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遠洋船員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7號
現就遠洋船員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一個納稅年度內在船航行時間累計滿183天的遠洋船員,其
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務理解】
1.一個納稅年度內,跨年度不算,其中納稅年度是指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累計滿183天:包括183天;
3.工資薪金收入減按50%。
(1)僅僅是工資薪金收入減半,
其他綜合所得專案(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不享受政策;
(2)收入減按50%:
其中收入是全部工資薪金稅前收入,不扣三險一金、子女教育費等扣除專案。
二、本公告所稱的遠洋船員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國際航行船舶船員和在漁業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遠洋漁業船員。
三、在船航行時間是指遠洋船員在國際航行或作業船舶和遠洋漁業船舶上的工作天數。一個納稅年度內的在船航行時間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船航行時間的累計天數。
四、遠洋船員可選擇在當年預扣預繳稅款或者次年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五、海事管理部門、漁業管理部門同稅務部門建立資訊共享機制,定期交換遠洋船員身份認定、在船航行時間等有關涉稅資訊。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1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