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水一女子幫父親洗贓款被判刑並處罰金

案情簡述:

徐某甲和徐某乙(另案處理)系父女。從2020年3月開始,徐某甲在未明確微信收款碼用途的情況下,將其微信收款碼提供給其父徐某乙收款使用。

2020年4月初,徐某甲得知父親將自己微信收款碼用於收取販賣毒品的違法所得,在勸說無果後,仍繼續提供給其父親使用,並將徐某乙販賣毒品違法所得1萬餘元微信收款透過微信提現並轉賬給徐某乙。

2020年10月14日,鄰水縣人民檢察院以徐某甲犯洗錢罪提起公訴。2020年10月19日,鄰水縣人民法院依法以洗錢罪判處徐某甲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2000元。

鄰水檢察官說法

毒品犯罪是典型的貪利型犯罪,依法追繳毒品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是摧毀其犯罪經濟基礎的重要手段,對有效打擊毒品犯罪具有重要作用。本案在依法嚴懲徐某乙販賣毒品罪的基礎上,加大對洗錢等關聯犯罪的打擊力度,進一步明確懲治預防毒品關聯犯罪的新方向,為推動緝毒反洗錢工作提供了借鑑經驗。

鄰水一女子幫父親洗贓款被判刑並處罰金

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洗錢罪是指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透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四)跨境轉移資產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案中,鄰水縣人民法院根據他們的犯罪事實、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提醒廣大群眾,對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提供資金賬戶,透過轉賬或微信提現等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也將納入洗錢犯罪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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