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家暴說“不”,拯救不完美的“她”

近日,由周迅、趙雅芝、金士傑等人主演的電視劇《不完美的她》熱播。劇中不完美的“她”不是一個具體的個人,而是遭受母親及其男友家暴的“穆蓮生”,是遭受父親恐嚇和母親拋棄生活在童年陰影中的“林緒之”,是遭受丈夫威脅和恐嚇的母親“鍾惠”,是遭受男友脅迫的單親母親“穆靜”。

該電視劇在片頭呈現的全國家暴地圖,向觀眾傳遞了一個沉重的主題——家庭暴力。該劇講述了一個童年遭受家暴的女性對一個正在遭受家暴的兒童的救贖。劇情在揭露和批判家庭暴力的同時,也暗藏了一些法律問題,對此記者採訪了北京市西城法院民二庭法官陳依卓寧、法官助理曹巧嶠進行解讀。

對家暴說“不”,拯救不完美的“她”

01

穆靜和尚武對穆蓮生的行為是家庭暴力嗎?

劇中,單親母親穆靜在丈夫去世後,帶著女兒穆蓮生一起住在男朋友尚武的家中。童年遭受家庭變故的尚武心理極度扭曲和變態,他透過毆打、恐嚇、威脅、虐待穆蓮生來達到使穆靜祈求自己的目的。而被愛情矇蔽雙眼的穆靜因渴望家庭,害怕失去尚武,久而久之對其侵害蓮生的行為變得漠視,甚至自己也會控制不住去毆打、辱罵蓮生。

那麼,如何區分父母對子女的正常教育與家庭暴力?尚武的侵害行為是家庭暴力嗎?

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既是倫理要求也是法定義務。教育中對子女的懲戒應當遵循必要性和適度性的原則,限定在合理的正常範圍內,且僅在必要時才能以合理的方式進行。但長期以來受傳統教育思維的影響,很多父母潛意識裡將子女視為自己的附屬物和人格延伸,在教育子女時對其獨立人格缺乏尊重,教育方式缺乏耐心和方法,經常以單一的身體懲戒或物質獎勵等作為主要手段。應當認識到,教育的手段是豐富多樣的,身體懲戒並不是教育的最佳模式,教育的核心目的是透過引導子女養成規範和安全的行為習慣,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二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據此可以看出,不合理、不適當的懲戒和人格的侮辱很可能就已經觸及到家庭暴力的範疇。

劇中的母親穆靜經常因男友的原因對女兒心生厭棄,無緣由的打罵、侮辱顯然不屬於正常的子女教育,已經構成了家庭暴力。

對家暴說“不”,拯救不完美的“她”

劇中的尚武與穆靜並未登記結婚,兩人只是共同居住的戀人,所以尚武與穆蓮生既不是法律上的姻親關係,也不是倫理上的血親關係,不屬於家庭成員。但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此類主體之間因為生活上的親密關係,同樣適用反家庭暴力法。所以,

尚武雖然不是穆蓮生的家庭成員,但卻屬於共同生活的主體,其對穆蓮生實施的暴力侵害屬於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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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穆靜和尚武的家庭暴力行為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劇中,林緒之在發現穆蓮生遭遇家庭暴力後追蹤到她的住址,無意中在尚武故意偽造的火災中救出了穆蓮生。為了將穆蓮生從悲慘的生活中解救出來,她帶走穆蓮生,並將其改名為林小鷗,兩人以母女相稱。雖然林緒之出自善意,但使穆蓮生脫離監護人的行為卻讓自己成為了拐騙兒童的嫌犯。

這樣的劇情固然是藝術創作的需要,但林緒之除了對穆蓮生採取私力救濟外,能尋求什麼公力救濟呢?換句話說,穆靜和尚武應當對自己的家暴行為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尚武對穆蓮生實施家暴侵害,而穆靜作為穆蓮生的唯一法定監護人不僅未加制止,反而縱容和默許並且也實施了家暴侵害。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對家暴的預防和制止是多職能部門的共同職責。

林緒之可以向當地居委會、村委會、婦聯組織反映和求助,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並請求職能單位代穆蓮生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及時制止尚武和穆靜對穆蓮生的家暴侵害和現實危險。

