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奸”克難,強姦案黃金救援之八字訣

攻“奸”克難,強姦案黃金救援之八字訣

汪遠靜 刑事辯護研究

收錄於話題

#律師實務

在刑事訴訟中,因錯案責任追究制、績效考核及司法慣性等原因,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再申請取保候審,爭取不起訴、免刑或緩刑,難度將越來越大。因此,刑拘後逮捕前成為刑事辯護的黃金救援期,但這一階段律師無法接觸到案卷材料,且強姦屬於重罪,三年起刑,要爭取取保候審難度非常高。不過難度高並不意味著一定不可能,其中也有規律和秘訣,筆者結合本所經辦案例談談辯護心得。

攻“奸”克難,強姦案黃金救援之八字訣

北大是研究學問的地方。學術之路上,最重要的科學精神,是懷疑和批判。作為中國最高學府的學生,在系統地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知識之後,還應當有進一步的自我要求。那就是朝著本學科研究的最前線出發,頂著知識的邊界,努力尋求突破,成為一個新知識的創造者和提供者。不僅要學習和享用已有的知識,還要為人類社會貢獻新知。這當然非常困難,但也是社會對北大的期待,對北大師生的期待。總要有人去探索前行,我們不去做,又留給誰做呢?

要成為一個新知識的發明家,就不能做一個溫順地臣服在舊知識腳下的良民。這就需要懷疑的眼光,和批判的精神。古今中外各個領域中的大學者,都是對這個世界有著深切的好奇和懷疑,勇於批判和反抗學術權威,敢於挑戰那些所謂的常識和通說。世界上沒有一所大學,能夠把她的所有學生,都培養成為具有這樣偉大成就的人。但是,一所卓越的大學,應當追求的是,把她的所有學生,都培養成具有這種偉大精神的人。

各位同學,今天,我們是教師和學生的身份,在北大校園裡,我們的天職不是批判和改造社會,而是運用懷疑和批判的精神,沉下心來去學習和研究。但是當有一天你離開校園,無論從事何種工作,只要你具有了這種不輕易妥協的批判精神,你就是一個思想獨立的人,一個不盲從、不苟且、不懼怕權威也不媚俗、不願安於所謂“平庸之惡”的人。北大賦予你的獨立人格,將一直陪伴著你。雖然你離開校園,不再從事學術研究,但是從事學術研究最重要的批判精神,將照耀你的一生。

做一個勇於批判又敢於擔當的人*

學會懷疑,敢於批判

北大是研究學問的地方。學術之路上,最重要的科學精神,是懷疑和批判。作為中國最高學府的學生,在系統地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知識之後,還應當有進一步的自我要求。那就是朝著本學科研究的最前線出發,頂著知識的邊界,努力尋求突破,成為一個新知識的創造者和提供者。不僅要學習和享用已有的知識,還要為人類社會貢獻新知。這當然非常困難,但也是社會對北大的期待,對北大師生的期待。總要有人去探索前行,我們不去做,又留給誰做呢?

要成為一個新知識的發明家,就不能做一個溫順地臣服在舊知識腳下的良民。這就需要懷疑的眼光,和批判的精神。古今中外各個領域中的大學者,都是對這個世界有著深切的好奇和懷疑,勇於批判和反抗學術權威,敢於挑戰那些所謂的常識和通說。世界上沒有一所大學,能夠把她的所有學生,都培養成為具有這樣偉大成就的人。但是,一所卓越的大學,應當追求的是,把她的所有學生,都培養成具有這種偉大精神的人。

各位同學,今天,我們是教師和學生的身份,在北大校園裡,我們的天職不是批判和改造社會,而是運用懷疑和批判的精神,沉下心來去學習和研究。但是當有一天你離開校園,無論從事何種工作,只要你具有了這種不輕易妥協的批判精神,你就是一個思想獨立的人,一個不盲從、不苟且、不懼怕權威也不媚俗、不願安於所謂“平庸之惡”的人。北大賦予你的獨立人格,將一直陪伴著你。雖然你離開校園,不再從事學術研究,但是從事學術研究最重要的批判精神,將照耀你的一生。

車浩

親愛的各位同學,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老師,各位學生家長:

大家上午好!首先,向即將在北京大學開始一段嶄新的人生旅程的各位同學,表示熱烈的祝賀!作為一名教師,此刻的心情尤其激動。你們的到來,也給我們的人生旅程增加了新的色彩,而且,沒有諸位同學,也就沒有學術文化的傳承,沒有教師傳道授業、揮灑才華的講臺,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是彼此成就的。

對一位普通教師而言,在全校開學典禮上致辭的機會,一輩子可能就這一次。相信每個致辭的老師,都會格外珍惜,甚至恨不得想把他所有的人生經驗和感悟,畢其功於一役。然而,思來想去,千言萬語,送給大家三句話。

學會做事,勇於擔當

各位同學能走到今天,到北大學習,除了自身的天分和努力外,也一定是承受了很多包括父母家庭在內的來自外部世界的支援和奉獻。但是,沒有人可以,也不應該總是汲取和吸收,而應該對他人、對這個社會和世界有所奉獻。所謂學以成人,大學是一個重要的人生轉折點,出了這個校園,你就是社會中的一員,有你的社會角色所要求你發揮的社會功能,他人會對你有所期待,你應當要為這個世界變得更好,擔負著責任,做一些腳踏實地的、可能是細微瑣碎的但是具有建設意義的工作。

這些話,貌似是在畢業典禮上該說的話,但其實那時已經為時晚矣。學會擔當,勇於任事,是同學們在進入大學伊始就應當培養的意識。相反,應當逐漸擺脫掉的,是那些可能把我們變成一個所謂“巨嬰”的潛在陋習。這種巨嬰,雖然已經過了十八歲,但心理滯留在嬰兒期,以自我為中心,沒有感恩之心,更不願意去為他人做任何奉獻。要避免這種人格,在校園生活中,就要從主動承擔一些具體的事情做起,少抱怨,多奉獻。當然,要做事,就總會有做錯的時候,也有被誤解受委屈的時候,但也正是在這個過程中,才能逐漸養成勇於任事、敢於擔當的責任感。

