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起訴離婚被支援,離婚判決未生效時,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

妻子袁某遇到一件羞於啟齒的事情。趙某與袁某結婚三年後,趙某提起離婚訴訟,請法院解除婚姻關係,法院於19年4月1日判決准予離婚,雙方當事人對判決離婚均無爭議。4月7日(判決未生效),袁某到趙某父母家中看望孩子發生爭吵。後趙某將袁某拽至臥室內,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袁某發生性關係。(來源天津司法)

丈夫起訴離婚被支援,離婚判決未生效時,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

丈夫袁某真的是個傻子,自己主動要求訴訟離婚,在法院已經判決兩人解除婚約關係的情況下,又趁著判決還沒有生效的情況下,又強行和妻子發生關係,此時兩人在法律上依舊是夫妻關係,在法律上能否認定丈夫趙某構成強姦罪呢?

先解釋一下法院的判決文書的生效流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的判決不是一宣判就產生法律效力,它有個允許當事人上訴的時間段。根據規定,民事判決作出15日內,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異議,不提出上訴,那麼15天的上訴期一過,法院判決才產生法律效力,在此15天的時間內,原法律關係不變。

丈夫起訴離婚被支援,離婚判決未生效時,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

本案中,丈夫趙某和妻子袁某雖然已經被4月1日判決離婚,但此事發生的時間卻是在4月7日,仍然處於判決未生效的期間,因此,趙某和袁某仍然是夫妻關係。那麼問題就轉換為“丈夫暴力和妻子發生關係能不能算作是強姦罪”?

本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婦女的性自主權,法律為了實現對婦女貞潔的高度保護,賦予女性對性權利的完全絕對權,她們可以決定發生關係的物件、條件、方式和時間等,只要男性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壓制被害婦女的反抗,使得婦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者無法反抗,進而發生了關係,那在法律上就構成強姦罪。

丈夫起訴離婚被支援,離婚判決未生效時,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

從法律的構成要件要素規定來看,本罪強調的是行為而不是身份,也就是說並沒有將丈夫這個特殊的身份排除在強姦罪的範圍之外。因此,即便趙某和袁某尚未離婚,依然處於正常的婚姻關係內,丈夫趙某採用暴力的方式和妻子發生關係,嚴格來說,在法律上也是屬於強姦罪的。

雖然在法律上屬於犯罪,但是通常夫妻不會報警,即便報警,妻子的證明整體也是很困難的。當然,一旦得到證明,丈夫趙某則構成強姦罪,要受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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