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上海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對《上海市城市更新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請以後的常委會會議審議。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為2021年8月10日至8月25日。

《上海市城市更新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公告

《上海市城市更新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上海市城市更新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關於《上海市城市更新條例(草案)》

(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有關事項的說明

一、制定背景

城市更新對於加快轉變城市發展方式、統籌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推動城市空間結構最佳化和品質提升,具有重大現實意義。近年來,上海市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檔案,在實踐中也積累了一定的有益經驗,有必要從地方性法規層面,進行制度創新,破解實踐難題,為有效推進城市更新工作,建設宜居、綠色、韌性、智慧、人文城市,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要內容

(一)明晰工作機制。

一是明確市政府建立協調推進機制,負責統籌、協調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並研究、審議相關重大事項;二是明確相關政府部門具體職責分工,明確區政府和相關管委會是推進本轄區城市更新工作的主體;三是本市設立城市更新中心,承擔城市更新相關工作;四是建立城市更新資訊系統,加強對更新活動的服務保障和動態監管。

(二)強化源頭引領。

明確市級層面編制城市更新指引,作為指導本市開展城市更新活動的綱領性檔案,區政府和相關管委會編制更新行動計劃。同時,規定在更新建議提出、更新指引、行動計劃編制等過程中要廣泛聽取意見。

(三)突出區域統籌。

一是建立區域更新統籌機制,由更新統籌主體負責推動達成區域更新意願、整合市場資源、編制區域更新方案,統籌、推進更新專案實施;二是建立更新統籌主體遴選機制,公開、公平、公正地遴選統籌主體,風貌保護、產業園區轉型升級、基礎設施整體提升等特定情形可以由政府直接指定統籌主體;三是對區域內更新專案所涉及的審批流程進一步最佳化、簡化,並在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築高度等規劃指標方面提供更大的保障力度。

(四)實施多樣化保障措施。

一是標準保障上,歷史建築保護、舊住房更新專案中現行建築間距、綠化、市政配套等標準難以適用的,要求有關部門按照環境改善和整體功能提升的原則,制定適合城市更新的標準和規範;二是規劃保障上,明確更新區域內專案用地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指標可以按照規劃予以最佳化,零星更新專案可以採取相應鼓勵措施,舊住房更新專案可以按規劃增加建築量;三是用地保障上,規定了土地組合供應、重新設定土地使用年限等措施。

(五)破解更新難點問題。

一是明確舊住房拆除重建、成套改造的,在達到規定簽約比例後,業主拒不配合的,規定了“調解+裁決”的方式,公房承租人拒不配合的,公房出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鼓勵存量產業用地實施更新時分級實施相應的能源、規劃、土地、財政等政策,促進產業用地高效配置;三是對修繕活動提出要求。

(六)確立全方位監督管理體系。

確立城市更新專案全生命週期管理制度,由管理部門共享資訊、協同監管。此外,還對政府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人大監督等方面作了專門規定。

(七)發揮浦東引領作用。

一是明確可由浦東新區政府直接指定更新統籌主體對於原成片出讓區域等建成區進行更新;二是鼓勵浦東探索建設用地垂直空間分層設立使用權;三是支援浦東探索不同產業用地型別合理轉換等。

三、關於徵求意見的重點

社會各界可以重點對以下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1、對進一步形成推進城市更新合力的意見和建議;

2、對城市更新內容和要求的意見和建議;

3、對進一步加強更新保障力度的意見和建議;

4、對法規草案徵求意見稿的其他意見、建議。

上海市城市更新條例(草案)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踐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弘揚城市精神品格,推動城市更新,提升城市能級,創造高品質生活,傳承歷史文脈,提高城市競爭力、提升城市軟實力,建設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更新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更新,是指在本市建成區內開展持續改善城市空間形態和功能的活動,具體包括:

(一)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提高超大城市服務水平;

(二)最佳化區域功能佈局,塑造城市空間新格局;

(三)提升整體居住品質,改善城市人居環境;

(四)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塑造城市特色風貌;

(五)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動。

第三條  (基本原則)

本市城市更新,堅持“留改拆”並舉、以保留保護為主,遵循規劃引領、成片推進,政府推動、市場運作,資料賦能、綠色低碳,民生優先、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領導。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更新協調推進機制,統籌、協調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並研究、審議城市更新相關重大事項;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  (部門職責)

規劃資源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城市更新指引,按照職責推進產業、商業商辦、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城市更新相關工作,並承擔城市更新有關規劃、土地管理職責。

