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新軍:鄭爽一案啟示錄

8月27日,上海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通報了鄭爽案件查處有關情況,鄭爽2019年至2020年透過將收入變性、借道增資等方式未依法申報個人收入1。91億元,偷稅4526。96萬元,其他少繳稅款2652。07萬元,並依法作出對鄭爽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共計2。99億元的處理處罰決定。

一、處理處罰圖

張新軍:鄭爽一案啟示錄

二、啟示

1、慎用避稅

根據通報,鄭爽採用了二種實務中常見的避稅方式:一是收入性質變性,將個人的收入變為公司的收入。二是借道增資,將收入轉為增資款。但稅局都定性為偷稅,其中,1。08億的增資協議因擔心案發被撤銷,主觀偷稅故意明顯,定位偷稅當無疑疑問。對於收入變性定為偷稅,由於缺少案件材料,筆者尚無法分析定性。

避稅與偷稅都為了謀求稅收利益,即少交稅。偷稅的行為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但避稅的行為並不違法。理論上偷稅與避稅涇渭分明,井水不犯河水。但實務中兩者只隔著薄薄的細紗,一不小心,一旦操作不當,就越位,避稅也就成了偷稅。君不見,範爺的稅案殷鑑不遠。

避稅是個技術活,古話說得好:沒有金剛鑽別攬陶瓷活。

2、協助者將被追責

根據通報,張恆幫鄭爽偷逃稅款被稅局立案檢查,並將依法另行處理。而筆者認為,在刑法上,幫助犯作為共犯,刑責有其規定。但在稅法上,幫助方的行政責任條款基本沒有,無論是共同侵權導致國家稅款損失的連帶補繳稅款和滯納金責任條款,還是共同違法應承擔稅務處罰責任條款。因此稅局追究張恆的行政責任難度很大,至少在法律、法規層面。此外,如果張恆被追責,則相關的中介公司、影視公司難逃其咎。應了句老話:出來混,總是要還的。

3、逃稅罪看稅局

根據通報,鄭爽已在規定期限內繳清全部稅款和滯納金,稅局正依法督促其在規定期限內繳清罰款,換言之,鄭爽尚有罰款未繳清。而本案中,涉稅金額2。99億元,其中罰款就高達2。18億。鑑於先前的報道,有理由認為鄭爽限期繳清罰款的壓力很大。

如果稅局的處罰決定要求鄭爽15天內繳清罰款,而鄭爽未能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內繳清的。理論上而言,則第16天,稅局就可以移送公安追究鄭爽逃稅罪的刑責,當然稅局也可以擇日移送,何時移送稅局有自由裁量權。因刑法對於移送時間並未規定,而行政處罰法僅規定及時移送,何為及時,所謂仁者見仁。因此,如果鄭爽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繳清的,逃稅罪的拿捏把握一定程度上要看稅局。但鑑於鄭爽一案全國影響力很大,稅局會掌握好及時的尺度。

4、題外話

經歷這麼多事,鄭爽應該真的不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