效;合同生效後,正通公司即進行相關工程與裝置的分包與採購,新東公司亦預付了約定的款項。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新東公司以常州市政府及其相關行政機關已下達關停燃氣鍋爐的政令為由解除合同,為此正通公司、新東公司雙方達成會議紀要,明確了涉案合同解除等相關事項,應視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了涉案合同。一審法院認為,新東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並非不可抗力,也不具有其他免責的法定條件。因此,正通公司在涉案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向新東公司主張因其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的可得利益,有法律依據。對於,新東公司援引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認為本案情形構成情勢變更,應予以解除。對此,一審法院認為,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目的是在相關事實構成情勢變更後,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當事人雙方已經經過協商解除了涉案合同,僅對解除後新東公司應承擔的債務產生異議。因此,認定涉案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否屬於情勢變更已無意義,故不再作出認定。同時本案事實表明是新東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獲得正通公司同意。因此,認定新東公司單方違約,也不為過。新東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審法院認為:涉案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確認有效;合同生效後,正通公司即進行相關工程與裝置的分包與採購,新東公司亦預付了約定的款項。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新東公司以常州市政府及其相關行政機關已下達關停燃氣鍋爐的政令為由解除合同,為此正通公司、新東公司雙方達成會議紀要,明確了涉案合同解除等相關事項,應視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了涉案合同。一審法院認為,新東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並非不可抗力,也不具有其他免責的法定條件。因此,正通公司在涉案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向新東公司主張因其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的可得利益,有法律依據。對於,新東公司援引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認為本案情形構成情勢變更,應予以解除。對此,一審法院認為,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目的是在相關事實構成情勢變更後,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當事人雙方已經經過協商解除了涉案合同,僅對解除後新東公司應承擔的債務產生異議。因此,認定涉案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否屬於情勢變更已無意義,故不再作出認定。同時本案事實表明是新東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獲得正通公司同意。因此,認定新東公司單方違約,也不為過。新東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確認有效;合同生效後,正通公司即進行相關工程與裝置的分包與採購,新東公司亦預付了約定的款項。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新東公司以常州市政府及其相關行政機關已下達關停燃氣鍋爐的政令為由解除合同,為此正通公司、新東公司雙方達成會議紀要,明確了涉案合同解除等相關事項,應視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了涉案合同。一審法院認為,新東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並非不可抗力,也不具有其他免責的法定條件。因此,正通公司在涉案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向新東公司主張因其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的可得利益,有法律依據。對於,新東公司援引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認為本案情形構成情勢變更,應予以解除。對此,一審法院認為,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目的是在相關事實構成情勢變更後,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當事人雙方已經經過協商解除了涉案合同,僅對解除後新東公司應承擔的債務產生異議。因此,認定涉案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否屬於情勢變更已無意義,故不再作出認定。同時本案事實表明是新東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獲得正通公司同意。因此,認定新東公司單方違約,也不為過。新東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確認有效;合同生效後,正通公司即進行相關工程與裝置的分包與採購,新東公司亦預付了約定的款項。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新東公司以常州市政府及其相關行政機關已下達關停燃氣鍋爐的政令為由解除合同,為此正通公司、新東公司雙方達成會議紀要,明確了涉案合同解除等相關事項,應視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了涉案合同。一審法院認為,新東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並非不可抗力,也不具有其他免責的法定條件。因此,正通公司在涉案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向新東公司主張因其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的可得利益,有法律依據。對於,新東公司援引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認為本案情形構成情勢變更,應予以解除。對此,一審法院認為,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目的是在相關事實構成情勢變更後,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當事人雙方已經經過協商解除了涉案合同,僅對解除後新東公司應承擔的債務產生異議。因此,認定涉案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否屬於情勢變更已無意義,故不再作出認定。同時本案事實表明是新東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獲得正通公司同意。因此,認定新東公司單方違約,也不為過。新東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確認有效;合同生效後,正通公司即進行相關工程與裝置的分包與採購,新東公司亦預付了約定的款項。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新東公司以常州市政府及其相關行政機關已下達關停燃氣鍋爐的政令為由解除合同,為此正通公司、新東公司雙方達成會議紀要,明確了涉案合同解除等相關事項,應視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了涉案合同。一審法院認為,新東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並非不可抗力,也不具有其他免責的法定條件。因此,正通公司在涉案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向新東公司主張因其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的可得利益,有法律依據。對於,新東公司援引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認為本案情形構成情勢變更,應予以解除。對此,一審法院認為,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目的是在相關事實構成情勢變更後,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當事人雙方已經經過協商解除了涉案合同,僅對解除後新東公司應承擔的債務產生異議。因此,認定涉案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否屬於情勢變更已無意義,故不再作出認定。同時本案事實表明是新東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獲得正通公司同意。因此,認定新東公司單方違約,也不為過。新東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最巧合:一場婚宴引發的連環血案(第一題)

一生何求

考試物件:2011級本科生

考察範圍:刑法分則前三章

考試時間:三小時

出題人:車浩

問:分析以下案例中甲可能的刑事責任?

某市交警甲大婚臨近,提拔在即,將於2000年6月8日隨領匯出國考察,出國手續均已辦好,只待歸來即與女友成婚。臨行前一天(6月7日)中午,甲赴朋友婚宴,因開車,席間拒不喝酒,惹來同席的張三不滿,遂趁其不備而在其飲料中摻入大量白酒,甲喝後方才察覺,但因心情好便未與張三計較。甲回家路上,已發覺酒勁上湧,頭有些發昏,但未在意,繼續前行,結果在拐彎路口處颳倒行人A。(1)雖未造成A傷害,但甲亦驚出一身冷汗。

點評:

(1)車神上來便虛晃一槍,眾考生莫慌!A未受重傷,亦未死亡,甲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甲趕緊將車停在路邊,取出酒精測試儀一測發現,血液中酒精含量已達85mg/100ml,於是買來幾瓶礦泉水猛喝,並用路邊衛生間的冷水衝頭,再測含量降至70mg/100ml時又重新駕車上路。但是酒勁仍存,在下一個十字路口處未能踩住剎車,闖了紅燈,將行人B撞成重傷,奄奄一息。(2)甲大驚失色,趕緊將B抱上車開往醫院,但是在醫院門口,甲又擔心暴露身份將來被追究責任,遂將B放置在醫院門口希望被他人發現送去救治,自己旋即離開。一小時後,B被醫護人員送往急救,但未能救活(從B當時的情況來看,即使沒有耽擱救助時間也未必能救活)。

點評:

(2)酒駕與闖紅燈齊飛,甲違反交規並導致B當場重傷,構成交通肇事罪。

甲離開醫院後,心神恍惚,結果又與前車追尾,造成前車司機C生命垂危,(3)甲在送C去醫院的路上,越想越鬱悶,覺得今天遇見的都是索債人,一怒之下,調轉車頭,開往一僻靜處,將C丟擲車外即離開(後C因未得到救治而身亡)。(4)甲開車回到自己小區地下的停車場,想起這一天發生的各種變故,悲從中來,覺得自己人生已毀,趴在方向盤上大哭一場後睡去。

廬判點評:

(3)甲再次違反交規並重傷C,構成交通肇事罪。

(4)甲不僅不積極施救,而且妨害他人施救,屬於典型的“積極逃逃逸”,又再起犯意故意殺人(不作為),與(3)交通肇事罪數罪併罰。

清晨醒來,甲心情悲涼,既然造化弄人,自己也要改頭換面,重新做人。甲帶上護照和全部積蓄,準備隨團出國趁機出逃。臨走前甲決定徹底地釋放自己的情緒,遂加足油門,在地下停車場裡橫衝直撞,當場撞翻了3輛轎車,某私家車主D剛從車裡出來,也被甲撞翻在地(事後檢查為重度腦震盪)。(5)甲全然不顧,高速揚長而去。

點評:

(5)就算3輛轎車中沒有小飛的紅色法拉利,甲也構成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罪了吧。此外,如果車庫裡尚有人出現,甲橫衝直撞的行為便具有致(不特定)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現實危險,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上二者想象競合,從一重處罰,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甲隨單位領導到乙國丙市後,旋即逃離,整容易名,在丙市蟄居下來做各種生意。轉眼5年過去,甲在丙市形成氣候,(6)期間採用向丙市警察局長行賄等手段,逐漸成為黑白兩道通吃的“大佬”。但是由於思念未婚妻E,故始終未婚,又怕給E帶來麻煩,因此也始終未與之聯絡。2005年,甲終於難捱思念,遂派人回中國打聽故舊情況。卻得知未婚妻E早已與張三有交往,在2000年甲出國三個月後即與張三結婚,如今已為人母。