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推進舊區改造、舊住房更新、“城中村”改造等城市更新相關工作,並承擔城市更新專案的建設管理職責。

經濟資訊化部門負責根據本市產業發展佈局,組織、協調、指導重點產業發展區域的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根據本市商業發展規劃,協調、指導重點商業商辦設施的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房屋管理、交通、綠化市容、水務、文化旅遊、民防、財政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開展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第六條  (區和街鎮職責)

區人民政府(含作為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的特定地區管理委員會,下同)是推進本轄區城市更新工作的主體,負責組織、協調和管理轄區內城市更新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做好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第七條  (城市更新中心)

本市設立城市更新中心,按照規定職責,參與相關規劃編制、政策制定、舊區改造、舊住房更新以及承擔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第八條  (專家委員會)

本市設立城市更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

專家委員會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開展城市更新有關活動的評審、論證等工作,併為市、區人民政府的城市更新決策提供諮詢意見。

專家委員會由規劃、房屋、土地、建築、交通、生態環境、安全、文史、社會、經濟和法律等方面的人士組成,具體組成辦法和工作規則另行規定。

第九條  (公眾參與)

本市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眾參與機制,依法保障公眾在城市更新活動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十條  (統一資訊平臺建設)

本市依託“一網通辦”“一網統管”平臺,建立全市統一的城市更新資訊系統。

城市更新指引、更新行動計劃、更新方案以及城市更新有關技術標準、政策措施等,應當同步透過城市更新資訊系統向社會公佈。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託城市更新資訊系統,對城市更新活動進行統籌推進、監督管理,為城市更新專案的實施和全生命週期管理提供服務保障。

第二章  城市更新指引和更新行動計劃

第十一條  (更新指引的編制)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經濟資訊化、商務、交通、綠化市容、水務、文化旅遊、民防、財政等部門,編制本市城市更新指引,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向社會發布,並定期更新。

編制城市更新指引過程中,應當聽取專家委員會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二條  (更新指引的編制原則)

編制城市更新指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統籌生產、生活和生態佈局;

(二)破解城市發展中的突出問題,推動城市功能完善和品質提升;

(三)聚焦城市發展重點功能區和新城建設,發揮示範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

(四)注重歷史風貌保護和文化傳承,拓展文旅空間,提升城市魅力;

(五)持續改善城市人居環境,構建多元融合的“十五分鐘社群生活圈”,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六)強化產業發展統籌,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七)加強城市風險防控和安全執行保障,提升城市韌性。

第十三條  (更新指引的主要內容)

城市更新指引應當明確城市更新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重點任務、實施策略、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四條  (更新行動計劃編制主體和區域確定)

區人民政府根據城市更新指引,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對需要實施區域更新的,應當編制更新行動計劃;更新區域跨區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編制更新行動計劃。

確定更新區域時,應當優先考慮居住環境差、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薄弱、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歷史風貌整體提升需求強烈以及現有土地用途、建築物使用功能、產業結構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等區域。

第十五條  (更新建議提出)

物業權利人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區人民政府提出更新建議。

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部門對更新建議進行歸類和研究,並作為確定更新區域、編制更新行動計劃的重要參考。

第十六條  (更新行動計劃聽取意見)

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區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編制部門)在編制更新行動計劃的過程中,應當透過座談會、論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廣泛聽取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

第十七條  (更新行動計劃的內容)

更新行動計劃應當明確區域範圍、目標定位、更新內容、統籌主體要求、時序安排、政策措施等。

第十八條  (更新行動計劃的審議和諮詢)

更新行動計劃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後,由編制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佈。編制部門應當做好更新行動計劃的解讀、諮詢工作。

更新行動計劃主要內容調整的,應當依照本章有關規定,履行聽取意見、評審、審議和公佈等程式。

第三章  城市更新實施

第十九條  (更新方式)

更新區域內的城市更新活動,由更新統籌主體予以統籌開展;更新區域內物業權利人自行實施的,應當在更新統籌主體的統籌組織下進行。

其他零星更新專案,物業權利人有更新意願的,由物業權利人自行實施。

物業權利人自行實施的,可以採取與市場主體合作方式。

第二十條  (更新統籌主體確定)

本市建立更新統籌主體遴選機制。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遴選,確定與區域範圍內城市更新活動相適應的市場主體作為更新統籌主體。

