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普通發票沒有銷售方銀行開戶賬戶可以用於報銷嗎?

問題1:增值稅普通發票沒有銷售方銀行開戶賬戶可以用於報銷嗎?

增值稅普通發票沒有銷售方銀行開戶賬戶可以用於報銷嗎?

解答:

個人在稅務局代開的發票,就沒有銷售方的開戶銀行以及賬號(用六個0代替站位的),一樣可以報銷以及稅前扣除。

當然,並不能推匯出所有發票都適用。

一、欄目填寫不齊全的發票可能構成“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如下規定:

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

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有如下規定: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

填寫專案齊全

,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列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因此,發票沒有填寫銷售方開戶銀行以及賬號的,可能構成“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二、“不合規發票”不得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釋出)有如下規定:

第十二條 企業取得私自印製、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

填寫不規範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

,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

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綜上所述,作為收票方,為減少後期的稅務爭議以及稅務風險,對於專案內容不全等填寫不規範的發票應要求開票方重新開具。

增值稅普通發票沒有銷售方銀行開戶賬戶可以用於報銷嗎?

問題2:銀行貼現利息是否提供發票?

解答:

銀行貼現利息應提供發票,企業也應主動索取發票。

一、銀行貼現屬於提供服務的行為--應開具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銀行貼現,屬於提供金融服務,收取的貼現利息就是服務報酬,應按照上述規定向付款方(貼現人)開具發票。

二、貼現企業需要取得發票才能稅前扣除--應主動索要發票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釋出)規定,對於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的,應取得增值稅發票作為稅前扣除。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附件1)明確規定,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綜上所述,銀行貼現,銀行有義務向貼現企業提供發票,貼現企業有權利和責任索取發票(否則不得稅前扣除)。

增值稅普通發票沒有銷售方銀行開戶賬戶可以用於報銷嗎?

問題3:上級公司收取下級公司管理費,上級公司應該提供什麼憑證?

解答: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在中國境內,屬於不同獨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1。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

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3。母公司向其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項服務,其收取的服務費可以採取分項簽訂合同或協議收取,也可以採取服務分攤協議的方式,即由母公司與各子公司簽訂服務費用分攤合同或協議,以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所發生的實際費用,並附加一定比例利潤作為向子公司收取的總服務費,在各服務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業、虧損企業和享受減免稅企業)之間按《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合理分攤。

4。

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5。子公司申報稅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務費用,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與母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等與稅前扣除該項費用相關的材料。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支付的服務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因此,按上述規定

以管理費形式收取所屬子公司的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但上述公司以管理費形式收取所屬子公司的費用,實際屬於為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而收取的服務費,可以按照國稅發〔2008〕86號檔案的規定進行處理,收取的服務費應當開具合法真實的增值稅發票。

如果屬於不得稅前扣除的管理費,母公司(上級公司)以收據開具也是也可以的,只是在納稅申報時需要進行納稅調增。但是,還以建議向上級公司反映,最好還是按照國稅發〔2008〕86號檔案的規定進行處理,該開具發票的還是開具發票,該簽署合同或協議還是簽署。母公司開具發票後,其實對於整個集團的稅負是最低。

增值稅普通發票沒有銷售方銀行開戶賬戶可以用於報銷嗎?

問題4:公司補貼也要發票是不是公司偷稅漏稅?

解答:

錯誤,不是公司在偷稅漏稅,而是你們公司在幫助你們員工偷稅漏稅。

因為根據現有的個人所得稅法,個人從單位的取得的補貼,除非常特殊的外,都是需要併入工資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透過報銷的形式(提供發票),就讓員工可以少繳稅。

好事難做,好人難當!

估計是你們單位的某些財務人員,想為你們員工謀福利少交稅,結果卻被誤解成這樣,我不知道你們老闆或經辦人看到會作何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