點評:

(6)按屬人管轄原則,數額沒問題的話,“大佬”甲成立行賄罪。

甲由愛生恨,產生了報復之意,決定設計殺害E一家。甲令手下查明張三的生活習慣和上下班時間,得知張三煙不離手,且每天6點到家,E在下午4點之後,則一般會陪孩子F睡覺等張三回來。2005年6月8日,甲在乙國令手下王五在張三下班前一個小時,趁E熟睡之際,潛入E家中,釋放煤氣並封好門窗後離開。至6點左右,E和孩子F因煤氣中毒陷入深度昏迷狀態。此時,張三叼著煙開啟房門,火星引爆煤氣,導致E、張三與孩子F全部身亡。與此同時,爆炸亦波及E的鄰居G家,造成G的重傷。(7)

點評:

(7)甲和王五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犯。王五對E、張三與孩子F是直接故意,對鄰居G是放任的間接故意。甲對E、張三與孩子F是直接故意,但對G的死亡——若是有證據證明甲出於放任,同樣構成間接故意傷害;若是無證據證明甲有犯意,甲不承擔刑事責任——這取決於馬仔是如何彙報的,老大又是如何指示的。

事後不久,甲在乙國偶遇其與E曾經的共同密友李四,從李四口中得知,當年甲出國之前,E已有孕在身,只待甲回國後再告之以給甲驚喜,誰料甲一去不返,音訊全無,E肚腹日隆,為掩人耳目,不得已接受張三求婚,後產下F,實為甲之骨肉。而E多年來心中對甲思念不已,與張三生活得也不幸福。甲得知真相後,如五雷轟頂,追悔莫及,痛苦之餘,心灰意冷,覺得人生再無意義,將剛成立的集團公司的註冊資金8000多萬全部抽出,(8)大部分捐給慈善機構,另餘3000多萬攜帶回國。

點評:

(8)按屬人管轄原則,甲成立抽逃出資罪。

回中國後,甲出家為僧,隱居在某寺。轉眼5年過去,甲已成為該寺方丈。2010年6月8日,因寺廟所在省份發生百年難遇大地震,多所民居學校坍塌。甲遂將3000多萬元全部捐出,興辦10所小學。因捐資額巨大且身份特殊,引起社會各界關注甚至懷疑,警方經調查,發現了甲的真實身份,又發現在甲任寺廟方丈期間,曾收受小和尚H(富二代)贈送的書畫價值共計5萬元,(9)為該小和尚引薦去其他大寺修行或佛學研究院深造。

點評:

(9)寺廟不是事業單位(中國沒有副處級方丈),甲成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最悲情“被嫌棄的少女郭芳的一生”(第二題)

甲的一生前傳

考試時間:四小時

考試方式:開卷

出題人:車浩

問:案中人的刑事責任?

1975年5月5日下午4時,18歲的少女郭芳站在5樓樓頂,望著樓下的人群。自幼父母雙亡的她因幼師畢業後一直未找到工作,心情鬱結,要跳樓自殺。因眾人圍觀致使交通堵塞,路過此地的張某對樓頂的郭芳大聲起鬨嘲諷,催促其快跳下來。(1)郭芳受其刺激,腳又向前邁出了一步。在樓下一直不斷勸慰郭芳的楊海(公務員,對郭芳暗戀已久)見狀大驚,遂抄起磚頭將正在起鬨的張某砸暈(輕傷)。(2)郭芳一下子清醒過來,放棄了自殺。

點評:

(1)看熱鬧的不怕事大,張某催人跳樓傷天害理,但不成立犯罪。

(2)楊海構成故意傷害罪。回想《老炮兒》裡的跳樓場景,六爺就沒有掄起磚頭拍路人,想必六爺也是懂法的。“罵丫的”,可能是最有效的解決辦法吧,車神您認為呢?

楊海勸說郭芳找個工作好好生活,郭芳說自己最渴望當幼師。此時,耿某因地產開發的事情有求於楊海,被其拒絕。事後楊海想起郭芳的願望,又電話聯絡耿某,提出若地皮批准,應在小區中加建幼兒園,並願意介紹師資。(3)耿某接到電話喜出望外,滿口應允,表示願意承擔一切建園費用,只要介紹一個園長即可。後在地皮審批過程中楊海為耿某提供了幫助,綠城小區於1977年1月順利建成。楊海讓耿某聯絡郭芳,但不要提自己。

1977年3月,郭芳擔任“明天幼兒園”的園長,設立了接送孩子的校車,僱孫某為司機。5月7日,孫某駕駛時因闖紅燈而與其他車相撞,車內兩名幼童和一名老師當場死亡,(4)孫某驚恐之餘,拾起車內師生留下的財物,直接竄逃外地。(5)訊息傳來,楊海擔心郭芳受到牽連,遂為其提供財物讓其在警方開始調查之前,就逃離A省。(6)受此事影響,楊海入獄,從此與郭芳失去聯絡。

點評:

(3)楊海啊,楊海~大筆一揮為紅顏!此時,你若是濫用職權且導致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便成立濫用職權罪。反瀆的小夥們有線索~

(4)孫某違反交規,並當場致三人死亡,成立交通肇事罪。

(5)孫某拾走車內財物的行為可能構成盜竊罪,但取決於涉案金額是否達到了入罪標準。好吧,車神,麻煩您給口算一下:3個文具盒+8只鉛筆+5塊橡皮擦……

(6)楊海啊,楊海~先是掄磚頭拍人,後是助女神遠走高飛,你果然不是法律人。幸好郭芳不是犯罪之身,否則你就成立窩藏包庇罪。但你為何受此事影響而入獄了呢?冤枉啊……車神您給解釋一下。

郭芳逃到C省後,找過幾份工作均因常神思恍惚而被辭退,愈發對人生感到失望,開始在夜總會中賣淫。1979年4月,郭芳與趙某相識。趙某提出將自己的一間小屋無償借給郭芳供其賣淫,條件是郭芳要隨時滿足其性要求。郭芳答應。(6)8月12日晚,趙某酒後敲郭芳房門,郭芳不願開門,趙某欺騙說是進屋取東西,待開門後,不顧郭芳反抗而強行與之發生關係。(7)事後,郭芳哭稱要告發,趙某提出雙方早有約定,即使郭芳去告,自己也不怕。雙方的爭吵驚動了趙某的妻子餘某,餘某在屋外聽到隱情,怒火中燒,決定伺機報復郭芳。

點評:

(6)趙某提供場所供郭芳賣淫,成立容留賣淫罪。

(7)趙某違背郭芳意志強行發生性關係,成立強姦罪。是的,郭芳此前承諾救不了趙某!

