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實用法理學

自由和自由的衝突

什麼是自由

所謂自由就是指你想做什麼就做什麼,沒有人干涉你不讓你去做什麼;你不想做什麼,你就不去做什麼,沒有人強迫你去做什麼;你想讓別人做什麼,別人就去做什麼;你想讓別人不去做什麼,別人就不去做什麼。

自由主要包括下面兩方面:

第一 別人不干涉你的行為,這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第二 別人服從你的命令,這命令包括命令別人作為和命令別人不作為。

自由的衝突

例一:高鐵遮陽簾糾紛(發生過多起的)

高鐵上通常都是兩個座位共享一個窗戶和遮陽簾,

如果一方乘客想曬太陽或看風景,想把遮陽簾拉上去,而另一方乘客覺得太陽曬著不舒服,想把遮陽簾拉下來,這時候該怎麼辦?如果把遮陽簾拉下來,想曬太陽的乘客就會覺得自己的自由受到剝奪,如果把遮陽簾拉上去,不想曬太陽的乘客就會覺得自己的自由受到剝奪。

我們談自由與否是針對特定主體而言,對你來說是自由,對其他人來說就可能是不自由。比如你喜歡在家裡聽音樂,但你的鄰居覺得你放音樂的聲音影響到他的的休息。如果讓你放音樂,對於你來說是自由的,但是對你的鄰居來說就是不自由;如果不讓你放音樂,對於你來說是不自由的,但是對於你的鄰居來說就是自由的,這就是“自由的衝突”。

如何解決“自由的衝突”就是實用法理學的要研究的核心問題。

法理學中很多的概念,都是圍繞如何解決“自由的衝突”而產生,或為解決“自由的衝突”而服務的。如果無法理解這個問題,那麼之後的關於民主、法律、平等、法治、公正等概念,恐怕都無法正確理解。

其他學者關於自由的定義

關於自由的定義有多種,大家最熟悉的就是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說“自由是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任意行事的權利”。 孟德斯鳩把自由定義成與“權利”相類似的概念。我對這種觀點持有異議。

我們說法律是為了解決自由衝突而產生的,法律就是規定在發生自由的衝突時,保護誰的哪些自由,不保護誰的哪些自由。法律的概念是在自由的概念產生之後,在沒有法律之前也是有自由的概念。關於法律與自由,在之後章節我會再詳細闡述。

關於自由的學說有很多種,很多學說都忽視了一個問題,自由與否是針對特定主體而言。拋開主體談自由或者試圖找出一個讓所有主體都覺得自己是自由的定義,估計恐怕難以實現。

平等

什麼是平等

平等有兩種含義,第一種含義就是指在發生“自由衝突”的情況下,在發生“自由衝突”的主體之間沒有高低貴賤區別,任何一方不能強迫另一方服從自己,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和觀點強加給另一方。這就是平等。這種含義的“平等”它的反面意思是壓迫、強迫。

強調一點,談平等與否,一定是在發生自由衝突的情況下談平等。因為如果沒有發生自由的衝突,你做你想做的事情,別人做別人想做的事情,你不反對別人做的事情,別人也不反對你所做的事情,大家之間沒有什麼關係。不存在什麼平等不平等。只有在發生“自由衝突”的時候,這時才談到平等。

平等的第二種含義,我們在使用平等的時候,有時候把平等當作同等或相同的含義來使用。這種含義的“平等”它的反面意思是區別、差別、歧視。我所指的平等一般情況下是指第一種意思。即不強迫、不壓迫他人。

第三講 如何解決自由的衝突

如何解決自由的衝突

如果想要解決自由的衝突,而不要求平等的話。那麼問題會變得很簡單,發生自由的衝突,直接武力解決就行了,誰不服就打到他服為止。

但是如果要在平等的基礎上解決自由的衝突,不用武力解決自由的衝突,那就非常難了,有時未必能夠實現。

解決自由衝突的主要幾種方法

第一 武力

第二 協商

第三 民主表決

第四 中立裁判

下面結合案例講解一下這幾種方法

案例:你想放音樂,你的鄰居覺得你放音樂影響了他的休息,如何解決這個自由衝突?

