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合夥人的標準到底是什麼?選對合夥人讓你事業事半功倍

在傳統的企業經營中,企業與員工之間的關係,是僱傭和被僱傭的關係,過去我們很多老闆都在時刻不忘鼓勵員工發揚主人翁精神,但是我們試想一下,有多少企業能給員工主人翁的感覺呢?沒有主人翁精神,那員工就是打工者的心態。

選合夥人的標準到底是什麼?選對合夥人讓你事業事半功倍

那麼,怎樣才能消除員工的打工者心態

用合夥制代替僱傭制

相比之下,如果是在合夥制的企業中,很多優秀的員工就都有機會入股,分享公司的股權,享受公司的盈利,只有這樣,員工才會操心,為公司創造更大的價值。所以,未來所有的企業一定是走向合夥制的企業。

你會發現,為什麼僱傭制企業中的人員變動十分頻繁呢,因為在僱傭制下,更多的不是歸屬感,不是催人奮進的合夥關係,而是薄薄的一紙合同,但是即便是跟員工簽訂了合同,但是隻要員工萌生了跳槽離職的念頭,企業指望用合同留住員工也是沒用的,只有透過合夥機制,讓員工擁有企業股權,即使很少份額的股權,那就代表他們真正屬於公司一份子了,從單純的利益共同體走向了命運共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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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合夥人要從幾個角度出發

1-要有創業心態,承擔創業風險的勇氣

我們找合夥人,是來合夥創業的,如果你找來的合夥人追求的是一份安穩的工作,每月拿著穩定的收入,害怕承擔風險,沒有創業心態,那麼即使這個人再優秀,也白搭,因為他根本不適合創業。

所以,在選合夥人的時候,第一條就是看對方有沒有創業心態,這是評判一個人是否成為合夥人最基本的關鍵指標。

2-價值觀吻合

價值觀吻合是成為合夥人的先決條件,如果讓一個與你,與企業價值觀違背的人成為合夥人,無疑是為自己,為企業埋下了一個定時炸彈。

3-互補

選合夥人,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就是看你們在能力上是否是互補的,只有尋找到優勢互補的合夥人,才能真正地把一件事情做好,有些老闆喜歡找一個與自己優勢相同、專業相同的人合夥,認為這樣彼此聊得來,但這就是一個很麻煩的問題,大家的知識結構重疊,你懂的她也懂,你不懂的他也不懂,試問一下,這樣的合夥人有什麼存在的必要呢?為什麼不找一個能夠獨當一面的合夥人,你們各自負責一塊業務呢?

所以,著名的情感專家塗磊曾經說過,兩個相似的人,只適合在一起玩耍,兩個互補的人才能一起變老。其實這個道理不僅僅適用於愛情與婚姻,還適用於合夥。找合夥人,最重要的是各有專長,優勢互補,不僅要在能力上互補,性格上也要互補。這樣各自專注於自己擅長的領域,互相配合,才能讓企業走向成功。

找到了合夥人,接下來就要把

進入和退出的一些機制規則

講清楚。

選合夥人的標準到底是什麼?選對合夥人讓你事業事半功倍

中國式合夥創業,形式可謂是五花八門,有親戚家人式合夥,有朋友鄰居式合夥,有同學哥們式合夥,等等,縱觀中國許多合夥創業型企業,形式不容樂觀,要麼“胎死腹中”,沒開始就走向散夥,要麼最初合作友好,一旦企業開始盈利,分家成了不可阻擋的趨勢,最終由於利益之爭,一拍兩散。

事實上,很多合夥型企業之所以失敗,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合夥之處,沒有把合夥的規則以及進入退出的機制講明白。

比如,進入要不要拿錢的問題,拿多少錢,佔多少股的問題,進入之後,責權利如何對等的問題,誰做老大的問題,這個都沒有講清楚,就導致,越到後期,你越痛苦。最後就只能是合夥變仇人了。

比如你的賬目規則的問題

中國人自古以來講究要“親兄弟,明算賬”,這個說得很好,但是哪怕是親戚朋友,甚至是親兄弟,賬目來往一定要清楚,鬧矛盾往往都是“財”惹的禍。

賬目是公司內部管理的中樞,公司執行的每個環節都離不開賬目的反映和調控。所以建立健全的合夥企業的賬目管理制度十分必要,在賬目規則方面,一定要透明公開,互相制約,這樣才能避免很多的後患。

合夥人的退出機制

,也一定是在合夥前就要把規則和機制講明白,我們講“把醜話說在前面”一定要先小人,後君子。

創業公司的發展過程中總是會遇到核心人員的波動,特別是已經持有公司股權的合夥人退出團隊,如何處理合夥人手裡的股份,才能免因合夥人股權問題影響公司正常經營。

選合夥人的標準到底是什麼?選對合夥人讓你事業事半功倍

1、提前約定退出機制,管理好合夥人預期。

提前設定好股權退出機制,約定好在什麼階段合夥人退出公司後,要退回的股權和退回形式。創業公司的股權價值是所有合夥人持續長期的服務於公司賺取的,當合夥人退出公司後,其所持的股權應該按照一定的形式退出。一方面對於繼續在公司裡做事的其他合夥人更公平,另一方面也便於公司的持續穩定發展。

一般來說,當合夥人退出之後,在對退出的合夥人的股權買斷上,建議公司創始人考慮

“一個原則和一個方法”。

一個原則,指的是對於退出的合夥人,一方面必須承認他的歷史貢獻,按照一定的溢價或折價回購股權。這是一個基本原則,不僅關係到合夥人的退出,更關係到企業長遠的文化建設。

一個方法,指的是對於如何確定具體的退出價格,建議公司創始人考慮兩個因素,一個是退出價格基數,一個是溢價或折價倍數。比如,可以考慮按照合夥人出錢買股權的購買價格的一定溢價回收,或退夥人按照其持股比例,可以參與分配公司淨資產或淨利潤的一定溢價,也可以按照公司最近一輪的融資估值的一定折扣回購。

2、設定高額違約金條款。

原則上,合夥創業者不能輕易退夥,或者說至少有個合夥的期限,三年也好,五年也罷,這都應該在合夥協議中約定。如果合夥人因本身的錯過,違反了合夥時約定的某些條款被辭退,則僅退還其所繳納的本金,並按照當月的銀行利率進行利息補償,但不享受紅利。為了防止合夥人退出公司但卻不同意公司回購股權,可以在股東協議中設定高額的違約金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