屬於風貌保護、產業園區轉型升級、市政基礎設施整體提升等情形的,市、區人民政府也可以指定更新統籌主體。

第二十一條  (區域統籌機制)

更新區域內的城市更新活動,由更新統籌主體負責推動達成區域更新意願、整合市場資源、編制區域更新方案以及統籌、推進更新專案的實施。

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區域情況和更新需要,可以賦予更新統籌主體參與規劃編制、實施土地前期準備、配合土地供應、統籌整體利益等職能。

第二十二條  (區域更新方案編制)

更新統籌主體應當在完成區域現狀調查、區域更新意願徵詢、市場資源整合等工作後,編制區域更新方案。

區域更新方案主要包括規劃實施方案、專案組合開發、土地供應方案、資金統籌以及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管理、運營要求等內容。

編制規劃實施方案,應當遵循統籌公共要素資源、確保公共利益等原則,按照相關規劃和規定,開展城市設計,並根據區域目標定位,進行相關專題研究。

第二十三條  (協商、徵詢與指導)

編制區域更新方案過程中,更新統籌主體應當與區域範圍內相關物業權利人進行充分協商,並徵詢市、區相關部門以及專家委員會、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市、區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更新統籌主體編制區域更新方案的指導。

第二十四條  (區域更新方案認定)

更新統籌主體應當將區域更新方案報所在區人民政府或者市規劃資源部門,並附具相關部門、專家委員會和利害關係人意見的採納情況和說明。

區人民政府或者市規劃資源部門對區域更新方案進行論證後予以認定,並向社會公佈。具體分工和程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更新前期準備工作)

更新統籌主體應當根據區域更新方案,組織開展產權歸集、土地前期準備等工作,配合完成規劃最佳化和更新專案土地供應。

第二十六條  (審批流程最佳化)

區域更新方案經認定後,更新專案建設單位依法辦理立項、土地、規劃、建設等手續;區域更新方案包含相關審批內容且符合要求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放管服”改革以及最佳化營商環境的要求,進一步最佳化、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能。

第二十七條  (零星更新專案)

對零星更新專案,物業權利人有更新意願的,應當編制專案更新方案。專案更新方案主要包括規劃實施方案和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管理、運營要求等內容。

專案更新方案的意見徵詢、認定、公佈等程式,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一般要求)

開展城市更新活動,應當遵守以下一般要求:

(一)優先對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進行提升和改造,推進綜合管廊、綜合杆箱、公共停車場(庫)、公共充電樁等新型集約化基礎設施建設;

(二)按照規定進行綠色建築建設和既有建築綠色改造,發揮綠色建築集約發展效應,打造綠色生態城區;

(三)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綜合採取措施,提高城市排水、防澇、防洪和防災減災能力;

(四)對地上地下空間進行綜合統籌和一體化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空間資源利用效率;

(五)完善城市資訊基礎設施,推動經濟、生活、治理全面數字化轉型;

(六)透過對既有建築、公共空間進行微更新,持續改善建築功能和提升環境品質。

第二十九條  (質量和安全要求)

更新專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更新專案質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採取風險防控措施,加強質量和安全管理;涉及既有建築結構改造或者改變建築設計用途的,應當開展質量安全檢測。

更新專案建設單位應當統籌考慮更新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區域抗震、消防功能整體性提升方案,綜合運用建築抗震、消防新技術等手段,提升更新區域整體抗震、消防效能。

第三十條   (城市更新中的房屋徵收)

在城市更新過程中,為了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組織實施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以及開展舊城區改建等活動,確需成片徵收房屋或因提升功能對部分房屋進行徵收的,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廣泛徵求被徵收人的意願,科學論證徵收補償方案,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徵收與補償的規定實施徵收。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城市更新中的協議置換)

舊住房更新過程中,因房屋功能提升等確需搬遷部分業主的,專案建設單位可以根據更新方案確定置換物件,予以房屋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並簽訂置換協議,以實現建築最佳化利用。產生爭議的,依法透過協商、調解、訴訟等方式予以解決。

第三十二條  (城市更新中的拆除重建和成套改造)

對於建築結構差、年久失修、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且無修繕價值的舊住房,經房屋管理部門組織評估,需要採用拆除重建方式進行更新的,拆除重建方案應當充分徵求業主意見,並由專案建設單位與業主簽訂更新協議。經人數和專有部分面積均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業主簽約,協議生效。

