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係的法律流程

解除收養關係的法律流程

收養關係是一種基於法律行為而發生的關係。收養一般要經過相關部門的稽核和登記才可生效。收養之後其就是法律意義上的監護人,收養型別主要有:完全收養和簡單收養;共同收養和單獨收養等等。

01收養關係的成立條件

1、收養的成立是養父母養子女親屬關係發生的惟一途徑,合法收養關係對收養和被收養人間以及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發生一系列法律效力。收養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履行法定的手續,才能合法有效,才能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

2、收養關係成立的條件具有:收養人的條件,被收養人的條件,送養人的條件都符合法律原則。

02解除收養關係的法律程式

收養關係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具體可透過以下兩種方式之一處理:

(一)依當事人的協議而解除

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是:

①須當事人同意。就收養方而言,須得養父母同意,就被收養方而言,養子女已成年時,經養子女同意即可;養子女尚未成年時,須得養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養的監護人同意,養子女已有識別能力的,還須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②當事人須對財產生活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別無爭議。協議解除收養可按公證或登記程式辦理。公證機關辦理解除收養的程式,亦可以分為申請、審查、辦證三個環節。當事人達成解除收養的決議後,須到戶口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解除收養的申請,並說明要求解除收養的理由。公證人員應對當事人要解除收養的原因及有關情況進行調查,以便查明解除收養是否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願;要求解除收養的理由是否正當合理,有無其他意圖;雙方對財產和生活問題的處理是否合法等,經審查後,對符合解除收養條件的,就為其辦理公證,准予解除。當事人自接到公證書之日起,收養關係即告終止。如果不符合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不予辦證,對有關糾紛,可建議當事人依訴訟程式提出請求。

基層政權機關或戶籍部門辦理解除收養的登記,也要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嚴格的審查,按照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決定是否准予登記。

(二)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一方要求解除收養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解除收養,但在財產和生活困難有爭議的,一般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亦可經訴訟程式由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法院審理收養案件,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調解無效時,依法判決。

人民法院處理解除收養的糾紛,應當堅持保護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保障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雙方的利益,根據不同情況實事求是地妥善解決:

①養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查明情況,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處理。

②養父母不盡撫養義務,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應予解除。

③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的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均為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03解除收養關係協議書的主要內容

1、當事人雙方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收養關係的成立時間、經過;

3、解除收養關係的原因;

4、解除收養關係後住房及有關財產、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處理;

5、解除收養關係的日期;

6、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內容;

7、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日期。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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