一 武力

誰不服,就打到誰服為止。你打贏了,就聽你,讓你放音樂。你打輸了,就不要放音樂,當然武力解決是違反平等原則的。

二 協商

自由衝突的各方,透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雙方可以協商把音樂的聲音放小一點,或者協調一下放音樂的時間,大家都作出一定的讓步。

三 民主表決

如果你的鄰居很多,因為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特殊情況,比如有的鄰居上夜班白天需要休息,或者睡眠不好,有點聲音就被吵醒。每個人的能忍受的噪聲的分貝大小不一樣,可能就很難讓所有人都達成一致意見。這時我們通常採用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機制來解決衝突,這就是民主,對於民主做出的決定,我稱為“自由協定”。

現代國家,多數國家的法律都是透過民主表決制定的。所以說現代的法律大多數也是“自由協定”的一種形式,法律是為了解決自由的衝突而產生的。即規定當發生自由衝突時,對保護誰的哪些自由,不保護誰的哪些自由。由於民主,並不是所有人都自願達成一致意見,民主本質上是違反平等原則的,民主是多數人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少數人。所以民主有時候也會演變成多數人的暴政。比如神話西遊記中的唐僧肉吃了可以長生不老,如果民主表決,除了唐僧之外大家一致同意把唐僧吃了,這很民主,但是這結果很難讓人接受。所以我們引入中立裁判這個方法來解決自由的衝突,來彌補民主的缺陷

四 中立裁判制度

中立裁判指當發生自由衝突時,找一個衝突各方都認可的人當裁判,並且裁判者與衝突事項和衝突的各方當事人都沒有利害關係,由裁判者對沖突進行裁決。裁判者秉承“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原則進行裁判,即假設此類衝突發生在裁判者身上,不論裁判者為衝突的哪一方,對於裁判者作出的裁判結果,裁判者都覺得自己既沒有佔到便宜,也沒有吃虧,裁判者都能接受自己做出的裁判結果。這就是中立裁判制度。

不過有時,找不到一個衝突各方都認可的裁判者,這時就沒有辦法進行裁決。 中立裁判制度除了要求裁判者中立原則外,還有聽取陳述辯解原則,禁止單方意見原則,公開原則等等程式性規定,這些以後講到公正概念時再討論

公正

什麼是公正

通常所說的公正,是指對於一個爭議(自由衝突經常又稱為爭議,以下稱為爭議),假設我們是爭議的當事人,不管我們是爭議的哪一方當事人,對於爭議的裁判結果,我們都覺得自己即不吃虧也不佔便宜,我們都可以接受這種裁判結果,我們就說這個爭議的判決是公正的。我們把這種公正稱為“結果公正”或“實體公正”。

在這裡公正是一種評價標準。人們經常用天平來代表公正,意指就像天平兩邊所稱的價值是相等的。

公正不確定性

公正的不確定性,是指不同的人或者同一個人在不同時間,對同一個爭議的判決結果是否公正可能會有不同的評價。

第一類 不確定性(評價主體不同)

對於同一個爭議的裁判結果是否公正,不同人的評價可能會不一樣。有的人認為是公正的判決,有的人認為是不公正的判決。

那麼是什麼原因呢?

因為每個人的經歷、價值觀、學識和喜好都不同,尤其是價值觀,有的人認為生命比尊嚴重要,有的人認為尊嚴比生命重要,有的認為感情比金錢重要,有的人認為金錢更重要,名譽、尊嚴、金錢、感情在不同人的心裡的價值排序也是不同的。持有不同價值觀的人對於同一個爭議的裁判結果是否公正,可能會有不同的判斷。比如辱罵他人,有些受害人覺得這個應當拘留,這樣才算公正;有的人認為只是一時衝動和氣憤說的話只要道歉就行了;還有的受害人認為,應當對侵權人給予罰款或補償受害人,這樣才算公正。

第二類 不確定性(評價時間不同)