1979年9月初,郭芳發現自己懷孕,又驚又喜,為了孩子,決定不再賣淫,靠做鐘點工勉強維生。懷胎8個月左右,餘某找到郭芳,暗示其有必要去做一個性病檢查,並介紹郭芳去自己的表妹董某所在的醫院。餘某與董某商議,為郭芳開出一份虛假的艾滋病感染的檢驗報告。(7)郭芳拿到報告後大驚,問詢董某後得知艾滋病患者的產嬰基本上也是病毒攜帶者。

廬判點評:

(7)餘某、董某為郭芳虛開艾滋病感染的檢驗報告,不成立犯罪。

萬念俱灰之下,郭芳失去繼續生活的勇氣,打算與腹中的孩子同赴黃泉。1980年5月2日,郭芳在家中猛擊自己腹部併吞服了大量安眠藥。(8)碰巧趙某又來找郭芳,見其倒在血泊中,大驚失色,趕緊送醫院急救。經過搶救,郭芳生還,胎兒早產,但醫生告訴郭芳,胎兒因受外力和藥物損害而引起身體畸形,長大後會跛足。經過這一番死裡回生,郭芳決定不管未來怎樣,眼下都要努力把這個孩子撫養長大。因不知其生父為誰,故未賦其姓,只名之為甲。(9)

點評:

(8)郭芳猛擊胎中腹兒,難以成立故意殺人罪,因未出世的胎兒並不是人。

(9)車浩老師,您夠狠啊!沒想到甲母也是悲慘一生,您敢不敢對這母子倆仁慈一點。

郭芳出院後,搬離趙某住處,並決意重新在夜總會賣淫,透過這種方式將艾滋病毒傳播給那些尋花問柳者。(10)1981年7月,郭芳結識了馮某。馮某對郭芳痴迷不已,提出要與郭芳長期交往。郭芳正想將艾滋病傳染給這類男人,遂答應馮某的請求。1981年9月,兩人開始同居。此後一年,馮某對郭芳照顧有加,郭芳逐漸被其感動。

點評:

(10)犯罪也可能“心有餘而力不足”。郭芳未患艾滋,不成立故意傷害罪,此係不能犯。

此時,餘某出現,以將其得艾滋病之事告訴馮某相威脅,向郭芳索要5000元,(11)郭芳非常害怕,但是自己又沒有錢,於是對馮某撒謊說自己老家親戚得了重病,急需用錢,馮某拿出5000元送給郭芳救急並表示無需再還。(12)郭芳大為感動,將錢給餘某後,又去醫院重做檢查,結果發現沒有任何艾滋病問題。郭芳又燃起了生活的熱情,決定以後好好對待馮某。

點評:

(11)餘某構成敲詐勒索罪。切記餘某並不成立詐騙罪,其雖然也採用了欺騙手段,但郭芳主要是基於恐懼而交付財物,這裡要注意詐騙罪與敲詐詐勒索罪的區別。

(12)郭芳雖然騙了馮某5000元,但這是民事贈與,郭芳並不成立詐騙罪。

1981年12月,郭芳去商場返回時經過趙某家,見室內無人,桌子上放著一部手機,遂進屋將手機取走,打算以此向餘某索回5000元。餘某追出,雙方爭執,郭芳取出剛從商場購買的鉗子威脅餘某,將手機帶走。(13)餘某大怒,便在網路上釋出關於郭芳之前賣淫的帖子。(14)馮某見鄰居們都知道了郭芳的往事,於是對郭芳漸生厭意,整日毆打郭芳,甚至常常採用凍餓的方式虐待甲。(15)郭芳由於對馮某心有愧疚,從一系列事件中也已猜到當年艾滋病的事情可能是餘某與董某坑害自己,但希望給甲一個完整平穩的家,故一直忍耐克制。(16)

點評:

(13)郭芳成立盜竊罪。如果用鉗子威脅可認定為暴力,則成立轉化型搶劫罪。

(14)餘某公佈郭賣淫女身份,不僅僅是民事侵權,造成嚴重惡劣後果的,可能成立侮辱罪。

(15)情節達到一定程度時,馮某可能成立虐待罪,注意郭馮兩人同居多年,即使未領證,也可將彼此解釋成“家族成員”。

(16)唉,母愛……

轉眼十幾年過去,甲長大到14歲。由於經常遭馮某打罵,且被同學嘲笑跛足,逐漸混跡街頭。1994年3月2日,甲去洗浴城洗澡,看到高某將75號衣櫃鑰匙牌放在茶几上,遂將之取走。甲到更衣室後對服務員李某自稱是高某朋友,受其所託來取東西,讓李某開第一道鎖,然後甲用鑰匙開啟第二道鎖,取得錢包後,將鑰匙放回原處。從洗浴中心出來,甲用高某錢包中的信用卡到超市購物2000元,(17)又去ATM機取款,欲插卡時,發現有他人的卡未取出。於是按“繼續服務”鍵,再按“取款”鍵,從該卡里取出3000元人民幣後離開。(18)

點評:

(17)甲構成盜竊罪。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刑法分則明文規定為盜竊罪,此為法律擬製。

(18)這個應該有爭議,盜竊罪or信用卡詐騙罪?按張老師觀點,機器不能被騙,甲似乎成立盜竊罪較為合適,但量刑要從輕,畢竟這白取錢的事誘惑性太大。

好了,現在開始說正事。甲才14歲,不成立盜竊罪or信用卡詐騙罪。(17)和(18)答案作廢!

1994年8月,楊海離婚後與女兒乙搬到C省,聯絡親戚馮某時,意外與郭芳重逢。兩人見面後互訴衷腸,郭芳才知楊海對自己的一片痴心。甲在屋外聽到兩人談話,得知馮某並非自己生父,聯想到這些年馮某對自己的虐待,遂起殺心。郭芳無意中發現了甲的意圖,百般勸說無效後,向馮某提出分手,希望由此消禍。但馮某不同意,反而痛打郭芳。心灰意冷之下,郭芳決定將以往所有恩怨做個了結。

10月1日,郭芳將趙某、餘某、董某和馮某都約至家中吃飯,將甲和乙支開外出,楊海在酒中下毒後,郭芳每人敬酒一杯,除楊海外,在場人均中毒倒地。(19)郭芳請求楊海幫她儘快結束生命,兩人來生再聚。楊海拿著刀,看著在地上痛苦掙扎的郭芳,彷彿看到了20年前要跳樓的少女,但他知道一切都已經無法回頭。

點評:

(19)故意殺人罪。郭芳和楊海是共犯,郭是主犯,楊是從犯。

就在楊海用刀刺向郭芳胸口的一剎那,甲乙正好回來,及時推開楊海。(20)幾人被送到醫院搶救後被警方帶走。甲看到郭芳的遺書,才明白郭芳是希望由她來了結過往所有恩怨,讓甲能放下一切怨念,走上正路,與乙在一起好好生活。甲理解了母親的所有苦難和對自己的愛,大慟之後,再也不做街頭混混,回到學校拼命讀書,與乙相依為命。轉眼兩年過去,1996年考上P大。2000年畢業後,放棄留在大城市的機會,回到郭芳的家鄉A省B市。女友乙在B市幼兒園成為一名幼師,甲則進入公安系統,誓做一名守護校車安全的交警。

點評:

(20)楊海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楊海用刀刺向郭芳胸口,顯然法益面臨被侵害的急迫危險,此時應認定為已“著手”。

廬州判官PS:“車神設計的大結局,本案喜劇有木有?滿滿正能量有木有?”

