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的遺產,前妻的孩子分走三分之二

案例:

陳女士與愛人宋先生2010登記結婚,婚後兩人共育有一女宋一。兩人結婚時陳女士是初婚狀態,宋先生之前有過一段婚姻,與前妻孔女士生有一子宋二。今年年初宋先生在出差途中,不幸遭遇意外去世。如今孫先生留有的遺產主要為一套位於朝陽區的一百一十多平的個人房產。

在辦理繼承中陳女士的想法,是將房屋份額分成三份,自己和宋一、宋二各佔三分之一,其中宋二的份額自己透過現金的方式向其補償,今後房屋屬於自己和宋一所有。可是孔女士這時卻有了不同的分配意願,原因是當初倆人離婚時,在離婚協議裡寫明,由於當時宋二年齡過小,宋先生決定自己去去世後,將朝陽區的房產一半過戶給兒子。

陳女士頓時陷入到迷茫之中,丈夫從來沒有和自己說過之前離婚協議的內容,現在突然間看到孔女士的離婚協議,同時證實了離婚協議書確是宋先生與孔女士訂立。如今陳女士帶著疑惑向律師求助,詢問自己的情況到底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遺囑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 並於創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其效力如下:

如果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後生效,或者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離婚協議書自上述約定成就方能發生法律效力。

結合本案,宋先生在離婚協議上對於房產在其過世後的處分,是有法律效力的,能否認定為遺囑雖然存在爭議,但不影響宋二獲得房產一半份額的權利。本案中的特殊情況,導致最後房屋的份額可能是,陳女士與宋一各獲得房產的六分之一份額,宋二獲得房產的三分之二份額。

小貼士:

在處理繼承案件中,經常能遇到的尷尬情況是,被繼承人隱瞞之前存在過婚姻,甚至是之前曾育有過子女的情形。家庭親人之間應該相互坦誠,同時子女也可以透過讓老人訂立遺囑,來避免此種情況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