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約開房 事後不兌現承諾,可告強姦?

原本你說要給我買東西,我才和你發生性關係,完事後你卻不認賬不買了,我能不能告你強姦我?

婦女基於被騙動機自願與他人發生關係,男子是否構成強姦罪?

相約開房 事後不兌現承諾,可告強姦?

案情:

孫某與小麗在某社交軟體上相識,經過一段時間的聊天,兩人覺得彼此投機,於是便相約見 面。 吃完飯後,孫某便邀小麗去公園走走。眼看天色已晚,孫某便提出晚上不回了,向小 麗提出開房的要求。

小麗沒有否認,說自己想買一件新衣服,讓孫某稍作表示(意思就是想要點錢)。孫某說放心吧肯定會有所表示的。於是兩人開房發生了關係。

事後,孫某覺得自己又請吃飯,又開房,已經花了不少錢,便以最近手頭緊為由說過幾天再說。小麗非常生氣,便報警說孫某強姦了自己。

相約開房 事後不兌現承諾,可告強姦?

本案為實際案例,情節有出入,已做增刪,僅供法律探討。

本案中,孫某的行為是否涉嫌強姦罪?

強姦罪(刑法第236條),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或性自主權,即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係的自己決定權。

實踐中,強姦罪的手段行為多種多樣,只要使得被害婦女處於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手段行為,均表明該行為違背婦女意志,應評價為強姦罪的手段行為。

從另一角度來說,如果一個所謂的強姦案件,行為人沒有手段行為,意味著該行為不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根本不應評價為強姦行為,當然也談不上犯罪的問題。

在上述案例中,根據案例實際情況來看,小麗基於孫某意思的動機與孫某發生性關係時,孫某並沒有強姦罪的手段行為,完全是基於小麗的自願,由此可見,孫某的行為不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強姦罪。

相約開房 事後不兌現承諾,可告強姦?

實踐中,類似案件多發,有的女性往往因動機被騙,動不動就告男子強姦等,婦女性的自主權受到刑法的極其嚴格的保護,但是也不能以婦女自己認為受到侵犯就將問題強加於男性,因此,遇到類似案件時,及時全面收集證據,客觀依法分析案情,既有利於保護婦女性的自主權,也不至於侵犯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