笨熊圖靈點評廬判:嗨!廬判!請認真審題!車神說,這是上一題甲的“一生前傳”啊!

這段時間,無論是在記者的採訪還是讀者的留言裡,我經常都會被問到這樣兩個問題:

“為什麼那麼多人願意學習刑法?”

“普通人學習刑法,到底能獲得什麼?”

在《刑法學講義》的序言裡,我試圖回答過:

在我看來,包括刑法在內的每一門學科都可以引發人們嚴肅的思考, 啟迪人們對真理的嚮往,每一個人都有學習看似艱深的專業知識的能力。

如果把人類的知識比作一棵大樹,刑法不過是這棵大樹中一根極小分杈中的枝條。但這根枝條依然有對普遍真理的追求,正是這種對真理的追求撥動了人們的心絃。

對於正義的渴望本身就存在於民眾的內心,我們只不過用專業的刑法語言去召喚、去共情、去傾聽、去啟發人們內心對正義的嚮往。

學習刑法,在滿足每個人心靈深處的正義感之外,也能激發學習者在智識上的進步,當我們閱讀一本書或者學習一門新的知識時,如果所學足以引發你對日常生活產生新的思考,那就是一種巨大的“獲得”。

對於非專業的學習者來說,它甚至有可能是極具啟發性的收穫。

不過,相對於其它學科,我依然相信刑法學有其特殊之處。

除了“智識啟發”之外,它確實也能在比較短的時間內,為學習者帶來一些更加實質的結果。

“為什麼那麼多人願意學習刑法?”

“普通人學習刑法,到底能獲得什麼?”

在《刑法學講義》的序言裡,我試圖回答過:

在我看來,包括刑法在內的每一門學科都可以引發人們嚴肅的思考, 啟迪人們對真理的嚮往,每一個人都有學習看似艱深的專業知識的能力。

如果把人類的知識比作一棵大樹,刑法不過是這棵大樹中一根極小分杈中的枝條。但這根枝條依然有對普遍真理的追求,正是這種對真理的追求撥動了人們的心絃。

對於正義的渴望本身就存在於民眾的內心,我們只不過用專業的刑法語言去召喚、去共情、去傾聽、去啟發人們內心對正義的嚮往。

學習刑法,在滿足每個人心靈深處的正義感之外,也能激發學習者在智識上的進步,當我們閱讀一本書或者學習一門新的知識時,如果所學足以引發你對日常生活產生新的思考,那就是一種巨大的“獲得”。

對於非專業的學習者來說,它甚至有可能是極具啟發性的收穫。

不過,相對於其它學科,我依然相信刑法學有其特殊之處。

除了“智識啟發”之外,它確實也能在比較短的時間內,為學習者帶來一些更加實質的結果。

如果你此前並未深入瞭解過刑法學,我想學習它的過程至少能給你帶來以下幾點的實際好處:

透過系統地學習那些“以為自己瞭然於胸,但其實全然不知”的法律概念,可以幫助你在腦海裡建構出一張完整的刑法學知識圖譜。它會有助於你看清自由的邊界,懂得如何運用法律規避風險,保護自己的權益。

通過了解實際案例的定罪量刑過程,學習刑法學如何進行事實歸納、條文闡釋、結果裁量。從而在追求“正義的最優解”的思考過程中,逐步理解“法律的智慧”,或者說法律人的思維模式,這套嚴謹複雜的思維模式,能夠幫助你在生活和工作中,做出更好的決策。

透過在刑法學視角下,辨析“事實”、“因果”、“權利”、“作為”等基礎概念,瞭解諸如“刑法既要懲罰犯罪也要保護犯罪者”、“刑法是道德倫理的最低要求”等悖論性或者反常識的理念,可以有效地對思維起到一種糾偏的作用,它能幫助你體悟出一種更清醒、更多元、更有格局的認識觀。從而讓你遠離當下越來越頻發的輿論陷阱和道德綁架。

當然,刑法學能夠帶給學習者的,不僅僅只有這些。

從最基礎的詞彙概念、法律條文的辨析解釋到具體案件的定罪量刑,刑法學的每一個環節都有可能對你有所啟迪。

所以,我一直都很期待與歡迎來自不同知識領域的學習者一同探究刑法學的智慧。

我去過兩次黃山,一次是1984年,一次是2009年。但是我都沒上黃山。這次,接待我的人對於我兩次到黃山而不上山表示詫異。我說我不上黃山是由於黃山太矮。對方問我上過多高的山。我說珠穆朗瑪峰,而且登頂過200餘次。對方不信,我說我有隱形翅膀,能助我飛躍珠峰。

世界上有兩種山,一種是自然界的山,一種是人生的山。我偏愛爬人生的山。我的書已經銷售出1。5億本,按每本1。5釐米的厚度計算,將它們疊置,相當於200餘座珠穆朗瑪峰。這兩天,《人民日報》一位記者採訪我,她對於我一個人寫《童話大王》半月刊寫了24年感到不可思議,我說這源於我有隱形的翅膀。

其實,所有人出生時,都擁有隱形翅膀——想象力,但是隨著年齡和知識的增加,絕大多數人的隱形翅膀會和主人分道揚鑣。沒有想象力這雙隱形翅膀,人就不能飛躍事業的巔峰,一生只能重複前人發明的知識,不能進行創造性勞動。

我的隱形翅膀是我的小學老師趙俐給我保留住的。記得二年級一次上課時,趙老師推薦我們看一本童話書,它的作者是張天翼。當時我正處於急於擺脫胡思亂想也就是想象力的年齡段,那時我回家對弟弟妹妹說得最多的話是“幼稚”。如果你對別人經常說“幼稚”兩個字,這就是你的想象力即將離開你的危險訊號。換句話說,你已經到了人生最危急的關頭:當能進行創造性勞動的人還是當終生重複前人知識的人。我看了張天翼的這本童話,我覺得他比我還胡思亂想,而且他還把自己的胡思亂想出書了!從此,我的想象力再也沒有離開過我,使得我終生擁有了隱形的翅膀。好的童話就像一把鎖,能鎖住孩子想象力的隱形翅膀。

愛因斯坦說,想象力比知識更重要。

我慶幸自己擁有想象力的隱形翅膀,她幫助我一個人寫一本名叫《童話大王》的半月刊長達24年,她幫助我創造了皮皮魯、魯西西、舒克和貝塔。最有魅力的往往是肉眼看不見的東西,比如想象力。想象力給你插上隱形的翅膀,使你成為能進行創造性勞動的人,飛躍人生事業的巔峰,一覽眾山小。

他們一家有時比賽穿衣服,有時比賽穿鞋子……作者的爸爸總結了很多節約時間的好辦法:扣扣子從面開始扣;衣服、襪子、帽子都放在固定的地方;把鞋帶系松一點……作者向爸爸學習,在週五晚上就安排好週六週日的工作。笫二天,按時間有條理地做事,省下來的時間做自己喜歡做的事情,所以作者成績很好,而且第二課堂又特別出色,真讓我羨慕不已!

