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容貌焦慮”?重點打擊!國家出手

11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釋出《醫療美容廣告執法指南》。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整治各類醫療美容廣告亂象,著力解決危害性大、群眾反映集中的問題,對以下情形予以重點打擊:

(一)

違背社會良好風尚,製造“容貌焦慮”,將容貌不佳與“低能”“懶惰”“貧窮”等負面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或者將容貌出眾與“高素質”“勤奮”“成功”等積極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

(二)

違反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未經藥品管理部門審批或者備案的藥品、醫療器械作廣告。

(三)

宣傳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備案的診療科目和服務專案。

(四)

宣傳診療效果或者對診療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證性承諾。

(五)

利用行業協會以及其他社會社團或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使用患者名義或者形象進行診療前後效果對比或者作證明。

(六)

利用廣告代言人為醫療美容做推薦、證明。醫療美容廣告中出現的所謂“推薦官”“體驗官”等,以自己名義或者形象為醫療美容做推薦證明的,應當被認定為廣告代言人。

(七)

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人物專訪、新聞報道等形式變相釋出醫療美容廣告。

(八)

對食品、保健食品、消毒產品、化妝品宣傳與醫療美容相關的疾病治療功能。

(九)

其他違反廣告法律法規規定,嚴重侵害群眾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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