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分手男子拿私密照威脅“獻上身體”, 稱同意自己要求才願刪除

臺灣範姓男子不甘女友分手,以握有對方私密照片和影片為由,邀她到桃園一家旅館內強制性交,且又讓對方喝下摻有毒品的飲料,再竊錄兩人交媾過程。範事後傳訊息警告「改天親自看剛剛你最後一次那次!就知道超級配!」女方在家人陪同下報警。一審依以藥劑強制性交等3罪判範9年2月徒刑,範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改判為8年刑。

女友分手男子拿私密照威脅“獻上身體”, 稱同意自己要求才願刪除

被害人指控,兩人從2016年3月交往,但7月初就分手,但範卻一直傳訊息要求性交,否則他不會停止聯絡,並保證若「繼續做」就會刪除兩人的裸照。當年7月15日,兩人約在中壢火車站見面、找旅館開房間,範要求繼續當朋友,但被害人拒絕。被害人說「當天就是要來做個結束」。

被害人表示,因不想繼續和範有關係,但範卻要她「獻上身體」。

新竹地院調查,2016年7月間,範姓男子傳簡訊給前女友,裡頭寫道「照片影片我70%以上備份起來了(我可沒講什麼照片影片啊!呵呵)」、「我當然是想好好的啦!如果你硬要逃避!也是逃避不了的!」,再約她到旅館性交。範否認「強迫」,解釋訊息所指的照片只是兩人先前的合影,他想要留下美好的回憶。

此外,範在兩人性交後拿出「蜂蜜水」,前女友發現蜂蜜水渾濁,範卻說這是他父親的心意;詎料她喝完後昏睡,醒來時內褲已經不在身上。

範在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辯稱警詢時受員警「恐嚇」,他「加的是感冒藥」,但卻被要求說是「催情藥」,但法官不信。

因一審遭處9年2月徒刑,範上訴。高等法院認為範在審理時全部認罪,所為分別涉犯刑法強制性交罪、以藥劑強制性交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欺瞞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罪、刑法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因二審時範與前女友成立調解並賠償損害,前女友也具狀表明願寬諒、不再追究刑事責任,高院認為量刑基礎已變動,因此撤銷改判。

高院認為範姓男子未妥善處理感情問題,毫不尊重前女友的性自主決定權、隱私權和身體健康,考量他沒前科、全部認罪且賠償,改判他8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