這篇文章告訴我,做任何事都要講效率,拖拖拉拉就會失敗。回想我以前寫作文,總不專心,寫一篇文章寫幾句,就和別人聊幾句,一篇文章下來,用去兩個小時有多。而且時間用去了,可作文卻沒寫好,有時還要被老師罰我重新寫一遍呢。

媽媽經常批評我做事不講效率,但我卻是“意見接受,行動照舊”。所以總不見我有什麼事是成功的,就拿這次的數算比賽來說吧,比賽前還跟同學誇下海口,說一定會贏他。比賽時,我發現他早就口算完,在仔細複查了,我卻還有很多題沒寫完呢。成績出來後,跟那個同學一比,真是望塵莫及啊,羞愧得我真想找個洞鑽進出呢!嗨,都是拖沓這傢伙拖後腿,我必須扔掉它!

記得周老師常鼓勵我說:“快!快!快!不要像個老太太!”她講課時還說,現在的社會是個講求效率的社會,快人一步,理想達到。她不批准我參加學校的籃球訓練是因為我做事拖沓,連作業也不能按時完成,要是我能合理安排時間,學會快速把事情辦好,就一定能擠出時間去參加學校的訓練。我聽了,就像加滿油的車子,充滿了動力。我想,既然文中的小作者能學習訓練兩不誤,為什麼我就不行呢?我也能行!我就向他學習,事事講求效率,一定能跟我的摯愛——籃球天天在操場上並肩作戰的。每個孤獨的人,都渴望被需要。韓愈有言:“不知言之人,烏可與言;知言之人,默焉而其意已傳。”於是,非常神往“默焉而其意已傳”的“知言之人”的境界。

然而,談何容易!

波蘭作家雅-伊瓦什凱維奇說“誰若真想探究肖邦音樂的精神,理解肖邦音樂跟波蘭有著何等密切的聯絡,誰就應悉心體會歐根·德拉克洛瓦所謂的蔚藍的色調,它是波蘭景色和在這大平原上誕生的藝術家的音樂的共同色調”,有幾人真正領會得?王熙鳳的“天下真有這樣標緻的人物,我今兒才算見了!況且這通身的氣派,竟不像老祖宗的外孫女兒,竟是個嫡親的孫女”的八面玲瓏又有幾人做得到?舒婷表述了“我必須是你近旁的一株木棉,作為樹的形象和你站在一起”的愛情觀,同時她又明白“但沒有人聽懂我們的言語”。魏徵之所以能夠讓唐太宗一再納諫,燭之武之所以能夠“退秦師”,藺相如之所以能夠完璧歸趙並且在澠池之會上爭勝,與他們都是擁有三寸不爛之舌的“知言之人”大有關係!

這些音樂語言、文學語言、政治語言、外交語言,還都在人類語言的範疇,即使不能一目瞭然,反覆揣摩總能得之。

面對非人類的語言,你能否做個“知言之人”呢?

竺可楨的《大自然的語言》熟悉嗎?“幾千年來,勞動人民注意了草木榮枯、候鳥去來等自然現象同氣候的關係,據以安排農事。杏花開了,就好像大自然在傳語要趕快耕地;桃花開了,又好像在暗示要趕快種穀子。布穀鳥開始唱歌,勞動人民懂得它在唱什麼……花香鳥語,草長鶯飛,都是大自然的語言。”你若“知言”,可以未雨綢繆。

劉亮程的《今生今世的證據》熟悉嗎?“如果沒有那些舊房子和路,沒有揚起又落下的塵土,沒有與我一同長大仍舊活在村裡的人、牲畜,沒有還在吹颳著的那一場一場的風,誰會證實以往的生活?”村裡的這些,都會說話,你若“知言”,那村莊就還是你的村莊。

勞倫斯《鳥啼》熟悉嗎?“當大地還散落著厚厚的一層鳥的屍體的時候”,鴿子、斑鳩、畫眉紛紛開始了它們的啼叫。作者明白:“無論人們情願與否,月桂樹總要飄出花香,綿羊總要站立舞蹈,白屈菜總要遍地閃爍,那就是新的天堂和新的大地。”這些鳥兒都是“向死而生”的主兒。你若“知言”,你對生活的感悟力就會不同尋常。

周曉楓的《斑紋》熟悉嗎?蛇因為誘惑夏娃偷食禁果而被上帝懲罰,沒有聲帶,沒有聽力,沒有好的視力,沒有四肢而只能用肚子行走。當他們的鱗環疊合在一起時,振動起來就像響板——這是一種罪惡的音樂,因為常常是發出攻擊的前奏。如果你不“知言”,會有性命之憂。

其實,只要有心,有識,你就可以由“不知言”而“知言”。

做個“知言之人”,真好!

我一直相信,人在極端環境下所爆發出來的求生欲,往往不是來源於「我還沒活夠」,而是來於「還有人在等著我去照顧」。

看完《南極之戀》,我更加相信了這個道理。

一個傻兮兮的沒有戶外生存經驗的土豪,憑什麼能在南極經歷過各種磨難還能生存下來?

就憑他有喜歡的人,就憑他被需要。

你也許覺得這是在開玩笑,那就當開玩笑吧,反正命運跟我們開過的玩笑也不少。

如果你也曾孤獨過,你就會明白,「被需要」的感覺是有多好。

在無數個深夜,你曾拿起手機,想找喜歡的人說話,但你拿了又放,寫了又刪,傳送又撤回,因為你怕。

你怕一廂情願。

你怕你需要對方,但對方不需要你。

你是如此的怕打擾,以至於就連發一句“打擾了”,也覺得這句話本身也是一種打擾。

你是一根蠟燭,願意用生命為她燃燒。

聽起來很美。

但不湊巧的是,她的生活燈火通明,根本不需要被你這點微弱的燭光。

孤獨,是燭光無處安放;相愛,是彼此燃燒照亮。

每個孤獨的人,都渴望「被需要」。

在《無問西東》裡,黃曉明抱著毀容的章子怡說了一大段情話,很多人被那段話所打動。

但我印象更深的卻是黃曉明的另一句臺詞:「我有需要照顧的人」。

對一個人表達愛意,當然可以用千言萬語,但如果僅用這一句「我有需要照顧的人」,也足夠了。

《南極之戀》裡也有很多戳動人心的臺詞,這些臺詞也在詮釋什麼是「被需要」。

比如男主富春對女主如意說的那句:「如意,我回來了」。

這句話太平淡,平淡到像櫻桃小丸子的那句「我回來了」。

但正是這句話,給人一種回家的感覺,家是很暖的地方,而在南極,恰巧需要這份暖。

他每天出門尋找希望,後來才發現,屋子裡的她才是希望。

所謂彼此牽掛,無非是外面的他想回家,裡面的人在等他。

又比如「我怕風停,因為風停了就沒聲音了;但我又怕起風,風一起,身後的腳印就沒了」。

這句臺詞把孤獨和無助詮釋得淋漓盡致。

在不見人煙的南極,你能聽到的幾乎只有風聲,於是你希望有風作伴。

但是風一起,你又怕腳印消失而找不到回去的路。

這是一個矛盾。

所有的孤獨患者都有這樣的矛盾,他們的精神世界就像南極一樣荒蕪冰冷。

你渴望找一個人去化解孤獨,但又怕找錯了人,反而會更加孤獨。

男女主角就是在這樣一個孤獨的環境裡互相取暖,他們因為求生而走到一起,又因為走到一起而堅定了求生。

這部電影很暖,因為詮釋了相濡以沫。

這部電影又很冷,因為相濡以沫的人最終還是要面臨一個選擇:要不要相忘於江湖?

