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男子喝酒騎腳踏車,在斑馬線上與人爭吵,民警:違規

大家都知道,“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是每一個開車人的口頭禪,也是他們每時每刻都要做到的事情,否則就是違規的行為。

喝酒騎電動車腳踏車、三輪車、腳踏車、殘疾人車等非機動車輛,算不算違規呢?

昨日在海南省的海口市,就有一起這樣的事例,一個醉酒的男子,在十字路口的斑馬線處,與行人發生爭吵,在附近巡邏的民警過來維持秩序,便聞到一股強烈的酒味。

民警上前去要騎腳踏車的人,下車接受酒精測試,騎車人拒絕,並說“下來又怎麼樣!”,連說數聲,意味著他騎腳踏車喝酒不違規,民警把他不了怎麼樣。

海口男子喝酒騎腳踏車,在斑馬線上與人爭吵,民警:違規

結果,那位醉酒的男子,還是下了腳踏車,接受了酒精測試,檢測出酒精是112毫克/100毫升,是屬於酒後騎腳踏車,是違規的行為,進行了違規處罰。

現在,很多網友非常不理解,大多數人都認為,酒駕專指駕駛機動車輛是違規的,而騎腳踏車等非機動車輛,醉酒後就不是屬於違規的行為。

這是非常錯誤的認識,說明他們對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不瞭解透徹,有誤解,因此這則影片,引了全網的關注和熱議,醉酒後騎腳踏車同樣是違規的行為。

依據《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規定,不得醉酒在道路上駕駛腳踏車,三輪車,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海口男子喝酒騎腳踏車,在斑馬線上與人爭吵,民警:違規

又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處以5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處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輛。

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14條規定,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的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地方政府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非機動車輛的標準界定,電動腳踏車在交通方面有嚴格的認定標準,需要滿足最高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22千米,具有踏板的功能,整車重量應該小於或者等於110斤,蓄電池標準電壓不得大於48伏,電機額定功率應該小於或者等於400瓦。

以上這5項基本條件是電動腳踏車的認可標準,一旦超標以後,交通管理方面就有可以被認定為機動車輛的風險,在道路上就要嚴格按照機動車輛來統一管理。

海口男子喝酒騎腳踏車,在斑馬線上與人爭吵,民警:違規

所以,依據以上所有的法律法規,飲酒只有達到醉酒或者飲酒後駕駛的電動車腳踏車,才屬於違規行為,而只是飲酒沒有達到醉酒狀態,腳踏車還是人力車的,不屬於違規行為。

大家千萬要注意,飲酒沒有達到醉酒狀態騎腳踏車雖然不違規,只是說交通管理方面不會處罰,並不是說,就可以肆無忌憚地放心大膽地騎腳踏車,畢竟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是最重要的,是第一位的,絕對不能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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