同一個人不同時間,對於同一個爭議的裁判結果是否公正,評價也可能會不同。

今天覺得裁判結果是公正的,明天也有可能覺得裁判結果是不公正。因為人們都在不斷的認識事物,觀點也在不斷的變化,價值觀也在變化。年輕時愛面子,年長之後可能就更注重實際利益。之前沒有體會過別人的困境,後來體會和理解別人的艱難,觀點也可能會發生變化。

比如,對於一個關於歧視爭議案件的裁判結果,你在沒有被歧視之前和被人歧視之後,對爭議的裁判結果是否公正,你的評價可能都是不同的。

這就是公正的不確定性。

裁判程式

對於同一個案件的裁判是否公正每個人有自己的判斷,而且每個人都是平等的,我們不能把我們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其他人,要求別人對公正的評判與我們的一樣,那麼怎麼辦呢?

既然世界上不存在一個讓所有人都認為是公正的裁判。那我們就要對案件的裁判程式設定一些限制性規定,其目的是為了排除影響人們做出公正裁判的不利因素。有的學者把這個叫做“過程公正”或“程式公正”。

我認為把這個稱為“評價程式”或“裁判程式”更好一點。因為稱為“過程公正”或“程式公正”,在使用時,用著用著,可能就與“結果公正”產生混淆。

稱為“評價程式”或“裁判程式”,更容易與我上面講的“結果公正”區分。所以我把“結果公正”稱為“公正”。而把進行評價和裁判的程式稱為“裁判程式”。

根據特定裁判程式作出的裁判結果, 不會讓所有人都滿意和認同,但裁判程式的目的是排除影響人們進行公正判斷的不利因素,而不是為獲得一個讓世界上所有人都覺得是公正的裁判結果。

裁判程式有哪些原則

具體的裁判程式有哪些要求是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充實,下面就簡單介紹實踐中常見的幾個裁判程式上的要求。

裁判中立原則:

裁判中立原則是指裁判者不能與爭議的審理有利害關係。這利害關係包括兩層:

第一 爭議的裁判可能會導致,自己或自己的親朋好友獲得利益或遭受損失。

第二 爭議的裁判可能會導致,自己的仇敵獲得利益或遭受損失。

這個中立原則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裁判者為了獲利或報復他人,在權衡公正時,考慮了與公正不相關的因素,影響公正裁判。

聽取辯解和禁止單方意見原則

指裁判者在做出裁判之前,必須聽取各方當事人的辯解和意見。

用中國的古話,“旁聽則暗,兼聽則明”,爭議各方可能會基於利益編造虛假事實,或隱瞞對自己不利的事實。聽取各方意見,可以防止裁判者片面認識事物,更正確地認識事物和規律,全面衡量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品格證據限制

為防止人們產生偏見,證明嫌疑人品格的證據,一般不能在定罪程式中出示。 “以前是賊”不能得出“今後必是賊”的邏輯推論。同樣“做一萬件善事”也不能得出“今後必不會做惡”的結論。但是品格證據的出示,會對裁判者有心理暗示作用,影響裁判者的公正判斷。不能因為你以前做過壞事,就說這個壞事就是你乾的。但品格證據可以在刑事量刑程式中出示。

辯論的原則

真理和真相常常透過辯論而被人們發現,批判不會打倒真理,也不會掩蓋真相,反而會讓人們更容易發現真理和真相。辯論原則與聽取辯解原則是從不同的角度講的,辯論原則從爭議雙方的角度,聽取辯解是從裁判者的角度。

公開原則

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公開人們才能看到見,看見才能自己去判斷是否公正。例如,我們去買5斤水果,如果賣方在稱重量的時候用一塊幕布擋起來,不讓你看到,然後稱完了告訴你正好蘋果正好5斤,你覺得如何?是不是擔心少稱了?

