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心”丈夫出軌閨蜜,150張確鑿證據讓我離婚得到6萬元補償

懷孕生女期間,丈夫就有精神出軌現象。我和丈夫是同學,2011年在一起,2013年3月懷孕生女,5月份發現丈夫在玩遊戲過程中和一個叫“乖乖女”的女人曖昧,發現丈夫精神出軌後,我提出離婚,雙方父母都不同意,看在孩子的份上,就沒離。在雙方父母的見證下丈夫寫下保證書。

“花心”丈夫出軌閨蜜,150張確鑿證據讓我離婚得到6萬元補償

女兒上小學期間,丈夫出軌閨蜜。2019年9月,女兒上小學,和閨蜜兒子在同一個學校。丈夫單位離女兒學校近,接送孩子就由丈夫負責。直到女兒三年級時,我才發現丈夫和閨蜜關係不正常。

2020年6月2號,放學後一段時間,女兒老師打電話,說女兒沒人接,打孩子爸爸電話打不通。我趕到學校,發現閨蜜兒子也在學校門口等。5分鐘後,閨蜜和我丈夫開一輛車到學校,看到我後,兩人態度非常不自然。

“花心”丈夫出軌閨蜜,150張確鑿證據讓我離婚得到6萬元補償

經過慎重考慮,我決定離婚。為了得到女兒的撫養權,我想方設法拿到了丈夫和閨蜜的出軌證據。證據確鑿後,我提出離婚,要求女兒歸我撫養、家庭財產分割2/3,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0萬元。法庭上,我提交了丈夫書寫的悔過書、保證書和出軌照片等證據。

“花心”丈夫出軌閨蜜,150張確鑿證據讓我離婚得到6萬元補償

法院判決,准予兩人離婚,女兒由我撫養;分割共同財產中的60%,賠償我精神損害撫慰金6萬元。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民法典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