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網店出售“三無”咖啡被判十倍賠償

原標題:某網店出售“三無”咖啡被判十倍賠償 來源:千龍網

本報訊 (記者 胡佳佳 通訊員 陶覃婧 周麗娜)近日,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周某在某網店多次購買咖啡,並以產品不合格為由向法院起訴主張十倍賠償,法院判決網店退還購物款3750元,並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37500元,共計4125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周某在江西省蘆溪縣開了一家客棧,有客人需要咖啡招待,自己平時也喝咖啡。2020年8月,周某在某網店購得黑咖啡10盒價值3750元,收到咖啡飲用後,出現乾嘔、心慌、喉嚨乾等症狀。周某要求該網店提供產品入境檢驗報告,但該網店客服僅告知所購產品為韓國進口,未提供相關出入境檢驗報告。所購咖啡無外包裝盒,為散裝固體咖啡三小袋,袋上無任何中文標識,亦未標註生產廠家、生產地址、產品成分等。為此,周某訴至法院,要求該網店退還購物價款3750元,並支付十倍賠償金37500元,共計41250元。

此外,周某在其他網店也購買了咖啡,並以產品不合格為由向法院主張十倍賠償金。

該網店辯稱,周某並非消費者,其在蘆溪縣開客棧,購買咖啡主要是招待客人,購買產品的主觀目的是為了生產經營。另外,周某多次購買同類型產品,不久後就進行索賠,是以索賠為目的購買的。

法院審理後認為,周某應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消費者。從立法精神上看,判斷一個自然人是否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消費者,不能僅以其購買產品的主觀目的進行判斷。商品或服務可根據不同主體的主觀需要實現不同用途,應以消費的產品或服務的客觀性質來進行認定較為合理。食品、藥品是直接關係人體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費品,在食品、藥品生產領域,購買者的購買目的,不影響其消費者身份認定。此外,該網店銷售的涉案產品無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生產地址及食品安全合格證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該產品符合質量標準,應認定其銷售的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主張價款十倍賠償金,應予支援。法院查明上述事實後,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某網店出售“三無”咖啡被判十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