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多久屬於事實婚姻?

同居是現在很多青年情侶的一種普遍現象,很多人會把同居和事實婚姻拿去掛鉤,是不是同居與事實婚姻的構成之間與同居的時間長短有關呢?

同居多久屬於事實婚姻?

請問,同居多久屬於事實婚姻?

我國對事實婚姻並不是透過同居年限界定的,他的構成首先是男女有婚姻的意思並且有共同生活的實質,表現為社會上一般亦承認其為夫妻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只是缺少登記這一形式要件。

在我國司法解釋明文規定,不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但在新婚新法中對事實婚姻的態度好象有點緩和,第八條規定未辦理登記的應補辦。由此看來目前實務中如對於事實婚姻起訴的,法院還是得按照非法同居的關係處理。所以如果同居期間真的發生了糾紛,還是先補辦登記比較好,因為補辦結婚登記是有溯及力的,婚姻的效力是從雙方均符合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

1994年以後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只能算是非法同居。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

: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隨著我國婚姻法出臺最新的相關規定,事實婚姻已經不復存在了,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了。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若男女是在1994年2月1日之間就建立了同居關係的話,則就會被認定為事實婚姻,而此後的則一律按照非法同居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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