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章制度你必須知道的那些事

規章制度就是企業內部的“憲法”,企業只有依法建立內部規章制度,才能充分調動職工的生產積極性,讓企業健康的成長。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的規定,企業制定規章制度,必須按規定程式制定實施才具有合法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制定主體合法規章制度必須出自企業有權部門,或經其審查批准。有權以用人單位名義制定勞動規章的,應當是有權對用人單位的各個組成部分和全體職工實行全面和統一管理的機構,企業的車間、班組、黨組織雖然可參與用人單位勞動規章的制定,但無權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釋出,不具有用人單位勞動規章的制定主體資格。

(2)企業規章的制定應經過民主程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企業規章必須經過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主形式透過。如果沒有經過民主程式,企業規章不具備法律效力。用人單位已經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後進員工一般具有約束力。如果員工認為完全不能接受,就只能選擇離開。但企業需要提前向員工明示,並保留證明。企業規章的法律效力不能溯及既往,即企業規章只對其釋出實施之後的人或事產生效力,而不是逆溯到以往,除非企業和勞動者另行特殊約定承認後來實施的企業規章對以往的事或人發生法律效力。

在實踐中,規章制度的制定還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

勞動合同法規定,對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即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記錄、福利待遇等方面需要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為此,在企業制定規章時,應有相關的協商記錄,否則內容存在瑕疵,對勞動者沒有約束力。

不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事項(主要是針對企業高階管理人員的,例如企業章程、董監高的議事規則等)則無需經過職工大會或代表大會討論透過。

2、民主磋商的細節

企業與勞動者磋商的過程,應作為檔案材料完整儲存,主要包括:1、職代會討論企業規章方案時的記錄以及參與人員的簽名;2、討論形成一致意見的決議性檔案以及參與人員簽字;3、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的過程記錄,包括協商的過程中的分歧、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等及相關人員的簽名。

3、公示的內容

企業應將涉及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保險福利、勞動紀律等勞動者切身利益事項進行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實踐中可要求員工簽署規章制度,勞動者簽署的行為表明企業履行了告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