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虛開的判定高度依賴口供?

法律應給有普通智力的人一個合理的機會去了解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從而能讓人們能夠根據法律決定自己該怎麼做。

法律懲罰一個人的正當性在於,在行為人做或不做這個事情之前,可以有合理的機會了解到:法律已經對做不做這個事情的後果給出了一個清晰明確的警告。既然已經警告你了,你還去觸犯,那你被處罰是罪有應得。

模糊的法律的可怕之處在於:

在你做一件事情的事後,法律沒有給你一個合理的機會來給你警告說該不該做,但是事後,想處罰你的時候,透過各種解釋來說明你做或不做是犯法的,然後給你處罰。

一、你必須二選一的話,你該怎麼辦?

當然,這個不算最可怕的是,最可怕的是:

你有A、B兩個選項,其中有且只有一個選項是合法的,選擇錯了的話,你會被認定為嚴重違法而被科處重罰(機械執法的情況下,可不問你什麼主觀故意的問題)。問題,沒有人告訴你對錯的標準是什麼,甚至連事後的裁判官也不知道到底哪個選項是合法的,標準是什麼。

你必須從中選擇一個選項。

如果你選擇A,他們可以說你選錯了,應該選B,所以你得面臨重罰;如果你選擇B,他們也可以說你選錯了,應該A,所以你得面臨重罰。

可老這樣的話,人家也不服啊,沒關係,有辦法!

一是,發個協查函或者弄個《已證實選錯通知單》等等之類的文書,至於為什麼是選錯了或選錯了的證據是什麼,這個無可奉告,反正是選錯了。由於這類文書作為證據本身就存在問題的,因為不屬於法定證據的種類,所以,還真難搞。沒事,還有更狠的!

二是,隨便找個看起來合理的理由讓自己相信選錯了,然後讓行為人相信自己承認選錯了;

好吧,你自己都承認選錯了,那就別怪判官下手太重!

二、虛開判定的詭異

虛開的判定中最可怕的是什麼呢?

納稅人A公司(A公司可以是銷售方也可以是購買方)有兩個選擇:要麼發票開在AB之間,要麼發票開在AC之間。

你要是發票開在AB之間,辦案人員可以說真實交易不在AB之間而在AC之間,所以發票開在AB之間是虛開;你要是相信了,整個筆錄就按照虛開的筆錄來弄。問題是,你要是堅持認為真實交易就在AB之間,執法機關也頭疼,可能會給你反覆做工作,說你的判斷是錯誤的,只要你不被繞進去就沒事!

你要是發票開在AC之間,可以說真實交易在AB之間而不在AC之間,所以發票開在AC之間是虛開;你要是相信了,整個筆錄就按照虛開的筆錄來弄。問題是,你要是堅持認為真實交易就在AC之間,執法機關也頭疼,可能會給你反覆做工作,說你的判斷是錯誤的,,只要你不被繞進去就沒事!

最關鍵的是,作為A公司,發票要麼在開在AB之間,要麼AC之間,你不能不開,也不能有其他開法(其他開法更是死)。

寶寶命苦啊,怎麼辦?

三、一次聊天引發的擔憂

一個專門做稅務籌劃的朋友,屬於非常專業的那種,我隨口和他聊了一個問題:

張三暗戀一個律所的美女王雪兒,為了靠近她。以找王雪兒諮詢某發票法律問題為由,向該律所支付了100萬元的律師費,諮詢律師是王雪兒。其實,張三壓根都沒有找王雪兒諮詢,而是藉此找王雪兒吃飯,很快搞定了她。整個過程都沒有諮詢一次。是虛開嗎?

他的回答是:整個過程都沒有發生諮詢,肯定是虛開。毫無疑問的是,如果他是這個張三,真遇到稽查部門或公安機關,肯定是按照虛開的一套來製作筆錄。大概是:

銀行流水都是為了走賬,合同都是偽造的,沒有真實交易,自己的行為是虛開

當然,後來簡單一提醒,他迅速明白了,這個不是虛開。

專業的稅務人員尚且如此,何況我們的納稅人呢?

四、問題的根源:歸納方法和概念思維的欠缺

如果某地有一片雷區,你必須經過這個雷區,但是沒有人告訴你識別地雷的方法,也沒有幾個人去關注識別地雷的方法,但是你得避開地雷,何其難也!

要讓公眾不盜竊,最起碼應當告訴公眾:什麼是盜竊,從而在公眾做出行為之前有個警告;要讓納稅人按照真實交易開具發票,最起碼得告訴納稅人什麼是稅法意義上的真實交易!

許霆的行為的確構成盜竊,但是許霆依舊是冤枉的,為什麼呢?因為,法律缺乏一個給他的警告,那個案件之所以之所以引起巨大的爭議,乃是因為:

我們的法學家研究了那麼久,卻沒法給盜竊一個定義,很多老百姓的第一反應是:原來這個是盜竊啊,很難想到啊!許霆要是知道那個是盜竊,應該不會去幹吧!

要知道這個是有著幾千年的悠久歷史的罪名啊,幾千年來,我們都沒有給出一個定義啊!你去翻看那些刑法學的教材,基本上沒有任何一本刑法教材就什麼是盜竊(盜竊的內涵和外延)做一個清晰明確的定義!

在虛開的判定中也一樣,對於到底什麼是稅法意義上的真實交易,其實絕大多數人並不清楚,莫說是納稅人不清楚,即使是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很多也是稀裡糊塗(當然,對於什麼是稅法意義上的真實交易、什麼是盜竊,不是本文介紹的內容!)。

在不清楚什麼是稅法意義上的真實交易的時候,要想認定一個納稅人是不是虛開,最讓自己放心的是什麼證據???恐怕你已經想到了,就是讓納稅人自己承認沒有真實交易,讓納稅人承認自己是虛開!

法律(這裡專指刑法和行政法)是給民眾警告的,它最重要的是告訴民眾什麼事情可以做,什麼事情不能做,什麼事情必須做,然後才是它作為裁判的依據;所以,它一定不應該是複雜的,應該是讓路邊賣菜的大媽也能輕鬆掌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