舊住房採取成套改造方式進行更新,經房屋管理部門組織評估需要調整產權和使用部位的,調整方案應當充分徵求業主意見,由專案建設單位和業主簽訂調整協議,並明確合理的補償方案。經人數和專有面積均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業主簽約,協議生效。

業主拒不配合拆除重建、成套改造的,專案建設單位可以向區人民政府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為了維護和增進社會公共利益,推進城市規劃的實施,區人民政府可以依申請作出裁決。業主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裁決規定的期限內又不配合的,由作出裁決的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公有舊住房符合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進行拆除重建、成套改造的,更新協議、調整協議的簽約要求按照第一款、第二款相關規定執行。公有房屋承租人拒不配合拆除重建、成套改造的,公有房屋出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加裝電梯)

本市開展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應當遵循民主協商、因地制宜、安全適用、風貌協調的原則。

既有多層住宅需要加裝電梯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規定進行表決。表決通過後,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開展加裝電梯工作。對於加裝電梯過程中產生爭議的,依法透過協商、調解、訴訟等方式予以解決。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加裝電梯相關協調、推進工作。

第三十四條  (風貌協調要求)

在優秀歷史建築的周邊建設控制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以及修繕建築的,應當在使用性質、高度、體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與優秀歷史建築相協調,不得改變建築周圍原有的空間景觀特徵,不得影響優秀歷史建築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

第三十五條  (總體要求)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城市更新政策措施,深化制度創新,加大資源統籌力度,支援和保障城市更新。

第三十六條  (財政政策)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對舊區改造、舊住房更新、“城中村”改造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城市更新專案予以支援。

鼓勵透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等方式,籌集改造資金。

第三十七條  (金融支援)

鼓勵金融機構依法開展多樣化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滿足城市更新融資需求。

支援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多層次資本市場開展融資活動,發揮金融對城市更新的促進作用。

第三十八條  (稅費政策)

城市更新專案,依法享受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和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九條  (標準保障)

因歷史風貌保護、舊住房更新需要,有關建築間距、退讓、密度、面寬、綠地率、交通、市政配套等無法達到標準和規範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環境改善和整體功能提升的原則,制定適合城市更新的標準和規範。

第四十條  (規劃保障)

更新區域內專案的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築高度等指標,在保障公共利益、符合更新目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規劃予以最佳化。

對零星更新專案,在提供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公共空間等公共要素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規定,採取轉變用地性質、按比例增加經營性物業建築量、提高建築高度等鼓勵措施。

舊住房更新可以按照規劃增加建築量;所增加的建築量在滿足原有住戶安置需求後仍有增量空間的,可以用於保障性住房、租賃住房和配套設施用途。

第四十一條  (用地保障)

根據城市更新地塊具體情況,供應土地採用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出讓以及劃撥等方式。按照法律規定,沒有條件,不能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的,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採取協議出讓方式供應土地。鼓勵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創新土地供應政策,激發市場主體參與城市更新活動的積極性。

物業權利人可以透過協議方式,將房地產權益轉讓給市場主體,由該市場主體依法辦理存量補地價和相關不動產登記手續。

城市更新涉及舊區改造、歷史風貌保護等情形的,可以組合供應土地,實現成本收益統籌。

城市更新以拆除重建和改建、擴建方式實施的,可以按照相應土地用途和利用情況,依法重新設定土地使用期限。

對不具備獨立開發條件的零星土地,可以透過擴大用地方式予以整體利用。

城市更新涉及補繳土地出讓金的,應當在土地價格市場評估時,綜合考慮土地取得成本、公共要素貢獻等因素,確定土地出讓金。

第四十二條  (市政基礎設施維護)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市政基礎設施維護及資金保障機制,推進市政基礎設施全生命週期智慧化運營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  (風貌保障)

在本市歷史建築集中、具有一定歷史價值的地區、街坊、道路區段、河道區段等已納入更新行動計劃的成片歷史風貌保護區域開展風貌保護,以及對優秀歷史建築進行保護的過程中,符合公共利益確需徵收房屋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開展徵收和補償。

城市更新因歷史風貌保護需要,建築容積率受到限制的,可以按照規劃實行異地補償;城市更新專案實施過程中新增不可移動文物、優秀歷史建築以及需要保留的歷史建築的,可以給予容積率獎勵。

第四十四條  (社群規劃師)

本市探索建立社群規劃師制度,發揮社群規劃師在城市更新活動中的技術諮詢服務、公眾溝通協調等作用,推動多方協商、共建共治。

第四十五條  (功能改善)

