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養情人犯法嗎?養小三構成重婚罪嗎?如何合法收集婚外情證據?

如今離婚率節節攀升,絕大部分的罪魁禍首就是第三者。在第三者中最受不了的是包養情人。在刑法中有規定重婚罪,那麼包養情人是否屬於重婚罪?如果讀者在生活中遇見這樣的問題是無法處理的,需要解決的,可以閱讀本文章內容,包養情人犯法嗎?養小三、包二奶構成重婚罪嗎?婚外情的證據有哪些?如何合法收集婚外情證據?

包養情人犯法嗎?養小三構成重婚罪嗎?如何合法收集婚外情證據?

包二奶是否構成犯罪?

答案是:

說實話,包二奶養小三不一定是犯罪,而且小三的安全一定程度上還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主要看保養二奶到了什麼程度,是道德範圍,民事範疇,還是觸犯刑法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在生活中,人們時常將第三者稱為“情人”、“小蜜”、“二奶”等。第三者的表現形式基本有三種:一是偶爾地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的通姦形式;二是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三是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在這三種形式中,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處罰;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只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它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無過錯方可以據此要求損害賠償。如果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因為通姦而引起離婚的話,如果無過錯方有充分證據,則對方要承擔過錯責任,無過錯方可適當多分些財產。民法典上?有通姦或者婚外戀的概念。法律並不禁止通姦,那是道德調整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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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養情人算不算重婚罪?

一般情況下不算,但是對方與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以及讓女性誤認為其沒有配偶,而與其同居在一起,甚至生了孩子的情況除外。

重婚罪的認定,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重婚行為是兩個的重合,故行為人先與一方有事實婚姻,在事實上解除了該事實婚姻後,與他人登記結婚或形成事實婚姻的,不構成重婚罪。

二是因遭受自然災害外流謀生而重婚的,因配偶長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又與他人結婚的,因強迫、包辦婚姻或因婚後受虐待外逃重婚的,被拐賣後的,上述幾種情況都是受客觀條件或原因所迫,不能期待行為人不實施重婚行為,行為人沒有主觀罪過,故不應以重婚罪論處。

三是已經登記結婚但未同居,或者在提出離婚的期間,合法的夫妻關係已經或仍然存在,此時一方或雙方與第三者登記結婚或形成事實婚姻的以重婚罪論處。

重婚罪的量刑,應主要考慮重婚的手段、動機、社會影響和對當事人的影響,同時結合我國的歷史情況。在依法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同時,應宣告解除其已形成的非法婚姻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司法解釋中,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時間作為認定“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關係”的時間界限,只在於解決婚姻家庭民事糾紛中的“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關係”的民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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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二奶、養小三與重婚罪的界限

“包二奶”和重婚罪是不同的。有的說他都有孩子了,還怎麼能不算重婚罪呢?即使是二奶都有私生子了,這個也不是重婚罪。因為重婚罪法律規定必須以夫妻的名義長期、穩定的居住,這裡面有經濟上的聯絡、生活上的照顧,同時周邊朋友、同事、鄰居誤以為他們是夫妻。這種情況下,才會使他這個丈夫構成重婚罪。

重婚要求雙方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徵:

如以夫妻名義申報戶口、購買及租賃住房、舉行婚禮等,只要不以夫妻名義對外,就不構成重婚。說得再具體點,如果一個丈夫與第三者領取了結婚證,這就是確鑿的證據;如果他與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對外“老公老婆”地介紹身份,以夫妻名義旅遊聚會,那?鄰居和親友認定的證言也能有很大效力;如果男方與第三者生育子女,醫院的記?上顯示男方是父親,那麼這也是一個重要的證據,但是記?如果僅根據女方的陳述,或根本?有任何與男方的聯絡,單獨生兒育女的證據的證明力就顯得“勢單力薄”了。

