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來沒有說立了遺囑,就是行將就木;透過現象看本質,這裡是缺舟也渡人“
遺囑,這兩個字大家都是諱莫如深。
好像只要說起一個人如果是立了遺囑,那麼大限之期就近了。
但是這樣的想法是錯誤的。
既然遺囑有著法律上的說法。
“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那麼自然也有相應的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來看,遺囑人的上限沒有規定,但是需要遺囑人在立遺囑的時候。
保持清醒,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意願。
但是從下限來看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年滿十八週歲;另外就是已經滿了十六週歲,但是未滿十六週歲。
所以從年齡上來看十六週歲就可以。
但是有一個關鍵的條件:
“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而成年人在立遺囑的時候,同樣也有三個限定性前提。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②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③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除了年齡之外,遺囑的內容也是需要符合
不得違反法律、社會公德。
而在形式形式必須符合繼承法的規定。
立遺囑不是終點,而是新起點,以後會更加
所以,立遺囑的不一定就是大家所想的那樣命不久矣。
缺舟:
近日,因為一些二十多歲和剛成年的年輕人就立遺囑引發大家多番關注。
這些年輕人選擇將自己的一部分財產留給家人、朋友,甚至是初戀。
大家的猜測聲音不少,有說是因為現在生活壓力大,讓年輕人的承受能力低。
也有一些覺得可是對於生活無望,所以提早進行打算。
總而言之,就是把遺囑當成了一個悲劇詞。
讓一些立遺囑的年輕人背上了“不想活”的標籤。
但其實這種主觀臆斷真的要不多。
你要知道遺囑,並不是臨終遺囑。
所以說很多時候立下遺囑。
有可能是想要對於生活的交代,也有可能是對於生活的重新開始。
只是人生當中的另外一個節點。
讓我們一起走進不同青年的經歷當中,一起來看一下他們的想法。
案例一:阿紅,女,18歲。(立遺囑年齡,下同)
就她目前的財政狀況來說,她的遺囑當中是決定將財產留給自己的朋友。
一共兩萬多元,但是如果以後財產增多的話,還將再度進行增加繼承人選。
為什麼選擇這位朋友呢?
小紅的解釋是:
“她(指這位朋友)在我最困難的時候給予了我支援和關愛。”
案例二:阿麗,女,29歲。
她將自己的一套房子給了母親,然後剩下的幾萬元給了初戀男友。
給母親能夠理解,為什麼給前任呢?
阿麗的解釋:
“在我最接近絕望的成長當中,是他(指初戀)拉了我一把。”
案例三:阿文,男,17歲。
他的經歷比較困苦,患有白血病,後期病情剛得到控制,也有查出白血病。
而家庭方面也是複雜,父親爛賭。
“黃賭毒”三樣佔一樣,那家庭就是支離破碎,傾家蕩產啊。
不得已所以他打工的時間很早,也有了屬於自己的收入來源。
為了以防不測,他就立下遺囑,希望自己的錢都由母親繼承。
他也很無奈,他也希望能夠一直陪著母親,但是他的身體又不允許。
有可能很多時候意外來臨的很突然。
加上那個隨時可能爆炸的不安定因素爛賭鬼父親。
所以遺囑確立的很有必要。
不過因為他的時間都用來掙錢了,所以遺囑的具體事宜還沒有確立。
透過以上三個案例,我們可以發現以下幾個要點。
①立遺囑人的年齡都很年輕
而根據權威資料顯示,現在很多90後,甚至00後已經加入到立遺囑的人群當中。
②年輕人對於生S觀的看法
其實我也是最近在開始接觸到這個說法的。
作為一個95後,雖然也有一點資產,但是從來沒覺得要立遺囑。
覺得就是自然繼承,而且我有些避諱這些比較敏感的東西。
但是我一個人或者大家的想法,不能否認這股大潮流。
因為當你透過真實的資料所得出的結論往往能代表一個群體的風向。
就是現在的年輕人,他們對於生S的觀念看得很開。
能夠悅納S亡,這種人生最後的歸途。
他們能夠在這個當中去反思生命的意義,敬畏生命。
從而判斷哪個才是自己所珍重的人,用自己的餘生去愛,去保護,去奮鬥。
所以說立下遺囑不是不珍惜自己的生命。
甚至從法律方面,還有可以看成是十分優秀的案例。
他們明白法律可以為自己規避一些風險。
我覺得年輕人立遺囑不是重點,而是“立遺囑”這樣的行為已經開始年輕化。
這是一種進步的表現。
我們經常說:“你永遠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個先來。”
但只是說說,很少有人實際上去做點什麼。
而立遺囑是對於財產的保護,對於自我人生的一種規劃性管理。
“我想活著,敬畏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