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橡木”實為“橡膠木”,行業俗稱不可信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劉志月

□ 通訊員 王田甜 陳成

經過法院審理,湖北武漢楊某夫妻終於弄明白自家買的根本不是“白橡”木門,而是“橡膠木”木門。商家涉嫌欺詐消費者被認定屬實,照價3倍賠償。

2014年8月,楊某夫妻與武漢漢口一家居城內一家建材經營部簽訂了《傢俱建材銷售合同》,約定:楊某向建材經營部購買美加原木白橡木門三套及相關配件,在合同中對於木門主要材質僅明確為“原木白橡”。合同簽訂後,楊某夫妻依約支付了全部貨款15384元,建材經營部亦上門對木門進行了安裝。沒想到剛使用一個月,楊某發現木門表面油漆逐漸氧化退漆,可清晰看到木門內部結構有很多不同材質的補丁,拉手部位也明顯凹陷扭曲變形。楊某夫妻認為,木門的質量和材質出現了嚴重的問題,建材經營商在銷售過程中明視訊記憶體在欺詐。

“木質門存在色差及採取拼接工藝均屬正常現象,不存在產品質量問題或欺詐。所謂補丁、線條上有一點點瑕疵也屬正常。為此,我們已經給予買家1500元補償金。”建材經營商解釋。商家賠償後,楊某夫妻感覺怎麼看門都彆扭。2016年3月,楊某夫妻就木門質量問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認為門上面有許多補丁,不是白橡原木門,但商家堅持認為就是白橡原木門。

2016年4月29日,工商部門出具《終止消費者權益爭議調解告知書》,同時註明“商家認為其銷售給楊先生的門就是白橡原木門,消費者認為購買門上面有許多補丁,不是白橡原木門,商家不同意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六工商所調解,僅願意透過法院解決”。2016年6月8日,楊某夫妻向案發地區法院提起訴訟。

為查明楊某夫妻所購木門是否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一審法院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司法鑑定。鑑定意見確認,案涉木門材質為橡膠木,但標註“白橡木”為其俗稱。根據鑑定意見,一審法院判決認為,該建材經營部在銷售案涉木門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行為,且對於木門存在的一般質量問題已向楊某夫妻作出補償,雙方就原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已終結,據此判決駁回楊某夫妻的訴訟請求。

“白橡木”為何成了橡膠木?這個行業“俗稱”真靠譜嗎?

不服判決,楊某夫妻提起上訴。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原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部分不清為由,將案件發回重審。再審後,一審法院仍認為不構成欺詐。楊某夫妻再次提起上訴。2020年9月8日,武漢中院立案審理。武漢中院審理查明,根據木材名稱分類的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橡膠木、白橡屬於不同材質的木材,白橡是“白櫟”的俗稱,白橡不等同於橡膠木,且從經濟價值上講,白橡的市場價值高於橡膠木。

承辦法官提醒,消費者購買傢俱莫只聽商家“口舌生花”,要注意查驗銷售合同中標註的“主要材質”“產地”等關鍵資訊,警惕商家拿“行業俗稱”以次充好。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中僅將涉案木門籠統、模糊地標註為“原木白橡”,未使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規範名稱。與此同時,建材經營部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沒有舉證其就涉案木門品類、材質向楊某夫妻進行了明確的解釋說明,讓楊某夫妻誤以為“原木木門”是完整的天然原木木材製成,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誤導消費者的故意。

武漢中院認定,建材經營部將經濟價值相對較低的“橡膠木”木門作為“白橡”木門出售,存在銷售欺詐。因該建材經營部已經登出,相應的侵權責任由建材經營部的經營者承擔。2020年12月18日,武漢中院終審判決,經營者承擔退貨退款並支付三倍價款的賠償責任,家居公司按照銷售合同約定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承辦法官提醒,建材經營單位和人員作為專門從事木門經營的銷售者,對於“白橡”“橡膠木”在材質上、經濟價值上的差異應當是知曉的,如果為貪圖高額利潤將錯就錯、魚目混珠,觸犯了法律,“行規”“俗稱”均不能成為免責理由。

承辦法官呼籲,市場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傢俱等大宗商品名稱的規範監管,堅決杜絕此類“掛羊頭賣狗肉”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