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酒後相互認錯,發生性關係,認定為強姦罪?還是意外事件?

【案例】

朱先生在南方某工廠上班,透過朋友介紹,認識了同廠房工作的姬女士,兩人經過交往之後,很快建立了戀愛關係。

一次朱先生喝醉酒之後,聯絡姬女士暗示想發生性關係,姬女士沒有拒絕,直接把自己的宿舍號碼309發給了朱先生。朱先生欣喜若狂,可是因為醉酒錯誤走到了308房間,欲和同樣飲過酒的馮女士發生關係。馮女士強烈反抗,並問:“你是誰?”,朱先生答到:“男朋友”。

恰好,當天馮女士的男朋友也要來宿舍,馮女士誤以為朱先生就是自己的男朋友,就和對方發生了性關係。

事後馮女士開啟燈,發現床上躺著的是陌生人,於是立即報了警。

那麼男女酒後相互認錯,發生性關係,認定為強姦罪?還是意外事件?

(以上內容,根據真實案例改編,僅作普法使用。)

男女酒後相互認錯,發生性關係,認定為強姦罪?還是意外事件?

【解析】

強姦罪,指的是違背婦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從本案例來看,朱先生並沒有強迫馮女士發生關係,也沒有故意假扮馮女士的男朋友。朱先生是在女朋友姬女士同意發生性關係之後,誤將馮女士當做了女朋友。雙方系相互認錯,所以認定強姦罪有點牽強,可以認定為意外事件。

男女酒後相互認錯,發生性關係,認定為強姦罪?還是意外事件?

如果說朱先生的女朋友姬女士,沒有同意和朱先生髮生性關係,那麼實際上朱先生原本準備強行和自己的女友發生關係,卻認錯人強姦了馮女士。換個角度來說,馮女士願意和男友發生性關係,並沒有承諾和朱先生髮生性關係。在這種情況下,朱先生涉嫌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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