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費”還是“服務費”:老闆獎勵5000元,真值

朋友王老師非要請我吃飯,說自己10分鐘看一個報告,提出了一個財務建議,掙了5000元。

現在財務都不吃香,很多老闆都重金挖研發人才,銷售人才,聽說給財務諮詢費,並且舉手之勞,很短時間,“不費吹灰之力”,這樣的獎勵確實不常見。

原來,一家集團公司,企業越做越大,聽從管理諮詢專家建議,將過去眾多的車間和分公司分立,全部獨立成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然後再新成立一個管理公司,把過去集團的辦公室人員,全部轉屬於新成立的管理公司。

按照以前管理專家的建議,新的管理公司每年按各公司銷售收入比例收取管理費,除了負擔管理公司日常費用,還可以略有結餘,好開展一些其他活動,譬如公益和廣告等費用。

這家公司已經將新公司改革方案 和章程擬定好,準備辦理稅務和工商機關變更手續,因為王老師是他們特約兼職審計,當王老師來到公司例行“坐班”,看到了相關檔案。

敏銳的王老師很快發現相關方案和章程的“不妥之處”,企業對稅法掌握不精,差一點給自己挖了“大坑”。

王老師建議公司趕忙將協議和章程的有關“管理費”統統改為“服務費”,當王老師給他們講述了管理費和服務費區別,老總高興的不行,當即決定給王老師獎勵5000元。

企業選擇“服務費”還是“管理費”,意思相同,名稱不同,但稅局規定納稅“大不同”,簡單來說,管理費各個子公司將不能將費用列入成本費用,而服務費則完全可以。按照大企業每年2500萬元管理費不算多,如果按照15%所得稅計算,王老師的建議,可以為企業每年“合理避稅”375萬元。

稅局關於母子公司費用結算問題,專門有檔案:

《關於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 號):

一、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項服務,其收取的服務費可以採取分項簽訂合同或協議收取;也可以採取服務分攤協議的方式,即,由母公司與各子公司簽訂服務費用分攤合同或協議,以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所發生的實際費用並附加一定比例利潤作為向子公司收取的總服務費。

四、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報稅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務費用,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與母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等與稅前扣除該項費用相關的材料。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支付的服務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如果按照“費效比”來講,老總獎勵5000元,真不算多。

會計諮詢,現在已經不受重視,但是企業在重大事項發生的時候,請一些財務專家,對重大事項把關,還是很有必要,帶來的效益也是客觀的,還有的對風險管控,也可以給企業規避風險,實際上也是給企業帶來效益。

好的財務專家,關鍵時候勝過一個公司的車間帶來的利潤,真不是“唬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