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與企業稅務上的重要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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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與企業稅務上的重要區別

(圖片來自網路)

開啟網頁搜尋個體戶與公司(此處個體戶指個體工商戶,公司指有限責任公司,下同)的區別,會發現網上眾多答案都大同小異,無非是註冊資本不同、承擔責任不同、開具發票不同等等,看起來都像是複製貼上,怎麼理解就看個人閱讀水平了。

其實從稅務角度看,兩者之間有區別,但並不明顯。今天要說的重要區別是二者在稽查時“享受”的不同待遇。

2016年4月7日,白山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2018年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已合併,稽查局統設在市一級)對白山市渾江區溫馨鳥名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11萬多,限期繳納。

白山市渾江區溫馨鳥名店是個體戶,法人未按期繳納,於是稽查局在2016年7月18日凍結了法人的銀行賬戶,注意,是法人的個人儲蓄賬戶。

法人不服,直接起訴稽查局,一審、二審全部敗訴。相關文書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案號分別是(2016)吉0602行初22號、(2017)吉06行終13號,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看看。

所以,追繳個體戶法人欠稅是可以直接查封到個人存款賬戶的,但是企業就只能到企業賬戶,不會到股東的個人存款賬戶。

但是,兩者最重要得共同點是,只要成立就要合法經營,不要總想著偷稅漏稅,因為偷稅漏稅是入刑的,而且是終身追繳。

《刑法》第201條: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帳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徵管法》第五十二條: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原創不易,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