公正就如同座天平,我們用這個公正這座天平來衡量事件是否公正的時候,不能遮擋,而要讓人們看到是如何衡量的。

還有一些其他程式上的要求,有興趣的同學可以閱讀相關的書籍,此處不再論述。

第五講 民主

什麼是民主

民主是解決“自由衝突”的一種方法。民主是指當發生自由的衝突時,一人一票,每票享有同等表決權,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來決定保護誰的哪些自由,不保護誰的哪些自由。

民主與專制的區別,在於是否每一個人都有相同的表決權,如果每一個人都享有相同的表決權,那麼其實就不存在多數服從少數的問題,因為只要多數反著投即可讓票數成為少數。原本投贊成的,現在都投反對,那麼就成少數了。

民主制度的經濟一定比專制經濟發展好?

民主解決的是誰說的算的問題。並不是保證民主的決策一定是適當的或者正確的,也不能保證民主的決策一定是最佳的決策。真理有時是掌握在少數人手裡。

所以說民主規則決策的經濟發展未必就比專制規則決策的經濟發展的好,要看該決策是否符合經濟規律,符合經濟規律才能發展的好,不符合經濟規律,違背經濟規律發展就不好。

民主好不好?

應說民主不好,但是專制也不好。我們選擇民主不是因為民主有多好,而是沒有其他更好的選擇,世界上除了民主就是專制,你只能在這兩個當中選擇一個,民主不好,可是專制更不好。有些人喜歡拿專制的優點與民主的缺點對比,這種比較太片面,我們不僅要看到民主的缺陷,也要看到民主優點。不僅要看到專制的優點,也要看到專制的缺陷。要綜合利弊兩方面進行比較。

不過,雖然民主比專制好,但是,能不能實行民主,要看具體的條件,因為民主的實施需要一定的條件,當必要條件不具備時,是無法實行民主的。

民主是不是我們想實施就實施。

不是說今天政府說宣佈實行民主,人們就會遵守民主制度,按少數服從多數決策議事。

民主的實施需要民眾具有相匹配的公共事務管理知識。一個社會有什麼樣的政治制度取於民眾有什麼樣的公共事務管理思想。民眾有什麼樣的公共事務管理思想,社會就有什麼樣的政治制度。兩者相輔相成。在一個人人都想做皇帝,人人都想把別人踩在腳下,人人都想奴役別人,人人都想壓迫別人的社會里,是無法起建立起民主制度的。

"革命不能帶來新的制度,只有思想的傳播才能帶來新的制度"

社會制度與民眾的公共事務管理思想,就像人的兩隻腳,有時左腳在前,有時右腳在前,但是兩隻腳之間距離不能太大,否則就可能會摔倒。

民眾不可能從缺乏實施民主所需要的公共事務管理思想,短時間內就變得具有相應的公共事務管理能力,所以專制制度不可能一下就過渡到民主制度。如果民眾缺乏實施民主所必備的公共事務管理能力,卻強行實施民主,社會就極有可能發生動亂,發生各個利益群體佔山為王的地方割據狀態和武裝衝突。民主要求人們要願意遵守從少數服從多數做出的決定,不能因為決策對我有利我就遵守,對我不利,我就不遵守。

我們經常看見有些國家議員開會時罵人打架,罵人打架還算是好的了。不好的情況,那就政治謀殺,美國曆史上被刺殺的9位總統,其中有4位不幸遇難。

美國總統肯尼迪在德克薩斯州被人開槍刺殺。暗殺事件後,被捕槍手李·哈維·奧斯瓦爾德卻在從警局押往監獄途中被酒館老闆傑克·魯比槍殺。

美國籍華人楊安澤參加美國2020年總統大選。 結果收到電子信件威脅,有人發電子郵件威脅,要槍殺他和他的競選團隊。

如果你有選舉的權利,但是你能不能活著,不好說。像這種可以選舉,但是生命沒有保障,選舉會受到威脅的民主,你們覺得是不是真的民主?

