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合同格式條款監督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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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合同格式條款的監督管理,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合同格式條款的制定、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以及勞動合同,適用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合同格式條款是指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以下稱為合同提供方)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以通知、須知、宣告、說明、店堂告示、資料電文、憑證、單據等形式明確規定合同提供方與對方具體權利義務的,視為合同格式條款。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合同格式條款的制定和使用進行監督指導,對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合同格式條款的監督管理工作。

行業組織對本行業合同格式條款的制定和使用進行規範和指導,並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合同格式條款進行監督管理過程中,應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非法干涉當事人的合同行為和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制定和使用

第六條 合同提供方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與對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得利用自身優勢地位擬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條款,損害對方和第三人權益,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七條 合同提供方應當在其經營、服務場所或者網站公示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文字,供消費者查閱、複製。

合同提供方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通知、須知、宣告、說明、店堂告示、資料電文、憑證、單據等應當設定或者張貼於經營、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

合同格式條款的文字應當通俗易懂。合同提供方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確保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對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涉及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或者引起對方注意,並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第八條 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減輕合同提供方下列責任的內容: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

(四)對對方個人資訊和商業秘密的資訊保安責任;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和其他責任。

第九條 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擴大合同提供方下列權利的內容:

(一)合同的最終解釋權;

(二)違法變更、轉讓、解除或者終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三)合同附終止期限的,擅自延長合同效力期間的權利;

(四)違法擴大合同提供方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加重對方下列責任的內容:

(一)使對方承擔的違約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損害賠償明顯超過合理數額;

(二)使對方承擔本應當由合同提供方承擔的風險責任;

(三)違法加重對方的其他責任。

第十一條 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對方下列權利的內容:

(一)依法變更、撤銷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依法中止或者終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三)請求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解釋合同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就合同爭議提起訴訟、仲裁或者尋求其他救濟途徑的權利;

(六)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合同格式條款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合同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格式條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向合同提供方發出修改意見函。

修改意見函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格式條款違反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款及內容;

(二)對合同格式條款不予修改的法律後果;

(三)合同提供方提出異議和要求聽證的權利。

對涉及重大疑難問題的合同格式條款,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邀請人民法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高等院校、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律師事務所等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合同提供方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函無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修改意見函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合同格式條款進行修改。

第十四條 合同提供方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函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修改意見函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異議,並可以要求聽證。

書面異議應當包括異議的理由和依據。要求聽證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合同提供方書面異議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並送達合同提供方。需要聽證的,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提供方在書面異議中提出的聽證要求,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並根據聽證結果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七條 合同提供方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書面答覆無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合同格式條款進行修改。

第十八條 合同提供方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七條規定,拒絕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合同格式條款進行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約談合同提供方、相關行業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網站公開合同提供方使用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格式條款的合同文字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修改意見函,並透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提醒公眾注意。

第十九條 合同提供方應當將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文字在其經營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徵求公眾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合同格式條款網上公開查閱系統,將合同提供方提交的合同文字向社會公開,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二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合同格式條款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合同提供方的經營、服務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詢問合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證人;

(三)查閱、複製有關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格式條款的制定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 有關行業組織對本行業內普遍存在合同格式條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進行規範和引導,並督促合同提供方修改或者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業合同格式條款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修改。

第二十四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可以透過座談會、問卷調查、點評等方式收集消費者對合同格式條款的意見,發現合同格式條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監督建議。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提出的監督建議應當及時辦理,並告知辦理情況。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合同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格式條款損害自身和他人權益或者存在違法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或者投訴。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二十六條 對方因合同格式條款與合同提供方發生糾紛,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以及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共同推進合同信用建設,建立合同履約資訊公示系統,倡導誠信經營,推廣合同示範文字,規範合同格式條款的使用,引導合同提供方自願參加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動。

第二十八條 鼓勵合同提供方採用合同示範文字或者參照合同示範文字制定合同格式條款。

合同示範文字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行業組織起草並公佈。涉及消費者權益的,應當徵求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意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合同示範文字的宣傳、推廣工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合同提供方未在其經營、服務場所或者網站公示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文字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將含有格式條款的通知、須知、宣告、說明、店堂告示、資料電文、憑證、單據等設定或者張貼於經營、服務場所顯著位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七條規定,合同提供方未在規定期間內按照修改意見函或者書面答覆對合同格式條款進行修改並繼續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合同提供方未將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文字在其經營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網站進行公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合同格式條款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格式條款在實踐中的表現方式不盡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樣性。主要分為如下幾種:

1、一是由單個企業自行擬定的格式條款,並被記載於合同書中。

2、二是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制定,被有關企業直接採用而記載於合同書中。

3、三是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須知、通知、說明、告示等形式將格式條款張貼於一定的營業場所。

4、四是將格式條款印刷於一定的票據、檔案(如車船票、飛機票、電報稿、保險單)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