世間最殘忍的事,不是讓你失望,而是先給你希望。

去看這部電影吧,如果你此刻幸福,看完你會更加珍惜。如果你此刻孤獨,看完你會嚮往幸福。

願你早日找到需要照顧的人,也願你能早日被人照顧,更願你從此不再失望。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確認有效;合同生效後,正通公司即進行相關工程與裝置的分包與採購,新東公司亦預付了約定的款項。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新東公司以常州市政府及其相關行政機關已下達關停燃氣鍋爐的政令為由解除合同,為此正通公司、新東公司雙方達成會議紀要,明確了涉案合同解除等相關事項,應視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了涉案合同。一審法院認為,新東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並非不可抗力,也不具有其他免責的法定條件。因此,正通公司在涉案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向新東公司主張因其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的可得利益,有法律依據。對於,新東公司援引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認為本案情形構成情勢變更,應予以解除。對此,一審法院認為,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目的是在相關事實構成情勢變更後,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當事人雙方已經經過協商解除了涉案合同,僅對解除後新東公司應承擔的債務產生異議。因此,認定涉案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否屬於情勢變更已無意義,故不再作出認定。同時本案事實表明是新東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獲得正通公司同意。因此,認定新東公司單方違約,也不為過。新東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1

“快”,三管齊下明案情

黃金救援期時間短任務重,開展工作要迅速及時。單獨作案的強姦案刑拘時間最長只有7日,加上檢察院的審查批捕時間最多也只有14日,多次作案、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最長也不過37日,如果律師是中途接受委託,時間就更緊迫。因此,律師要建議家屬快委託,一旦接受委託,必須快介入,三管齊下:一是迅速向家屬瞭解案件的各方面情況;二是馬上到看守所會見,瞭解案情;三是馬上向辦案機關提交委託手續,瞭解案情及處理思路,建立工作聯絡。在第一時間充分掌握情況後,即對取保候審可行性進行分析,制定辯護方案。

2

“穩”,防範風險明方向

在非暴力強姦案中,特別是被害人與嫌疑人原本認識的情況下,家屬往往急於求成,提出馬上讓被害人翻證,向公安改稱自己是自願的。律師必須嚴正指出:其一,如果沒有證據表明雙方確係戀人關係,翻證的理由不充分,翻證難以成功;其二,凡遇被害人翻證,且翻證沒有事實依據,公安馬上會以偽證罪刑拘被害人,如被害人在審訊下又作出系不自願的陳述。此時,案子即便存在疑點,因為存在偽證,案件也就成了鐵案,全案將失去作疑罪辯護的可能;其三,被害人如說出翻證是因為受家屬誘使,家屬也面臨妨害作證罪的刑事風險。因此,急於求成,無理翻證,不僅於事無補,甚至還會畫蛇添足,機會盡失,甚至風險擴大,無法挽回。

3

“漸”,循序漸進明供辯

會見時,律師應首先告知其雖然法律規定不受監聽但不能保證會見沒有監聽;其次,再瞭解其是如何向偵查機關供述和辯解的;再針對其供述與辯解內容進行充分的法律諮詢。不可誘導當事人作虛假供述和辯解,只能透過詳細和充分的法律解釋,運用相關的案例進行充分解讀的方式提供諮詢意見。告知嫌疑人的訴訟權利,特別是核對筆錄的權利,要求嫌疑人在接受進一步調查時,自己要結合法律的規定,根據其所經歷的事實,作出供述與辯解。法律諮詢後再提出辯護方案,聽取嫌疑人的要求與意見。

4

“準”,直擊要害明辯點

刑事案件中,不同案情、不同證據、不同當事人都會影響辯護策略的制定,因此選擇辯護策略必須精準。強姦案的辯護,一為疑罪,一為罪輕。疑罪辯護,重點是找出“違背婦女意志”的疑點,可從分析事前、事中、事後被害人的行為入手。事前,可透過簡訊、微信記錄,提出系被害人主動接近犯罪嫌疑人;事中,可透過發生性關係的體位姿勢、嫌疑人有戴避孕套、被害人的清醒程度、傷痕形成原因,提出被害人系自願;事後,可透過被害人報案時間、報案原因(保護名譽或敲詐不成等),提出合理疑點。最終提出違背婦女意志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罪輕辯護,重點在未遂、中止、自首等法定從輕情節的挖掘上,及時取得被害人諒解,調取嫌疑人平時表現好的相關證明材料,著重對“無羈押必要性”進行說理和舉證。因此,要在會見之後,明確辯點,馬上組織相關材料。

5

“全”,面面俱到明依據

辯護意見,必須形成書面形式,所提觀點,必須有依據,或法律,或法理,或政策,或證據。在強姦案中,最重要的材料是諒解書,哪怕是疑罪辯護,也可以建議家屬找被害人先賠禮道歉、賠償補償,獲得諒解,拿到諒解書。如提自首、未遂、中止的辯護意見,必須提出法律及法理依據。如對事實進行辨析,要注重案情分析,不可僅依嫌疑人一人供述與辯解,否則令人感覺依據片面,觀點難以成立。如辯護意見提及“平時表現好”,則應有相關證明,或單位證明,或相關的榮譽證書。如家庭情況特殊,上有父母年老多病,下有幼兒嗷嗷待哺,應有相應的年齡證明和病歷材料,小孩的出生證明甚至照片。如果是企業負責人,企業又有穩定發展的需要,則應當有企業員工的反映信和簽字,可以引用國家及省裡公檢法、政法委關於保護非公經濟政策的精神。這些材料,均要附後,並用紅筆將重點部分劃出,便於承辦警官、檢察官高效查閱。辯護意見的觀點都有了充分的依據,相信警官、檢察官也會依法作出公正裁決。

6

“勤”,充分溝通明訴求

承辦警官和檢察官都很忙碌,這個“勤”不是建議律師老是去多佔用警官、檢察官的時間,而是指“有效和充分的溝通”。首先,與辦案人員提前預約,避免白跑;其次,要準備好書面的辯護意見和相關材料,裝訂成冊,便於講解和查閱;第三,不要輕易提出專門的取保申請,建議將取保候審意見包含在辯護意見中,因為法律規定辦案機關對取保申請必須在三日內做出決定,而偵查初期,往往取保時機不太成熟,三日內作出不同意取保的機率極大,而辦案單位一旦作出不取保的決定,當取保時機成熟了,也可能會因為之前作出過不同意取保決定而影響到該單位再作出同意取保決定。第四,要把握好再次溝通的節奏感,適時瞭解情況,對相關問題進行溝通探討,及時補充相關材料。第五,對警官和檢察官,既要保持尊重,同時也要發揮法律共同體人的自信,勇於提出意見,從專業和情感上,去說服承辦警官、檢察官接受辯護意見。

