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為你花的每一分錢都是我們夫妻共同的財產,我有權利讓你還回來

他為你花的每一分錢都是我們夫妻共同的財產,我有權利讓你還回來

電視劇《三十而已》中,顧佳與許幻山的感情遭遇小三林有有插足,期間許幻山更是將家裡的現金拿去支付林有有的租金。之後,在談判桌上,面對林有有的質問,顧佳也很剛地迴應:“那我們來算一算,你們兩吃過多少次晚餐,開過多少次房,酒店的錢,你的房租,一筆一筆給我算清楚,他為你花的每一分錢都是我們夫妻共同的財產,我有權利讓你還回來。”

然而,如果真的要打官司,許幻山擅自支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嗎?顧佳有權追回嗎?每一分錢都能追回嗎?如何追回呢?下面我們一一分析。

都說藝術源於生活,現實中,確實存在出軌後和小三到處瀟灑快活甚至是花式轉移財產給小三,如:給小三買房買車、大額轉賬、共同出遊等等,對於配偶來說,應當如何追回呢?

一、一方擅自支配夫妻共同財產超越了“家事代理”範疇,應認定為無效。

首先,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間因日常生活需要在處理共同財產的權利上系平等的,任何一方均有權處分財產,但是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同時對財產的處分需符合公序良俗這一基本要求。小三接受贈與財產的行為損害了配偶的合法權益,違背了公序良俗和社會道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再者,一方揹著配偶擅自支配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小三並非法律意義上的“善意第三人”,無合理的理由相信贈與財產的行為系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不構成善意取得。

綜上,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並不符合一般家事代理的範圍,在未徵得配偶同意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為小三花錢或購置財產應認定為無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89、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二、小三接受財產構成“不當得利”,配偶有權追回。

感情出軌雙方之間的贈與行為,是以對夫妻關係的背叛和精神傷害為代價,是以對他人權利的侵害為前提形成的財產權利的不對等轉移。小三接受贈與財產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了不當利益,造成了配偶的損失,屬不當得利,依法應予返還。

配偶若想要追回,一般可以作為原告起訴小三,小三作為被告,出軌方作為第三人,常見案由為不當得利糾紛,少數以贈與合同糾紛、借貸合同糾紛作為案由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三、不是所有轉賬行為或轉移財產行為都會被認定為“不當利益”。

出軌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給小三的案件,常見方式為轉賬或買房買車,對於無法合理說明的大額轉賬、購房款、購車款等款項,法院會傾向於認定贈與行為因違背公序良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而無效,小三屬於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

但不是所有轉賬行為或轉移財產行為都會被認定為“不當利益”,以下情形有可能難以追回!

舉個例子,電視劇《三十而已》中許幻山為林有有支付的租房費用、酒店費用、晚餐支出能成功追回嗎?

下面我們來看三則案例:

案例一:(2019)皖0225民初2756號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張華軍向朱先萍轉款49筆所反映的從萬數、千數、百數到數十元的數額不等,張華軍婚外租房與朱先萍同居生活一年有餘,已經消費的財產不能作為不當得利請求朱先萍予以返還。”

案例二:(2017)皖1102民初1823號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徐世斌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多次向與其有婚外情關係的範銘娣賬戶轉賬共計683000元,其中徐世斌按月向範銘娣支付生活費共計98000元,範銘娣辯稱已用於其與徐世斌平時生活所花銷,對範銘娣的該項辯稱意見予以支援。範銘娣基於徐世斌的贈與行為取得的585000元構成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案例三:(2018)皖1103民初3272號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鑑於被告徐先梅與第三人趙峰有同居生活的事實,存在一定的必要消費的事實,本院酌情認定平均每月開支2000元,按四年(2013年至2017年)同居時間計算為96000元,故被告徐先梅應返還原告汪令玲297493元(393493-96000)。”

綜上,儘管有點無奈,但如果真的打起官司,許幻山為林有有支付的租房費用、酒店費用及晚餐支出等,顧佳還真未必能成功追回。

先別生氣,雖然上述費用無法認定為“不當利益”,但是換個角度想,小三為證明上述費用的用途所提供的證據材料恰恰可以證實一方婚內出軌的過錯,配偶可進一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四、不當利益是全部返還還是僅返還屬於配偶的一半?

我們先來看兩則判決書的案例要旨:

案例一: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5)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955號民事判決書的案例要旨為:“夫妻一方與婚外第三者長期維持不正當兩性關係,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將大量夫妻共同共有財產贈與給婚外第三人,不但有違公序良俗,並且損害了夫妻的共同利益,其行為無論從性質還是處分許可權而言,均應認定為無效,對於夫妻一方給予婚外第三者的夫妻共同財產,受侵害的夫妻另一方有權要求全額予以返還。”

案例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陳某訴張某合同糾紛案的案例要旨為:“在夫妻一方事前不知,且事後未對協議進行追認的情況下,另一方無權處分房屋全部產權,處分方對其中一半產權及該房出售所得一半房款的處分是有效的,但對房屋無完全處分權。”

由上述兩則案例可以看出,關於返還的金額,不同法院會存在不同的觀點。有些法院會判定為全部返還該“不當利益”,有些法院會判決返還屬於配偶的一半,有些法院會酌情判決返還部分。

其實對於出軌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給小三的案件,一般法院會傾向於認定贈與行為因違背公序良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而無效,小三屬於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

作者:李婉君律師/廣東成說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