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金需要開票嗎?

賠償金需要開票嗎?

在企業經營活動中,或因承擔合同違約責任,需要支付或者收取合同賠償金。賠償金收款方,需要開具發票嗎?NO 還是YES?很多財務人員會脫口而出,NO、NO、NO,只要收據做賬啊!另有少部分財務人員,本著嚴謹的態度,認為合同賠償金,屬於合同價外費用,理所當然,要收款方提供發票,並且引經據典:“《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這事兒如何判定,我們依然回到法條去咬文嚼字。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逐句解析:

賠償金需要開票嗎?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前提什麼?條例明文設定了前提條件————-發生了增值稅應稅行為。只有發生了增值稅應稅行為而收取的價外費用,才納入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範圍。然後再來判定賠償金髮票開或不開,只要確定產生賠償金的原因是否與增值稅應稅行為相關即可。如果合同協議約定的交易事項根本沒發生,則未發生增值稅應稅服務,屬於未履約賠償金,由此產生的賠償金不需要開票;如果合同協議約定的交易事項發生了或者正在發生,由此產生的賠償金應作為做價外費用,連同合同收入一同開票(例如延遲付款滯納金、合同履約未達標賠償等)。所以YES或NO具體還是要看交易行為是否“已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