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中評 | 合肥首例電梯加裝遇阻案判決之後,如何找尋共贏之策?

合肥線上特約評論員 蓋曉峰

(安徽睿正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合肥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

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支持者非常形象地稱之為“多層秒變洋房”,而不支持者自然也有不支援的理由,比如:妨礙採光、影響通行、噪聲汙染等等。孰是孰非一時難有定論,那麼法律上對此類事件是如何進行定性?又為解決此類糾紛制定了哪些規則呢?今天我們藉助 “合肥首例電梯加裝遇阻案”來一一解析。

皖中評 | 合肥首例電梯加裝遇阻案判決之後,如何找尋共贏之策?

(資料圖)

首先,關於電梯加裝,法律是怎麼規定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由業主共同決定。這條看似簡單的規定確定了兩個事實:第一,加裝電梯屬於改建、重建建築物附屬設施;第二,這類事件必須由業主共同決定。那麼,什麼是“業主共同決定”?法律上的定義是: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簡單來說就是:“雙三分之二+雙四分之三原則”。

我們再來看今天說的這個案例。關於加裝電梯,在小區業主按照法定程式已經“共同決定”的前提下,部分一樓業主依然持有異議,並阻撓施工,導致了樓上七戶業主的起訴。憑心而論,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的確能夠方便樓上住戶、提升小區品質,但會不會對一樓業主造成影響呢?回答是肯定的。所以,我們也能理解這個案件中一樓業主的擔心。那麼,這種擔心該如何解決?

其實,在合肥市包河法院一審判決中已經作出了回答:“被告認為安裝電梯可能會存在影響採光、出行便利與安全等不可預見的隱患,法院認為,原告加裝電梯的行為合法有效,被告不應對原告加裝電梯的行為予以阻撓,若被告認為加裝電梯造成相關隱患,其可向原告另行主張權利。”簡單說來就是:法院本次的判決,確定的是被告阻撓施工的行為違法,並沒有說加裝電梯不會對被告造成不利影響,被告如果主張加裝電梯給其造成不利影響,是可以透過另行訴訟方式予以解決的。也就是說,一樓業主想要維護自身權益,或者獲取相應補償,其實有許多合法途徑可以選擇,比如:協商、訴訟。然而,今天所說的這個案件中的一樓業主並沒有合法維權,而是簡單粗暴地直接阻撓施工,最終才被告上了法庭。

我們能夠理解,不管是雙方當事者,還是小區其他業主,或是主管部門,其實都不願意看到本應和睦相處的鄰居們為此對簿公堂。但是從積極的意義看,這起案件為以後類似案件的處理樹立了一個標杆,同時透過媒體的廣泛報道引起了社會的普遍關注,一定程度上或許能夠為日後化解更多的潛在糾紛提供積極幫助。

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從根本上說當然是一件有利於小區大多數業主的好事,但是要想把這樣的好事徹底做好,不能僅僅依賴政府的單方推動,也不能指望一紙判決能夠解決所有矛盾與紛爭,必須要調動全體業主的集體智慧,發揮全體業主的主觀能動,才能找到讓各方都能夠接受的共贏之策。

本期編輯:汪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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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合肥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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