雙方確實發生了性關係;

2、發生性關係時存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

3、發生性關係違背了婦女意願。

需要什麼證據呢?

一般包括:

1、被害人陳述;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辯解;

3、證人證言;

4、物證:發現現場遺留的物證,如可證明有性行為發生的在場物品類證據;

5、DNA鑑定等。

但如果是認定姦淫幼女的話,只要證明雙方發生了性關係即可。

注意,

刑法上對“幼女”的規定,是指不滿14週歲的女性。

如果明知對方未滿14週歲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無論女孩是否自願,均構成強姦罪,且該從重處罰。

如果與14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對方是自願的話,不構成犯罪;如果對方不是自願的,就可能構成強姦罪。

二、敲詐勒索罪、誣告陷害罪、侮辱罪和誹謗罪

1、敲詐勒索罪

這起事件風波鬧得如此之大,吳方團隊一直打出的宣告是女方索要鉅額款項,若女方以貶低對方的聲譽為要挾,捏造事實索要鉅額款項,作為其刪撤併停止釋出相關資訊的條件,該事實成立的話,女方可能會涉嫌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最高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我國刑法第274條規定: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誣告陷害罪

我國刑法第243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3、侮辱罪和誹謗罪

我國刑法第246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三、外籍人士在中國犯罪該如何追究法律責任?

我國實行屬地管轄原則、屬人管轄權原則、保護管轄原則和普遍管轄原則四種,其中

屬地管轄>屬人管轄>保護性管轄>普遍性管轄

中國刑法能不能管能管多寬的問題,簡單理解就是:

沾邊就管!

在中國境內的,涉及中國人的,涉及中國利益的,犯罪行為或過程等有一項發生在中國的都能管。

如果這事真的涉及犯罪,那麼能不能管不是問題。

現在的關鍵在於,有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對方犯罪。

四、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有網友發現,吳方工作室的宣告內容中,有多處P圖的痕跡,且兩次宣告的公章編號不同,多次銳化後,P圖痕跡明顯。

那麼關於偽造印章,我國刑法有什麼規定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80條: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不過要認定成立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但憑網友們的火眼金睛肯定是不行的,還是得拿到更充分的證據才行。

如今事情發展到現在,各方也沒有新的動態,不知道這件事究竟後續如何。

但借用羅翔老師的一句話: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如果一個人只標榜自己遵紀守法,他有可能是個人渣。

吳亦凡事件,究竟涉及了哪些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