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到鄭州656元的高鐵票,老會計錯誤地計入“差旅費”

車票包括高鐵票,在會計核算中一般都是計入“差旅費”中!但是,以下這五個案例卻告訴我們:並非所有的車票都計入差旅費!如果計入差旅費,那就是錯誤的!

廣州到鄭州656元的高鐵票,老會計錯誤地計入“差旅費”

案例1

:位於鄭州的一家公司(以下簡稱“鄭州公司”給來自廣州的客戶王總報銷了來時的高鐵票656元,不是“差旅費”!

應計入“業務招待費”。

注意:《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案例2:

鄭州公司的員工小陳春節回廣州老家探親,按照公司規定允許報銷來回高鐵票1312元,不是“差旅費”!

應計入“福利費”。

注意: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廣州到鄭州656元的高鐵票,老會計錯誤地計入“差旅費”

案例3:

公司籌辦過程中由於辦理手續,財務張會計報銷車票656元,不是“差旅費”!

應計入“開辦費”。

注意:《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明確,新稅法中開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案例4:

鄭州公司的員工小李外出進行崗位技能培訓,按照公司規定允許報銷來回高鐵票1312元,不是“差旅費”!

應計入“職工教育經費”。

提醒: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規定:“一、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廣州到鄭州656元的高鐵票,老會計錯誤地計入“差旅費”

案例5:

鄭州公司給一名與公司經營無關人員小何報銷了車票656元,不是“差旅費”!

應計入“其他”。

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