7

“輔”,多次會見明思路

律師經過一段時間的工作,瞭解了更全面的情況,制定了辯護方案,既要與家屬商討,也要再一次會見嫌疑人,進行輔導,明確工作重點,要求其在警官與檢察官提審時,要精準地提出自己的辯解意見和要求。因為警官和檢察官很忙,時間很緊,只有在有限的時間內抓住重點,提出關鍵意見,才能達到與警官和檢察官有效溝通的目的。如屬疑罪辯護,則要要求嫌疑人提出關鍵的疑點,形成明確的思路,請警官和檢察官重視與核查。比如提出系通姦的,則要講清雙方認識經過、交往情況及相關證據。如系罪輕辯護,則要體現出非常好的認罪態度和深刻的悔罪表現,表達從輕處罰、改過自新的強烈意願,提出取保的緊迫性和必要性的理由以及取保後決不翻供的鄭重承諾。

8

“活”,緊跟時代覓新機

強姦雖然是傳統犯罪,且為人所不齒,但隨著時代的發展,人的價值觀有所變化。除了攔路強姦及暴力強姦以外,還有雙方認識的非暴力強姦案,嫖娼後因嫖資糾紛引發的強姦案,甚至還出現了女與男戀愛不成反告強姦,以及誘人入圈套敲詐不成即告強姦的案件(仙人跳)。這些案件,有些透過網路的新手段,涉及面廣,查處難度大。如果案件中有這些疑點,辯護律師應當結合新的情況,改變固有的觀念,對案件結合時代的發展,進行充分的分析,提出有說服力的意見。再如,從國家到各省政法機關,近年來特別強調對非公經濟的保護,如果涉及犯罪的是企業負責人,則可以針對該個人對企業穩定發展的重要性展開調查,提出依據。必要時,對企業失去該負責人的社會穩定風險進行第三方評估,依據保護非公經濟的規定和政策精神,提出取保候審的意見。

歸納上述八點,筆者認為,針對強姦案,在偵查階段要取保候審,要緊緊圍繞“疑罪”難捕和“罪輕”不必捕這兩大重點。運用上述八字口訣,雖不能無“奸”不摧,但亦可救人於水火,避免刑罰過於嚴厲而帶來的負面效果。

作者:汪遠靜(浙江靖霖律所合夥人)

圖片

(實案)強姦案無罪辯護的證據審查

作者:李常永、李潛律師(天津行高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副主任)

一、基本案情

起訴書指控:某年某月的某一天,被告人D某受朋友之邀約,與網友(多為女性)數人前往郊區遊玩。入住農家院,晚餐數人均飲用大量白酒,K女士酒醉。被告人D某遂起羞羞之念,進入K女士房間,趁其醉酒不能反抗之際強行姦淫。其後,K女士報警。以“強姦罪”立案後,筆者作為辯護人介入此案。

會見時,被告人D某堅稱二人發生性關係是你情我願;雲雨之後,K女士要錢不遂而報警。經閱卷,發現其前後供述穩定、一致,具備較高的可信度。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前後供述不一致,既有有罪供述,又有無罪辯解的,其真實性不能保證,可信度降低;其無罪辯解的部分,也就不能排除是為開脫罪責、逃避法律責任而作出。因此,被告人供述的穩定、一致性,是本案無罪辯護的基礎。

然而,刑辯律師做無罪辯護要極其慎重,不能輕言無罪。審查被告人的無罪辯解是否成立,不僅要看筆錄,而且要將其放置於全案證據體系以及本人的性格閱歷、家庭背景中予以綜合評價。透過觀察發現:作為國家公職人員,被告人D某具有好面子、愛玩耍的特點,但是並沒有暴力傾向;委託人是被告人的妻子,多年來夫妻感情融洽,且堅信丈夫“不是那種人”;被告人的女兒彬彬有禮,有良好的修養。

綜合考慮上述因素,被告人無罪辯解趨近“客觀事實”的程度很高,辯護人決定支援其作無罪辯護。

二、具體分析

關於被告人與被害人是否於案發當晚發生了性關係,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DNA鑑定予以證實,控辯雙方沒有異議。罪與非罪的關鍵在於:發生性關係時,是否伴隨著“暴力”,即是否“違背女方意志”。在法庭審理時,辯護人從三個層面展開了分析。

一、被害人陳述真實性、可信度的考量

被害人K女士的筆錄前後不穩定、不一致,變化的趨勢可疑,可信度不高。報案初期,K女士筆錄稱自己是“被強姦”;其後有若干次筆錄稱是“自願”;再後來的所有筆錄均稱自己是“被強姦”,並逐漸固定了全案的細節。相比於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的言詞質量明顯較低。

二、“暴力”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支撐

從卷宗上看,被害人所稱的“暴力”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援。缺少《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意見》,原因是K女士拒絕配合偵查機關工作。缺少被害人身體損傷情況的相關病例、診斷證明,沒有趕赴醫院就醫的記錄。《現場勘驗筆錄》載明現場是“變動現場”,不是原始現場;“床頭櫃上放一條牛仔褲,南邊床上有一乳罩”,但兩件衣物沒有被破壞的痕跡。根據《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所示,偵查機關未發現有價值的痕跡物證。案發後第二天,被害人拍攝《照片》顯示左手背有劃痕、脖頸下方微紅,但拍攝照片距離案發時間已經過十小時,僅靠《照片》並不能確定是由被告人的暴力行為所致。

三、細節比對,不能得出“違背女方意志”的結論

辯護人以客觀性最強的監控錄影(門外)、被害人《通話記錄》等證據為主軸,結合同行的網友、賓館服務人員等證人證言,根據時間順序做橫向的細節比對,對“違背女方意志”的細節逐一質疑。

A:選取《監控錄影》若干節點,顯示被告人及其朋友率先進入608房間,將衣物放於屋內,然後下樓吃飯,K女士明知這一點。證明“608是K女士選定的休息房間”之陳述不可信。

B:選取《監控錄影》若干節點,顯示K女士與被告人在吃飯期間舉動親密,多次主動耳語、摟抱、親吻被告人。K女士初期筆錄不承認有親密舉止,其後筆錄改稱“東北人性格熱情豪爽”,不拘小節。在法庭審理時,辯護人指出:有親密舉止而不承認,說明其可信度低;根據生活經驗,東北女性熱情而有禮、豪爽不輕浮,與陌生男性初次見面時,一般不會主動耳語、摟抱、親吻,以東北人性格作解釋並不符合常理。

C:選取《監控錄影》若干節點,顯示被告人與K女士是相擁、自願進入608房間,被告人沒有強制、誘導動作。證明K女士“被告人將自己架進房間”的陳述不可信。

D:選取《監控錄影》若干節點,結合多名證人證言陳述的細節,鎖定二人發生性關係的時間段,並以此對照《通話記錄》、《報警記錄》顯示的K女士首次撥打110報警的時間,間隔時間達一個多小時。證明K女士所稱“被強姦過程中趁機撥打110報警”的陳述不可信。

最終,法院採納了無罪辯護的觀點及說理。

三、結語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強姦案的審查與認定,常常存在著武斷的做法:只要能夠證明發生了性關係,且被害人說自己當時不願意,就判定有罪。這顯然不符合刑事法治的“嚴格證據標準”。應客觀、全面、細緻地審查證據體系,審慎判斷“違背女方意志”能否成立。據以證明“暴力”的證據嚴重不足、指向不明,被害人陳述的可信度不高,又與其他客觀證據存在明顯矛盾的,則應依法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