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0年前存了11萬,今要取回,存款銀行已銷戶……

文/羊城派記者 董柳 通訊員 闞倩

家住廣州的陳伯,一次搬家時無意發現了十多年前的存摺,上面顯示共有11萬餘元存款。當他拿去取款時,銀行卻稱已經銷戶了,銷戶前的餘額為703元,是陳伯先掛失後銷戶,因此存摺原件未被收回銷燬。

陳伯究竟能不能拿回錢?記者今天從廣州市天河區法院瞭解到,陳伯起訴到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後,法院近日作出了一審判決,給出了答案。

老客戶憑存摺取款

陳伯多年前在某銀行存款,並辦了存摺。1999年年底的時候,他往存摺裡面存了2。6萬元,加上這一筆,當時存摺裡總共有116703元。

2016年,陳伯在搬家時無意中找到這個存摺。從2017年開始,陳伯多次拿著存摺到銀行取款,均被告知銀行賬戶已登出,無法取款。陳伯與銀行交涉無果,十幾萬塊就這樣不明不白地沒了,陳伯不服。

2018年,陳伯起訴要求銀行償還存款,支付利息,並承擔訴訟費用。

對此,銀行表示,陳伯的存摺在2000年的時候便掛失銷戶了,銷戶前的餘額為703元,陳伯先掛失後銷戶,因此存摺原件並未收回銷燬。銀行系統中已無涉案賬戶。

況且陳伯的存摺已與銀行卡關聯繫結,卡折資金通用,不能僅憑存摺流水證明餘額。

近20年前存了11萬,今要取回,存款銀行已銷戶……

銀行資料移植現缺口

多筆流水記錄不見了

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陳伯在銀行開立一張存摺,存摺首頁清楚載明:存摺所記賬目以本行賬目為準,儲戶每次存取後應立即核對存摺記錄。

在陳伯的存摺換折以後,從1998年到1999年,該存摺賬戶一共產生了53筆流水。最後一筆流水是存入26000元。

訴訟中,銀行方面表示,銀行系統經過數次的資料移植,可能是因為陳伯的存摺已經銷戶,在2000年資料移植時不一定會把之前的流水記錄一併移植,只移植了最後一筆的掛失及銷戶記錄。

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會計原始憑證的保管期限是15年,涉案賬戶的掛失及銷戶的原始憑證記錄在2016年已經銷燬。

銀行轉移風險有違公平

老客戶獲法院支援

經辦法官趙心晶結合案件情況和現有證據,依法對陳伯存摺記載的餘額116703元予以確認。

原因在於:第一,陳伯的存摺直接證實了存款餘額的事實,而銀行系統“掛失銷戶”記錄只能證明該賬戶最終的狀態,雖然卡摺合一以及存摺上記載了“存摺所記賬目以本行賬目為準”,但是對於存款餘額為何減少,如何減少,銀行沒有任何流水記錄或原始憑證可以證明,並沒有一個完整、詳實的賬目予以記載。

第二,雖然《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對於會計原始憑證要求的保管期限是15年,銀行依據上述辦法對原始憑證進行了銷燬,但是銀行也應該提供完整的流水記錄予以印證。

銀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在經濟、技術方面擁有遠勝於一般客戶的抗風險能力,既然明知原始憑證在將來會被銷燬的情況下,更有責任及義務儲存好完整的流水記錄,不能以系統移植資料存在問題,而把潛在的風險轉移給儲戶,這是有違公平原則的。

第三,在一個經濟秩序正常運轉的社會,銀行無疑是也應該是公民最信任的地方。

銀行內部系統存在技術問題,如果其自身有過錯還不需要擔責,其後果明顯不利於銀行內部加強治理,也不利於防範類似的事件發生,這與其維護金融秩序,保障儲戶利益的金融目的背道而馳。

天河區法院判決:銀行向陳伯返還存款本金116703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法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由銀行負擔。一審判決後,銀行依法履行了義務。

法官:自由取款是儲戶權利

留存證據是維權關鍵

法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家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及其他合法權益,鼓勵個人參加儲蓄。”既然陳伯與銀行之間存在儲蓄關係,陳伯便有自由取款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類似陳伯這樣在十幾年後取款不能、再碰上銀行系統移植存缺漏的情況確實較為少見。

作為銀行客戶,可以直接提供的證據多為銀行在辦理業務時開具的憑證或單據,建議大家在辦理銀行業務時,及時仔細留存相關憑證和業務辦理單據,避免陷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紛爭中。

另外,提升抗風險能力,加強內部管理,確保賬戶資金安全和資訊完整,敢於承擔責任,應當是現代專業金融機構的應有之義。

法官建議,對特殊類別的原始憑證,例如借款借據、銷戶等相關憑證,延長保管期限或永久保管,保證原始材料的完整性;對系統資料定期檢測升級,及時查漏補缺資料,保證系統資料的連貫性;對銷戶等重要型別業務,以系統簡訊方式再次通知儲戶,保證儲戶的知情權。

圖片 | 視覺中國

責編 | 崔文燦 實習生 鄭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