所以說民主的實現,不是一蹴而就的,是漸進式、改良式的一步一步實現的。

第六講 人性

人性的"趨樂避苦"

古人認為人性是趨利避害,其實不太準確。人性是追求自已主觀上認

為能給自己帶來最多快樂,並且避免和減少給自己帶來痛苦的行為。

當遵守善惡的道德標準會讓人們內心產生極大的痛苦和不快樂,那麼

當這種痛苦和不快樂不能疏導,積聚到一定程度,就極有可能爆發,

去實施一些違反道德規範的惡行。

人性是追求快樂,避免痛苦。是“趨樂避苦”。

人是沒有善惡之分。世界上沒有善人,只有善行。沒有惡人,只有惡行。

今天做了善事,不代表將來一定不會做惡。今天做了惡行,也不代表

將來一定不會去做善良的行為。

有的人說人是神仙和妖怪生的孩子,即有善良的一面,也有邪惡的一

面。

中國古人有句名言。金無足赤,人無完人。也是這種觀點。

人性是“趨樂避苦”

案例一 韻律 0 心理學人性實驗

行為藝術家瑪麗娜。阿布拉莫維奇, 1974 年,在義大利進行了名為《韻律 0》 心理學實驗,或者稱為行為藝術。

地點 :是在義大利的一家美術館內

實驗方法:

在美術館內準備了一張桌子,桌子上有槍、子彈、藍漆、梳子、鞭子、

口紅、小刀剪刀、筆、書……白紙、菜刀、錘子、酒、蜂蜜、鹽、糖、

鋸、橄欖油、解剖刀等等共 72 個物件,參與者可以根據需要在瑪麗

娜。阿布拉莫維奇身上使用,無論發生什麼事情,她瑪麗娜。阿布拉莫

維奇都將承擔一切後果和責任

實驗過程:

實驗總共 6 個小時(從晚上 8 點至凌晨 2 點),

在開始的幾個小時內,實驗參與者相對平靜。“有人轉過身來。有人將她的手臂伸向空中。有人在某種程度上親密地觸摸了她。

然後他們變得更大膽。他們在她身上放了東西。他們給她照相,並把

照片擺在她面前。他們玩弄她的身體。

然後更加激烈。有的參與者在她的頭上倒了油。有的參與者用玫瑰花

的刺紮了她。有的參與者剪了她的衣服。有的參與者割傷她。一位參

與者實際上舔了她的鮮血

有一名參與者將子彈放進槍中,將其指向她的頭部,然後用手指在扳

機上,直到有參與者阻止這位參與者,最終將槍推開。

案例二 小偷勇敢救落水者

2017 年 10 月 8 日,某市三名男子,將停在某小區內的汽車門

撬開,盜竊 3000 元人民幣,之後逃離,在路上,碰到一女子不慎落

水。下水將女子救起。

上面兩個例子說明,人性即有善,又有惡。

人性是屬於心理學研究的範疇。如果要講清楚不是幾篇文章就能做到,所以我們簡化了一下,對人性進行假設,不再詳細論證,如果有興趣的我們可以在心理學領域討論

第七講 法律

什麼是法律?法律是指在發生自由衝突的時候,規定保護誰的哪些自由,不保護誰的哪些自由。

法律如果由民主表決制定就代表多數人的意志。法律如果由某一部分人或某人制定,就代表少數人或某人的意志。若是全體一致表決透過,那就代表全體的意志。

很多學者喜歡把價值判斷放到法律的定義裡,就是把自己喜歡和追求的價值放到法律的定義裡。個人認為這不利於研究,我們要把法律實際上是什麼,與法律應該是什麼分開,把實然和應然分開。

第八講 法治(1)

什麼是法治

法治是一種評價標準,法治要求國家制度的設計要滿足即使一個壞人掌握權力,也沒有辦法濫用權力,即使一個十惡不赦之人掌握了權力,也無法傷害到人們,透過制度把控制權力的”韁繩“牢牢撐握在民眾自己的手裡。民眾不用擔心惡人執權掌政,掌權者也不敢肆意妄為, 因為駕馭權力的”韁繩“始終握在民眾自己手裡。同時,人們常常把用符合法治標準的法律體系來治理國家的方式稱為法治,把法治定義為一種治理或管理方式。

