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寧波晚報報道,在
6月19日,剛工作不久的小徐在上班路上丟了一部蘋果7,
在朋友小芳的幫助下聯絡上了撿到手機的中年婦女,對方開口就索要2000元酬謝費。
雙方碰面後,小徐說最多隻能酬謝500元,對方一口拒絕,無奈之下小徐選擇報警。
不料那名中年婦女氣急敗壞之下,突然怒砸手機,把小徐的手機螢幕砸得稀巴爛!
事後小徐維修手機換了螢幕花費300元,維修師也不能確認摔機會不會對手機有影響,
但是這事對小徐造成了很大困擾,她還是選擇了報警請求處理。
而根據我國法律法規,撿到他人財物拒不歸還會構成刑事犯罪。
撿到他人財物有義務無償歸還,在歸還過程中,在雙方達成協議你情我願的情況下,
失主可以給予補償,但是失主不給予補償,撿到他人財物者不可強行索要,
撿到他人財物者拒不歸還則屬於不正當得利,失主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要求返還。
如果失物價格超過2萬元,則涉嫌非法侵佔構成刑事犯罪。
透過律師瞭解,本例事件撿到手機的大媽拒不歸還還摔壞手機,
則造成一個後果,失主財物受損,涉嫌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罪,根據金額大小來判定。
就算金額小,達不到刑事標準,這種行為也
已經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這例事件,
需要一些固定證據,確認對方的身份資訊,
而固定證據的最好方式就是報警求助,讓警方給雙方做筆錄。
撿到別人財物歸還是自己做人的道德和善意,
失主選擇報答也是別人做人的道德和善意,
這件事情的對錯其實很簡單,你歸還是對,就算她不打算報答算錯,
但是不能因為不報答就因錯犯錯,更何況失主打算報答,
得之我幸失之我命的道理都不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