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愛慕”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典型案例|“愛慕”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商標篇

在第21個世界智慧財產權月,China IP 特別策劃推出“2020年度全國法院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例”,此次策劃涵蓋了近30家全國各地法院推薦的170個典型案例,以供讀者更加詳實地瞭解我國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審判趨勢及發展特點。

“愛慕”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審案號:(2017)京73民初1741號

二審案號:(2020)京民終194號

案情摘要

上訴人(原審被告):

廣東艾慕內衣有限公司(簡稱廣東艾慕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愛慕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愛慕股份公司)

愛慕股份公司自1994年開始使用“愛慕”企業字號,並申請註冊了第627055號“愛慕AIMER”、第3641595號“愛慕”、第6446516號“Aimer”商標(統稱涉案商標)。上述品牌的服裝、內衣產品廣銷全國各地,公司所獲榮譽及宣傳報道眾多。廣東艾慕公司成立於2015年10月12日,自成立以來一直將“艾慕”作為其企業字號,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於2016年5月27日申請註冊第20108717號“AiMU艾慕”商標,於2015年5月27日受讓第3862068號“Aimu艾慕”商標,上述商標均核定使用在“服裝、嬰兒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愛慕股份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廣東艾慕公司停止使用“AiMU艾慕”“AIMU艾慕”等標誌,並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餘萬元及消除影響。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一審認為,廣東艾慕公司在其網站宣傳中使用的“AiMU艾慕”“AIMU艾慕”標誌構成對愛慕股份公司已達馳名程度的第3641595號“愛慕”商標、第6446516號“Aimer”商標的摹仿和翻譯,侵害了愛慕股份公司對上述馳名商標享有的權利。廣東艾慕公司使用“艾慕”作為企業字號進行註冊登記並使用,系具有惡意並足以誤導公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廣東艾慕公司停止侵權、變更企業名稱、消除影響,並賠償愛慕股份公司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4。6萬元。

廣東艾慕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判斷法院是否有權審理愛慕股份公司針對廣東艾慕公司使用被訴“AiMU艾慕”“AIMU艾慕”標誌提出的訴訟主張,需要對愛慕股份公司涉案商標在第20108717號“AiMU艾慕”商標申請時是否馳名,以及愛慕股份公司提出上述主張的時間是否超過第20108717號“AiMU艾慕”商標核准註冊日的五年進行審查。在案證據足以證明,第3641595號“愛慕”商標和第6446516號“Aimer”商標在第20108717號“AiMU艾慕”商標申請註冊前,已經構成使用在內衣商品上的馳名商標。因此,法院有權就愛慕股份公司針對廣東艾慕公司使用“AiMU艾慕”“AIMU艾慕”標誌提出的訴訟主張進行審理。廣東艾慕公司使用“AiMU艾慕”“AIMU艾慕”的行為侵害了愛慕股份公司對上述馳名商標享有的權利,廣東艾慕公司對於“艾慕”字號的使用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據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透過民事侵權程式規制註冊商標對他人馳名商標惡意模仿註冊的典型案例,兼具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多重難題。

通常在侵害商標權民事案件中,法院對於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註冊商標與其在先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但對於將原告馳名商標透過複製、摹仿或者翻譯方式惡意註冊的,原告在被告商標核准註冊五年內,可以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禁止使用該註冊商標。對於馳名商標的認定,法院應結合當事人提交的使用該商標商品的市場份額、銷售區域、利稅,該商標的宣傳或者促銷活動的方式、持續時間、程度、資金投入和地域範圍,該商標享有的市場聲譽等證據,對商標是否馳名進行客觀、全面的審查。

本案透過抽絲剝繭、條理清晰的闡述,明確了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對於註冊商標權利衝突情形下的裁判規則,不僅涉及對權利商標馳名與否的判斷,而且強調對商標搶注惡意情節的審查。本案基於商標民事保護和不正當競爭保護兩種方式,加大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有力規制了惡意搶注馳名商標的行為,對於打擊惡意註冊行為、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具有重要意義。本案入選“2020年度北京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來源

CIP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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