鼓勵在符合規劃和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整合可利用空地與閒置用房等空間資源,增加公共空間,完善市政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最佳化提升城市功能。

鼓勵既有建築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進行更新改造,改善功能。

經規劃確定保留的建築,在規劃用地性質相容的前提下,功能最佳化後予以利用的,可以依法改變使用用途。

鼓勵舊住房與周邊閒置用房進行聯動更新改造,改善功能。

第四十六條  (公有房屋承租權歸集)

本市加強對歸集優秀歷史建築、花園住宅類公有房屋承租權的管理。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可以歸集優秀歷史建築、花園住宅類公有房屋承租權,實施城市更新。

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可以歸集除優秀歷史建築、花園住宅類以外的公有房屋承租權,實施城市更新。

公有房屋出租人可以透過有償回購承租權、房屋置換等方式,歸集公有房屋承租權,實施城市更新。

第四十七條  (房源保障)

城市更新活動涉及居民安置的,可以按照規定統籌使用保障性房源。

第四十八條  (產業轉型升級引導)

市、區人民政府加強產業統籌發展力度,引導產業轉型升級。

鼓勵存量產業用地根據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導向實施更新,透過合理確定開發強度、創新土地收儲管理等方式,完善利益平衡機制。

鼓勵產業空間高效利用,根據資源利用效率評價結果,分級實施相應的能源、規劃、土地、財政等政策,促進產業用地高效配置。

鼓勵更新統籌主體透過協議轉讓、物業置換等方式,取得存量產業用地。

第四十九條  (國企參與)

國有企業土地權利人應當帶頭承擔國家、本市重點戰略功能區開發任務,實施自主更新。

國有企業應當積極向市場釋放存量土地,促進存量資產盤活。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與國有企業參與城市更新活動相適應的考核機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全生命週期管理)

本市對城市更新專案實行全生命週期管理。

城市更新專案的公共要素供給、產業績效、環保節能、房地產轉讓、土地退出等全生命週期管理要求,應當納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對於未約定產業績效、土地退出等全生命週期管理要求的存量產業用地,可以透過簽訂補充合同約定。

市、區有關部門應當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明確的管理要求以及履行情況納入城市更新資訊系統,透過資訊共享、協同監管,實現更新專案的全生命週期管理。對於有違約轉讓、績效違約等違反合同情形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合同約定進行處置。

第五十一條  (政府監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更新活動的監督;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城市更新專案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督檢查制度。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委託第三方開展城市更新情況評估。

第五十二條  (審計監督)

財政、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對城市更新中的國有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三條  (社會監督)

對於違反城市更新相關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四條  (人大監督)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透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更新工作的監督。

第六章  浦東新區城市更新特別規定

第五十五條  (創新支援)

支援浦東新區統籌推進城市有機更新,與老城區聯動,加快老舊小區改造,在城市更新機制、模式、管理等方面率先進行創新探索;條件成熟時,可以在全市推廣。

第五十六條  (原成片出讓區域更新)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更新統籌主體,統籌開展原成片出讓區域等建成區的更新。

第五十七條  (更新空間垂直利用)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編制更新行動計劃時,應當最佳化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層空間設計,明確強制性和引導性規劃管控要求,探索建設用地垂直空間分層設立使用權。

第五十八條  (更新空間複合利用)

浦東新區應當透過保障民生服務設施、共享社群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活動空間、構建便捷社群生活圈等方式推進城市更新空間複合利用。

第五十九條  (舊區改造)

浦東新區探索將建築結構差、年久失修、建造標準低、基礎設施薄弱等居住環境差的房屋,納入舊區改造範圍。

第六十條  (產業用地)

浦東新區應當創新存量產業用地盤活、低效用地退出機制。

支援浦東新區深化產業用地“標準化”出讓方式改革,增加混合產業用地供給,探索不同產業用地型別合理轉換。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指引性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  (責任追究)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特別規定)

舊區改造、舊住房更新、“城中村”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動,國家和本市對其計劃和實施等方面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四條  (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疫後振興-2021第二十二屆中國

康養·文旅小鎮與鄉村振興專案實操

高階總裁峰會暨優質產業資源對接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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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時間】:

2021年8月21日—23日【為期3天,含實地專案考察】

【會議地點】:

中國·上海

【參會物件】:

政府機關、開發商、建設單位、運營商、規劃設計機構、投融資企業及相關產業鏈董事長、總經理等核心高管參加(大會400人規模)

