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違規,藥店免罰

多地規定,藥店部分違法違規情形,可免於行政處罰。

藥店4項違規情形,免於行政處罰

10月4日,河南省藥監局釋出《河南省藥品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清單》(以下簡稱“檔案”),以最佳化法治營商環境。

根據檔案資訊,對於省內零售藥店,共有4項違規情形可免於行政處罰。

檔案要求,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未按照規定進行記錄的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可免掉:

1。無主觀故意,未及時登記購銷記錄,個別專案記錄不全,且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2。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

若按新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未按照規定進行記錄的,要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針對藥品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報告疑似藥品不良反應,下列情況可免於行政處罰:

1。情節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2。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

按照新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報告疑似藥品不良反應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多地規定,藥店部分違規可免行政處罰

梳理發現,“藥店部分違法違規情況,可免行政處罰”規定並非河南一地之音。

10月27日,海南釋出《海南省藥品監管領域包容審慎監管事項清單(徵求意見稿)》,該檔案提到,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沒有及時登記購銷記錄,但索證索票齊全、不影響追溯的。

另外,藥品經營企業未違反《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並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銷售或者使用的藥品是假藥、劣藥的,沒收其銷售或者使用的假藥、劣藥和違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處罰,不予資訊公示。

9月29日,上海釋出《關於促進上海市藥品零售行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並明確規定,藥店發生下列違法違規情況,(可)不予行政處罰:

1。採購銷售渠道合法、檢驗結果合格,不存在《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現場檢查指導原則》明確的主要缺陷和嚴重缺陷,且不影響整體藥品質量管理體系執行的情況下,發生輕微違法違規行為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2。初次違法並及時改正,且危害後果輕微的情形,可不予行政處罰。

3。銷售假藥、劣藥但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所銷售的是假藥、劣藥,且未明顯違反《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的,沒收其銷售的假藥、劣藥和違法所得,但可免除其他行政處罰。

這也就是說,如果藥店無意銷售假劣藥,只要有充分證據支援,就可免於鉅額行政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上訴規定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與“不予行政處罰”有所區別,“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只是說明免掉處罰的可能性,處罰與否得由行政機關裁量。

另外,今年7月15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訂《行政處罰法》也提出,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證明無意銷售劣藥,藥店至少免掉10萬罰款

日前,多地監管部門公佈不少關於“藥店部分違法行為免於處罰”的案例,其中“藥店違法銷售假劣藥免於行政罰款”型別引人關注。

今年8月,黑龍江藥監局曝光一起“藥店銷售劣質北柴胡”案例。在案例中,監管部門查證得知,生產北柴胡的中藥飲片廠家為合法購藥渠道,藥店為合法藥品經營企業,根據藥店相關採購記錄、驗收記錄、商品銷售單等資訊,監管部門確認藥店從廠家購入、銷售劣質“北柴胡”為事實。可以看出,該藥店銷售劣質北柴胡實屬無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未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並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銷售或者使用的藥品是假藥、劣藥的,應當沒收其銷售或者使用的假藥、劣藥和違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處罰。

基於以上事實和法律法規,監管部門責令該藥店停止購入、銷售劣藥“北柴胡”,並沒收違法所得,且免掉行政處罰。

換個方式講,如果對該藥店實施行政處罰,按照新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店銷售劣藥的,罰款最低10萬;銷售假藥的,罰款150萬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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