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小常識(2)

夫妻“忠誠協議”的有效性

接上篇,胡大同和祝小簡離婚後,潘小美順利上位,潘小美為防微杜漸,登記前與胡大同約法三章,簽訂了所謂的“忠誠協議”,主要內容就是“婚後要互相關愛、相互體諒、忠誠對方、贍養雙方老人,發揚傳統的家庭美德,如若對方有不忠行為,離婚時無過錯一方可以主張按70%分得共同財產,或者賠償精神損失費50萬元。”

婚後雖然是二婚夫妻但生活也過得和和美美,但兩人總是有意或無意的把對方與自己的前妻(夫)作比較,日積月累雙方都有了心理陰影,胡大同也開始覺得野花也沒那麼香,開始懷念前妻祝小簡。

一天兩人為了雞毛蒜皮的事,胡大同離家出走,稀裡糊塗的到了祝小簡家,原來二人過得都不如離婚前想象的那麼好,本來都覺得可以找一個更好的,卻沒能如願,心路相同, 舊情復燃。

這一情況被潘小美髮現,潘小美一哭二鬧三上吊的鬧騰,也沒使胡大同回心轉意,於是潘小美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判決二人離婚並賠償50萬元精神損失費。法院認為雙方婚前的“忠誠協議”並不違反,約定內容均是法律規定的內容,協議是把法定的義務變成約定義務,因此法院予以支援(這是有判例的)。

但是這中裁判存在倫理風險,可能出現對方隱私洩露,目前大多數法院還是以不予受理處理的。

其實歐美一些國家對夫妻的“忠誠協議”也持否定態度,畢竟“清官難斷家務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