家庭暴力是一個綜合性跨部門法領域的概念,作為一種暴力行為,施暴人首先面臨的法律責任是,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停止侵害行為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禁止實施家暴;禁止騷擾、跟蹤、接觸受害人;責令遷出受害方住所。

如果家暴的手段升級、造成受害人人身、健康權的重大傷害,構成治安處罰標準的應當承擔行政處罰責任,構成刑事犯罪標準的應當承擔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劇中,尚武對穆蓮生的暴力侵害步步升級,最終偽造失火意圖燒死穆蓮生的行為雖然仍屬於家庭暴力,但因觸犯刑法,

應當按照故意殺人罪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而穆靜作為穆蓮生的監護人未盡到保護和照顧義務,還脅從於尚武對穆蓮生實施侵害行為並幾次意圖遺棄穆蓮生的行為不僅構成了家暴,還因

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關於遺棄罪的規定,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此外,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可以由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個人和居委會、村委會、婦聯、民政部門等主體

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

如果林緒之請求上述機構申請撤銷了穆靜的監護資格,其在生物學上雖為穆蓮生之母,但法律上不再是穆蓮生的監護人,不得要求穆蓮生繼續隨自己居住、生活。

03

李澤的拍照行為是家暴嗎?

劇中,金士傑扮演的李澤是一個行為古怪的攝影師,他認為笑容是人類掩飾內心焦慮和恐懼的虛偽表情,而熱衷於拍攝妻子鍾惠和女兒林緒之恐懼、憤怒、驚慌的照片,覺得這些照片才是記錄真實生活的載體。他的行為給鍾惠帶來了極大的反感和恐懼,並給童年的林緒之造成了嚴重的心理陰影。最終因為一次失火,導致了自己嚴重燒傷,妻子頂罪坐牢,女兒慘遭遺棄的悲劇。

很多觀眾會疑問,劇中借鍾惠的陳述,也明確表達了李澤從未對自己和女兒動手,那麼李澤怪異的拍照行為是一種家庭暴力嗎?

公眾長期以來存在一個認知誤區,認為家庭暴力就是毆打家庭成員。但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所以法律禁止的家庭暴力不僅侷限於施暴人對受害人身體上的有形傷害,還包括施暴人以經常性謾罵和恐嚇等多種方式對受害人實施的精神傷害。

李澤反常的行為和思維雖然未對鍾惠和林緒之造成身體傷害,但已經使她們的精神陷入恐懼,屬於恐嚇形式的家庭暴力。

對家暴說“不”,拯救不完美的“她”

同理,尚武對穆蓮生的一些怪異行為,比如用假槍射擊、用盒子捆綁、惡意裝扮等,雖然也沒有直接侵害穆蓮生的身體,但仍然構成以恐嚇或與恐嚇同質的行為給穆蓮生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傷害,屬於家暴行為。

04

林緒之必須結婚才能收養穆蓮生嗎?

劇情結尾,因穆蓮生的母親穆靜和尚武雙雙入獄,而穆蓮生沒有其他可以擔任監護人的親屬,她被送到了福利院。想要收養穆蓮生的林緒之卻被告知單身女性不能收養子女,必須結婚並以家庭為單位才能辦理收養手續。

這固然是開放式結局的藝術創作,但我國法律真的有這樣的規定嗎?

事實並非如此。

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的條件是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週歲。該法第九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可見,除了男性收養年齡相差小於四十週歲的女性需要具備有配偶的條件,收養人為女性或者雖然是男性收養女性但滿足年齡相差四十週歲以上的,均不要求必須結婚以家庭為單位收養子女。所以

林緒之完全符合收養穆蓮生的資質和條件。

對家暴說“不”,拯救不完美的“她”

著名心理學家弗洛伊德曾說過:“人的創傷經歷,特別是童年的創傷經歷會對人的一生產生重要的影響。”本劇中無論是家暴受害人林緒之和穆蓮生,還是家暴施暴人尚武,都有著悲慘的童年記憶。能夠從童年創傷中恢復還可以過上正常生活,如果無法恢復則可能從童年的受害人變成長大後的施暴人,或者永遠無法過正常的生活。本劇透過深刻的主題向觀眾和社會公眾傳播了一個鮮明的理念:家庭暴力,特別是針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不再是“家事”,而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基層群眾組織乃至全社會需要共同預防和制止的公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