法治與人治的人性觀

法治的人性觀認為,人就像是神仙和妖怪生的孩子,人性即有善良助人的一面,也有邪惡害人的一面。人性有時無私,會遵從法律道德規範;人性有時自私,會遵從自己內心的慾望。

人治的人性觀認為,世界上存在始終無私的人,存在始終把法律道德規範凌駕於自己慾望之上的人。

人治與法治是基於不同的人性觀而產生的不同的社會治理方式。

人治的目標是找到一個超脫於世的聖人,一個神、或者什麼精英、什麼貴族來管理國家社會,寄託於他們超凡的能力,寄託於他們無私之心。而法治則認為不管誰掌握權力,都有惡的一面,要防止他作惡,所以要對掌權者監督,對權力進行控制。法治從來不把幸福美好的未來寄託於某一個人,或某一部分人身上,而是透過制度把控制權力的”韁繩“牢牢撐握在民眾自己的手裡。

法治的理念是:”在這個世界上政府不會真的對我們好,議會也不是真的對我們好,法院也不會對真的對我們好,這個世界上真的對我們好的只有我們自己,所以我們要把權力掌握在自己的手裡,如果不能把直接把權力掌握在自己的手裡,我們就要把‘韁繩’的一端拴在權力的脖子上,另一端握在自己手裡。“

三權分立是法治嗎?

三權分立不是法治的代名詞,三權分立未必就是法治,法治也未必就一定要三權分立。關鍵是民眾對權力的監督和掌控。如果把三權分立形容為三隻老虎的話,有時候你會發現,這三隻老虎合起來夥來撕咬民眾。因為你沒有給老虎的脖子繫上繩子,或者繩子太鬆了,或者出現了其他讓你無法控制老虎的情況。

法治的代價

有得必有失,有利必有弊。法治也是有代價的。舉個例子:比如城管和警察執法時,有時要使用執法記錄儀記錄執法的過程,這就是成本,不使用執法記錄儀,經濟成本低,但是不利於人民監督。這是法治所要付出的成本。

再比如招標法中,招標,開標,中標和公告制度,這不僅浪費經濟成本,

而且比市場上的直接購買效率要低很多。這就是法治所要付出的效率上的代價。

我們追求法治,但是法治不能走極端。我們不能為了防止決策者被收買,一天24小時拿著攝像機對著決策者直播。

所以說,任何事都不能走極端,法治也是如此,我們追求法治,也要權衡成本,效率、個人的隱私和尊嚴,找到一個適當的點,什麼是最好的,適當的才是最好的。正所謂”無過不及“,”適當“才是最好的。

第九講 人權

什麼是人權

前面講到了民主的暴政,即多數人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少數人。比如唐僧肉吃了可以長生不老,大家都投票一致透過,把唐僧吃了,是不是很民主?很民主,可是這個很不公正,為了對抗民主的暴政,人們設立了人權 ,即規定是一個人就享有的權利,即使是民主投票,也不能被剝奪。這就是人權。

哪些屬於人權?比如遷徙權是否屬於人權? 還有發展權是否屬於人權, 比如有些國家對有些國家實施石油禁運,是否侵犯了這些國家人民的發展權。 像這些被禁運石油的國家由於自然條件限制, 糧食和水資源都缺乏, 這些國家用自己國家的一些礦產資源換取其他國家的工業品, 來維持自己的生存和經濟的發展,是不是屬於人的基本權利? 其他國家禁止這些國家出賣石油是否侵犯人權。人權的最大問題是,人權包括哪些內容誰說了算?

有的人認為對人權的範圍有哪些有爭議時,可以透過民主表決的機制來解決。這個就進入了死迴圈。 我們為了防止民主的暴政,我們設定了人權,即使是民主表決也不能剝奪的權利。可是這些人權具體包括哪些權利,卻是由民主表決決定。所以人權的概念雖然有一定的作用, 但是也有很大的侷限性。

人權本質上就是多數人透過的決策,不能違反之前更多數人透過的決策。所以只要人數足夠多,同樣可以變成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暴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