那麼對於小三兒,這個小三兒也並不是必然插足他人的家庭就構成了重婚罪。如果她是被包得“二奶”或者是“三奶”,法律規定她是明知或者是故意。因為有的是上當受騙的,她是不知道這個男人有家庭的,在主觀上沒有惡意、不知情的情況下,她也不構成重婚罪。

因此最重要的是收集證據。由於對方有家室,他們以欺騙的方式,讓女性誤認為對方沒有配偶,而與其同居在一起,甚至生了孩子。在這種情況下,

一方面要拿出證據證明對方是有配偶的人,這個可以要求民政部門開具證明;

另一方面,要證明對方與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要靠自己蒐集證據,可以調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否則,雙方只構成同居關係,而不構成重婚罪!

有實際的例子:有業餘“女偵探”自稱花了四年的時間,走街串巷、上山下鄉,最終查清了丈夫包二奶、生子入戶的事實。為了拍“姦夫淫婦”以及他們的“全家福”,她揹著相機晝出夜伏數月,卻始終一無所獲,取證屢屢碰壁。物業公司為了維護業主的隱私,守口如瓶。鄰居也不想管閒事,怕惹事生非。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取證難,由當事人自訴、舉證的重婚案件成功率很低。近幾年北京法院系統處理的重婚案件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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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愛出軌如何捍衛權利?婚外情證據有哪些?

丈夫愛出軌如何捍衛權利,要隨時的熟知家裡的財政大權,及時的收集合法有力的證據,保障自身的權利,以備不時之需。

婚外情證據有哪些?

一是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保證書等表示悔改,這是婚外情的關鍵證據;

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三是單λ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

四是雙方來往的書信、簡訊、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簡訊、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五是捉姦在床,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透過拍照攝像拿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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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收集婚外情證據?

當夫妻因一方發生“婚外情”離婚時,出於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方設法取得對方“不忠”的證據,以求在離婚時,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財產分割權益的最大化。因此,在京、滬、穗、深等各大城市,各種名目的偵探機構、調查公司如雨後春筍般應運而生。當事人抱著“捉姦取證”的心態,不擇手段、不惜成本。那麼費盡心機取得的“證據”在離婚訴訟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就目前法律規定以及審判案例來看,即使有“捉姦在床”的直接證據,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對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支援。

我國《民法典》只規定了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僅有一兩張“捉姦在床”的照片只能證明配偶與第三者發生婚外情即婚外性行為,很難證實他們長期持續穩定的生活在一起,也就不能構成法律規定的“重婚”或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條件,因此法院支援精神賠償訴訟請求的可能性不大。

對於婚外情的取證一直以來都是難點,一方面要拿出婚外情的證據,另一方面又不能侵犯包括第三者在內的他人隱私權,否則取證就不合法。以下就是一些取證攻略:

第一:受害方與其和你的配偶吵鬧,不如策略一點和他談談說給他一個機會讓他承認錯誤,你可以在這期間?音,作為以後訴訟的證據,如果可以的話你還可以要求他寫一份悔過書,其中寫明他和誰的什麼關係,這是一種更直接的證據。

第二:受害方可以搬出去一段時間,在這期間你可以安裝攝像裝置在你家,有時候可以拍到許多有用的證據,但是攝像裝置安裝在你家這又不是非法取得的,所以這是一個好方法。另外,你還可以密切注意他們的舉動,發現他們一起在夜間進入你家並熄燈休息,你可以找兩名以上的人與你一同回家,名義上是拿東西實際上是抓姦,並且拍下照片。

第三:如果你發現他們兩個在其他地方發生性行為,你可以到公安局報案說發現賣淫嫖娼,公安局到現場抓獲製作的筆錄可以作為“婚外情”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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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婚外情有力證據要注意以下幾點,謹防觸犯法律底線

對於第五類照片類證據,要注意以下幾點:

