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建築必須進行消防維保?消防維保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

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

檢驗、維修,

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築消防設施

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應當符合從業條件,

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託提供消防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

哪些建築必須進行消防維保?消防維保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八條

高層公共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三)組織實施對建築共用消防設施裝置的

維護保養;

第十條

接受委託的高層住宅建築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三)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標誌定期進行

檢測、維護保養,

確保完好有效;

第三十二條

不具備自主維護保養檢測能力的高層民用建築業主、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

應當聘請具備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設施施工安裝企業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

存在故障、缺損的,應當立即組織維修、更換,確保完好有效。

第三十三條

高層住宅建築的消防設施日常執行、維護和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業主依照法律規定承擔;委託消防服務單位的,消防設施的日常執行、維護和檢測費用應當納入物業服務或者消防技術服務專項費用。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可以依法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層住宅建築,是指建築高度

大於27米的住宅建築。

(二)高層公共建築,是指建築高度

大於24米的非單層公共建築,

包括宿舍建築、公寓建築、辦公建築、科研建築、文化建築、商業建築、體育建築、醫療建築、交通建築、旅遊建築、通訊建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