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 問
經常遇到財務人員詢問,公司現金突然短款1000元,如何做賬?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分錄一
需及時向公司領導說明,在領導批准前,先掛賬處理: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 1000
貸:庫存現金 1000
分錄二
若是原因屬於出納個人原因導致的短款,則應由個人自負:
借:其他應收款-出納 1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 1000
分錄三
從工資中扣回出納自負的短款: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000
貸:其他應收款-出納 1000
分錄四
若是短款的原因屬於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如辦公室被盜等,應該計入“營業外支出”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非常支出 1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 1000
現金少了如何稅前扣除?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現金損失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並稅前扣除:
(一)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二)現金保管人對於短缺的說明及相關核准檔案;
(三)對責任人由於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應有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材料;
(五)金融機構出具的假幣收繳證明。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規定:
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企業應當完整儲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