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花稅定義: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
。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貼上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誌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二、稅率
三、印花稅需注意點
1。
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是否繳納印花稅
根據相關規定,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
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一、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演”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提醒:
認繳制下由於實收資本為0,暫不繳納印花稅,可待實際認繳到位後再繳納印花稅。
2。
購銷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否正確
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即在稅的計稅依據,
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
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3。
沒簽訂合同並不代表不交印花稅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購銷、加丁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提醒:
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也是具有合同性質的應稅憑證,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4。
股權轉讓是否依法繳納了印花稅
根據相關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一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十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立據人應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股權轉讓環節印花稅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品目徵收,計稅依據為股權轉讓協議上標註的轉讓金額。
5。
銀行借款合同是否依法繳納了印花稅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要繳納印花稅。
提醒:
(1)並非銀行跟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都需要繳納印花稅,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2)企業向各類銀行貸款、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企業內部員工借款和向民間借貸等的借款,只就企業與各類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按照萬分之零點五繳納印花稅。其他“借款合同”不繳納印花稅。
6。
企業的其他賬簿是否每年繳納了印花稅
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簿,在賬簿啟用時是否按稅法規定按件貼花五元。稅法規定上述賬演還包括財會部門設定在其他部門和車間的明細分類賬、電子計算機會計核算輸出列印裝訂
四、十一種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的情況
1。 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徵收印花稅。
電網與使用者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列舉徵稅的憑證,不徵收印花稅
。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
2。對
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憑證,按信貸制度規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3。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
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
同業拆借合同不屬於列舉徵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4。
出版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列舉徵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5。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託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定的賬簿,不是核算銀行本身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6。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許可權和責任的,不屬於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7。 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4號)
8。關於技術諮詢合同的徵稅範圍問題
技術諮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專案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有關專案包括:
1。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專案;
2。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專案;
3。其他專業專案。
對屬於這些內容的合同,均應按照“技術合同”稅目的規定計稅貼花。
至於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諮詢不屬於技術諮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對技術合同徵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第34號)
9。 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25號)
10。
對鐵路、公路、航運、水陸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託運單據,暫免貼花印花。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25號)
11。企業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不屬於財產租賃合同,不應貼花。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