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只有一方簽名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如何

目前在生活中,房屋買賣合同中房屋所有權的糾紛最為顯著,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只有夫妻一方簽字的買賣合同因為沒有夫妻另一方簽字確認,簽字的一方可能損害未簽字一方的利益,所以當沒簽字一方對合同提出異議時,應當認定為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在財產處分時夫妻雙方互有代理權利,一方可以代理一方處分財產,因此合同有效。

夫妻二人只有一方簽名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如何

一、不動產物權以公示為原則:

房屋共同登記在夫妻二人的名下或者在非籤合同一方名下時,在購房人僅與夫妻中一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屬於無權處分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取得所有權人的追認,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的人在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出賣人的配偶最終拒絕追認合同的效力,則該合同不能作有效處理。

一般認為:購房人通常情況下難以得知簽字一方是否故意損害另外一方的權利,同時由於房產的價值較大,認定夫妻之間有互為代理的許可權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所以認定合同效力的關鍵是該房產登記在了誰的名下。

房屋共同登記在夫妻二人的名下或者在非籤合同一方名下時,此時,也不能輕易認定購房人為善意。

夫妻二人只有一方簽名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如何

二、認定合同效力的關鍵是該房產登記在了誰的名下:

如果房屋登記在夫妻中的簽字一方的名下,那麼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因為購房人只負有對房屋產權狀況形式審查的義務,《物權法》規定房屋的產權證書是享有不動產所有權的證明,購房人可以相信房屋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是唯一的產權人,有權處分該房產。

購房人沒有義務去審查出賣人是否已婚,轉讓的房屋是否為只登記在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之類的資訊。

在這情況下,認定房地產買賣合同有效為宜,若因此損害到出賣人的配偶的利益,出賣人的配偶可向出賣人請求賠償損失。

夫妻二人只有一方簽名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如何

三、出賣人反悔了,以夫妻雙方只有一方簽名,另一方事後不同意而主張合同無效為理由的:

當房價逐漸上升時,基於利益的驅使,出賣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為爭取最大利益常常提出各式各樣的反悔理由,這種現象也是最為普遍的,人們總是利益當頭,想方設法。所以,買房為了避免日後的糾紛,可以在簽訂買賣合同的時候,要求雙方都簽字,如果一方因為什麼問題不能簽字的,也要出示她已經同意的委託書的其他形式,同時,也要儘量縮短從簽約到房屋過戶的時間,防止賣方反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