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一方不同意離婚咋辦 民政部:說明還要再冷靜反思

離婚冷靜期一方不同意離婚怎麼辦

民政部:要麼去起訴離婚,要麼一塊生活,說明還要再冷靜反思

瀟湘晨報長沙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近日,民政部出臺了《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中婚姻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婚姻登記有關程式作出了相應調整,在離婚程式中增加冷靜期。12月4日,民政部召開新聞釋出會,介紹相關情況。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王金華、副司長徐建中、二級巡視員楊宗濤介紹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王金華介紹,《通知》將離婚登記程式相應調整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實際由過去的四個步驟增加了一個步驟,就是離婚冷靜期。

楊宗濤介紹,冷靜期,即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天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申請撤回離婚登記。同時,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0天如何來算呢?王金華稱,就是從提出申請,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受理,受理以後從申請開始算30天,30天如果趕上節假日,從節假日結束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算起,在之後的30天之內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再到婚姻登記機關去申請辦理登記手續,視同撤回離婚申請。

“而且這期間任何一方只要說不同意離婚,等於雙方沒有達成共識,要麼透過到法院去訴訟離婚,要麼兩個人在一塊生活,說明還要再冷靜反思。”王金華說,“所以這個程式的調整,《通知》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但是在相關要件方面沒有本質的變化,主要是為那些草率離婚、衝動離婚的人增加一個門檻——是不是考慮清楚感情確已破裂,是不是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

記者張沁

焦點

這種情況不適用離婚冷靜期

關於冷靜期,大家感覺離婚冷靜期會促進家庭成員對另一半實施家暴,離婚冷靜期會不會不利於保護被家暴的一方?

楊宗濤表示,《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因此,冷靜期的規定不存在不利於保護遭受家暴當事人的問題。

對於存在家暴、遺棄等雙方達不成離婚一致意見的情形下,可以選擇訴訟離婚。而在訴訟離婚中,“調解”也是必經的程式,調解包括調和與調離兩種形式。對於“久調不決”的情況,民法典新增了“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的情形。如果有一方遇到家暴,應當注意收集家暴證據,如透過報警、驗傷等方式收集證據,向法院起訴離婚,爭取儘快判離。 記者張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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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協議離婚這樣走流程

據瞭解,下月起,協議離婚將這樣走流程:

申請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受理

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審查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期限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的程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登記(發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記者張沁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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