1。自家床上“捉姦”拍照合法有效。如果破門進入自家,舉起攝像機拍下床上情況,被法院認定的可能性較大。

2。“別人家”床上“捉姦”,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如果在他人住宅或賓館收集證據,不但取的證據不被法院採納,還有可能會吃“侵權”官司。因為取證的方式要合法,否則,取證即使反映了事實真相,結果也不能被法院採用。

3。在公園等公共場所取證被法院採信可能性大。雖然在大眾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的多,過於親密接觸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園發生性行為的現象。如果發生的行為進入公共場所範疇,行為人的行為就失去了狹義的私密性,並且,一般認為,這是行為人自己放棄了隱私的權利,因此,取的證據被法院採納的可能性較大。

如果破門而入,在自家床邊,舉起照相機、攝像機“咔嚓”攝下床上配偶與第三者有不正當關係的照片,被法院採信的可能性較大。

目前很多法官對這樣的取證是採用的,他們會據此判決離婚並要求過錯方向配偶支付過錯賠償金。因為在自己家裡捉到配偶與第三者親密,談不到私闖他人住宅,所以,構不成刑事責任。但是在自家床上捉姦,行為不要過激,照片不要傳播,也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為,證據僅用於庭審舉證,證據有效的可能性較大。反之,如果當事人拿著照片四處張貼、散發,侵犯第三者的名譽權是能夠成立的。即便是在自己家捉姦取證,也不應該大力鼓勵,因為這樣取證在雙方情緒都很激動的情況下,極易引發家庭惡性案件,稍不冷靜就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如果在他人(包括第三者)住宅或賓館內收取證據,不但取的證據不被法院採納,反而可能會吃“侵權”官司。

有這樣一起案件,在一起離婚訴訟中,丈夫有婚外情,妻子錢某知道丈夫在第三者孫某的住宅後,叫上自家3男3女6個親戚去“捉姦”。破門進入第三者的住所後,錢某先拍攝了丈夫和第三者同睡一床的照片,然後,同去的3名男性將男方Χ住,錢某上前毆打第三者,並強行剝去了她的內褲,孫某用毯子遮蓋自己的身體,躲閃不及,覺得自己受到了侮辱。為此,她訴至法院,要求錢某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撫金5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錢某調查收集丈夫不忠於妻子的證據δ嘗不可,但其行為應合乎法律規定。錢某在孫某的房屋內,侵害了其人格權及隱私權,構成了對她的精神損害。因此錢某對此應承擔民事責任。後來這份捉姦的證據在離婚訴訟中也?被法院採納,證據取得的方式要合法,否則,取證即使反映了事實真相,卻不能被法院採用。

包養情人犯法嗎?養小三構成重婚罪嗎?如何合法收集婚外情證據?

在公園、劇院等公共場所取證一般不會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利,被法院採納的可能性也較大。

因為在公共場所發生的行為失去了狹義的私密性,一般認為,這是行為人自己放棄了隱私的權利。但是在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的多,過於親密接觸的少。這些親暱行為的照片很難說明配偶與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長期穩定同居的行為,只能從一個側面證實他們有不正當的異性關係,證明配偶的過錯存在。

妻子看見丈夫和異性進了對方的住所或是到賓館開了房間一晚未出,這樣的證據在法律上能不能說明婚外情問題?這些只能是部分證據,還需要其他更有力的證據綜合起來認定。因此受害方應儘可能多地收集間接證據,如與第三者交往的一些書信、互贈的一些禮物、電話記錄、住宿賓館的票據、視聽資料、證人證言、村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派出所的證明、買房或租房合同等,形成一個嚴密的證據鎖鏈,來證實同居事實,對打贏官司可能更有幫助。

雖然收集到了另一方有婚外性行為的證據也未必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但在離婚訴訟中,這些證據對申請“無過錯方多分財產”是至關重要的。

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會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雖然這個“照顧”只是“量”的變化,而不是“質”的區別,但仍然是有利於無過錯方多分財產的。

此外,從訴訟策略上考慮,如果有“捉姦在床”的證據,就可能在調解、訴訟中爭取更多的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