【峰會特色】:

實操專家講解+案例分析+模組總結+實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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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更新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01

“健康中國2030”“鄉村振興”雙重戰略下,康養·文旅/鄉村振興土地政策、產業趨勢及專案實操解讀

重磅嘉賓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政府領導

魏小安

| 世界旅遊城市聯合會首席專家、中國旅遊協會休閒度假分會會長

袁英華

| 中國投資協會副會長、專案投融資專業委員會會長

柳   俊

| 旗鑑旅業聯合創始人

02

國內外知名康養·文旅小鎮、醫療旅遊創新案例操盤解讀

重磅嘉賓

張赫桐

| 博鰲一齡醫院管理集團董事

陳延年

| 萬科十年千億戰略顧問

劉  磊

| 錦上添花文旅集團董事長、國藝中聯執行總裁、大唐不夜城專案策劃師

劉玲玲 | 綠城生活服務集團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高階康養服務總規劃師,建築藝術與裝飾工程師

圓桌對話

康養·文旅產業最新政策及當前產業發展遇到的核心問題探討及答疑

03

文旅、夜遊“爆款”專案運營模式研討

重磅嘉賓

雷藝礴

| 藍鎮設計研究院副院長、壹方城幻光總經理

許鑫明

| 詩莉莉酒店集團創始人兼CEO

04

“網際網路+醫養康”模式解讀、康養·文旅小鎮/鄉村振興專案頂層規劃、拿地操盤與落地實踐

重磅嘉賓

何小建

| 春雨醫生集團副總裁兼春筍醫療總經理、中房協養老地產與大健康專委會智庫專家

朱  冰

| 壹方城特色小鎮產業聯盟頂層設計專業委員會執行主席、哈佛大學設計博士、北京市特聘專家、北京都市意匠創新規劃設計中心創始人

張  博

| 博韜創略規劃諮詢機構創始人、特色小鎮(產業綜合體)操盤全程服務專家、藍城綠城小鎮頂層策劃規劃服務商

05

鄉村振興與文商旅專案創新操盤運營解讀

重磅嘉賓

郭揚誼

| 星野集團中國區代表

朱仁斌

| 浙江省安吉縣遞鋪街道魯家村黨委書記

楊國亮

| 德清縣旅遊集團總經理

田海成

| 阿那亞品牌負責人

06

康養·文旅小鎮頂層設計及落地運營圓桌對話

圓桌對話

當前康養·文旅小鎮頂層設計及落地運營過程中主要問題探討及答疑

07

貴賓席及汗馬研習社會員專享

私董會+問診+答疑

【私董會主題】

康養·文旅小鎮/鄉村振興專案“土地利用與投資管理”專題研討

【重磅嘉賓】

甘   霖

| 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建築規劃專家

【專家問診】

康養·文旅小鎮/鄉村振興創新專案路演、專家團問診及需求對接【需提前提報稽核】

【專家團隊】

柳 俊、陳延年、劉磊等

【答疑環節】

壹方城特色小鎮產業聯盟專家團隊及操盤團隊專案現場答疑

【答疑模式】

聯盟實操專家團隊一對一診斷答疑

《上海市城市更新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實地調研/現場研討

【考察模式】

康養·文旅小鎮標杆專案實地考察+主題講解+研討

【考察路線】

線路一

| 梧桐人家國際健康頤養社群

線路二

| 烏鎮雅園

線路三

| 東方美谷

備註:以上非最終議程,議程正在更新中,請以紙質版議程為準或者課程當日請與會場工作人員確認!

往屆峰會遊學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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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1142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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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方城 作為中國文旅特色小鎮全產業鏈一站式服務平臺,打造集康養/文旅頂層設計、投融資、拿地、策劃規劃、申報、產業匯入、建設、招商、運營10大環節的全產業鏈一站式服務模式。彙集200多位擁有新思想的智庫專家、300多位經驗豐富的頊目操盤手,連結IP資源2600多個,進駐平臺知名企業20800多家。

2015年9月成立,2014年初在全國範圍首先發起中國房地產網際網路高階總裁峰會,成功舉辦四十餘屆文旅康養、特色小鎮產業峰會,海外遊學、國內遊學成功舉辦近100次、社群分享近200屆,融創中國、碧桂園、華僑城、富力地產、中鐵集團、保利地產、中糧集團、中信文旅集團、光大銀行等。。。28000多家一線企業及區域標杆企業。

詳情請致電:15811429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