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樂樂娛樂法日曆 | 哈利波特續集來了!著作權法保障優先購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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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列電影拍攝中的優先購買權

根據系列小說改編系列電影的模式一直以來都受到電影公司的青睞。007系列電影從1962年至2015年根據小說拍攝了24部關於特工詹姆斯•邦德的冒險故事。哈利•波特系列電影根據J•K•羅琳的7部小說拍攝了8部關於哈利•波特的成長以及同宿敵伏地魔抗爭的故事。由奧斯卡影后詹妮弗•勞倫斯主演的飢餓遊戲系列電影根據廣受追捧的科幻青春小說《飢餓遊戲》改編而成講述了一段“反烏托邦”的精彩故事……

這些電影都是展現了同一位主角在一部接著一部的續集中不斷冒險或不斷成長的故事,讓觀眾們全方面瞭解主角並愛上他們及其所經歷的故事。因此電影公司在購買某故事角色時,常會搶先購買整個系列小說的電影發行權等,這就包括了已經創作出的作品以及尚未完成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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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路,侵權刪)

例如,《哈利•波特》全7部小說是由J•K•羅琳於1997-2007年之間完成的,而《哈利•波特》系列電影中的第一部《哈利•波特與魔法石》卻是2001年公映的,因此在華納兄弟電影公司購買《哈利•波特》書籍的電影改編權時,小說並未全部創作完。所以華納兄弟電影公司除了購買已經完成的《哈利•波特》書籍的電影發行權外,同時還會要求作者授予其未完成的《哈利•波特》續集小說的優先購買權(the right of first negotiation)。那麼,什麼是優先購買權呢?

二、什麼是優先購買權?

根據合同的約定,羅琳女士完成了後續續集小說的創作後,欲賣出其電影改編權等時,必須首先向華納兄弟電影公司展示續集的內容,華納兄弟電影公司決定是否進行購買,只有在華納電影公司明確拒絕購買後,羅琳女士才能賣給其他電影公司。

同時,合同中通常約定,在享有與“優先購買權”的同時往往還享有“最終否決權”(the right of last refusal)。也就是說,在華納兄弟電影公司拒絕購買羅琳女士續集的電影發行權後,若羅琳女士決定賣給其他電影公司電影發行權時,羅琳女士須將其與第三方達成的協議給華納兄弟電影公司過目並詢問華納兄弟電影公司是否願意以相同的條件購買,華納兄弟電影公司能再一次決定是否購買。

“優先購買權”和“最終否決權”二者最大地保障了電影公司對於還未創作出的續集的電影發行權等權益,讓電影公司不至於失去拍攝續集的機會。這種保障機制也促使了電影公司十分熱愛於拍攝系列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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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國著作權法中的優先購買權

我國民商規範當中存在諸多關於優先購買權的規定,例如: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出資人的優先購買權以及合夥人的優先購買權等。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人對其享有的著作財產權可以透過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的方式,將部分或者全部著作財產權的使用權或者所有權許可轉換讓給第三人使用。此規定與我國的房屋租賃合同類似,房屋租賃可以看做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許可,而為了保護承租人的利益,我國法律規定有“買賣不破租賃”與“優先購買權”的內容,類比於此,著作權領域出現“優先購買權”也應當被提上日程,目前我國在著作權法意義上對優先購買權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制,不過在合同法的領域,著作財產權作為財產的表現形式之一,訂立的轉讓合同應當對其發揮效力。

著作權法意義的優先購買權,僅僅限於著作財產權,著作人身權不可以被轉讓,自然也不能優先購買。我國的著作權轉讓合同中對於優先購買權規定如下:“甲、乙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在本協議項下最後一本協議作品完本後一年內所開始創作的除協議作品外的文字作品屬於本條所述新作品,乙方對該新作品權利(此處的新作品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轉讓或授權許可使用時,乙方應以書面形式(若有則須附欲受讓方提供的協議條款簽署版本)通知甲方,甲方優先於任何第三方獲得上述轉讓權和許可使用權,乙方應為甲方該優先權的行使提供必要的便利。”可見優先購買權被限制在了著作財產權。如果轉讓許可合同未對著作權的型別作出具體規定,因為人身權不可轉讓,因此轉讓許可合同中的著作人身權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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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著作權視角下的優先購買權針對著作財產權是有效的,針對著作人身權則無效。優先購買權有利於保障作品的連貫性和穩定性,固定一家企業授權運營管理有助於作品的活躍度。但是此條對著作權人構成了一定的侷限,千萬記得在給他人著作權授權時,注意是否前面是否和老東家已經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小心邁入違約的深坑。

參考文獻:

宋海燕《娛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