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柳青怎麼也沒想到,自己會被80多歲的婆婆告上法庭。
要說丈夫去世,自己與婆婆在內的親屬已經毫不相干,各自安好,便是晴天。
但世上的事誰又能說得清,而且婆婆也是有理有據的要求分割丈夫的遺產,不僅要分,而且鬧得全村都知道了。
如果不應戰的話,於理於法好像都說不過去。
丈夫去世,依然贍養公婆?
楊柳青的公婆均已80高齡,一般農村能活到這樣大的年紀,一定是父慈子孝,生活安逸,村裡人都說二位老人極有福氣。
楊柳青的丈夫在家排行老四,上有三個哥哥,下有兩個妹妹一個弟弟,不過遺憾的是,公婆的大兒子很早就已經去世了。
和很多當地青年一樣,楊柳青的丈夫和其他的哥哥妹妹成年後都外出打工,並相繼成家。
按照雲南農村風俗,一旦娶妻生子就應該分家另過,楊柳青一家也不例外,被公婆分了出來,並獲得了部分財產。
因為當時小叔子還未成家,二老也能勞動,為了顯示公平,公婆和小兒子一起生活,並相互幫襯。
其實這樣的分家模式在農村十分普遍,當時應該還約定了父母的生養死葬,或許楊柳青的公婆並未考慮這一層,因此並未明確。
但隨著小叔子娶妻生子,家庭格局發生了變化,而且此時的公婆年紀已經老邁,逐漸喪失了勞動能力,贍養問題擺在了眼前。
此時不用講法律,按照道德規範,幾個兒子一般也會商量父母的養老問題了。
不過有時候子女多了或許並不是好事情,在贍養問題上是沒有人主動來承擔的,因為還有個比較和怕吃虧的思想在裡面。
即便自己的子女答應,但作為協助贍養的兒媳、女婿肯定都會打出各自的小九九,現實中要想均衡贍養義務還是相當難得。
為此,哥兒幾個相聚一起,對父母的贍養問題進行協商,最終達成“每人贍養一年,輪流進行”的贍養協議。
這樣的方法還是被大多數人認可的,總算是解決了父母的養老問題,而且誰也談不上吃虧。
但月有陰晴圓缺,人有旦夕禍福,正當要輪到楊柳青夫婦贍養老人的時候,一場意外發生了,楊柳青的丈夫撒手人寰。
這次意外不僅讓白髮人送黑髮人,而且楊柳青也頓時成為悽慘的寡婦,還得獨自撫養兩個未成年的女兒。
饒是如此,楊柳青對老人的贍養並未推脫,依然強忍悲痛,照顧了幾無自理能力的公婆一年時間。
這無疑是一種美德,可是在楊柳青的幾個妯娌、大伯子、小叔子、小姑子看來,是那麼的理所當然。
為爭遺產,嚐盡人情涼薄?
在將公婆移交給丈夫下一位兄弟贍養之後,楊柳青開始安心操持這個家。
首先她歸置了和丈夫一起建起的兩層小樓房和破舊的豬圈,準備養豬賺錢貼補家用。
為了方便養豬,楊柳青還自己動手在豬圈旁邊加蓋了一件偏廈,平時可以避風躲雨煮豬食。
無論從哪一方面看,楊柳青是個勤勞自強的人,也難怪能和丈夫修上別人望塵莫及的小樓房。
正當楊柳青的小日子蒸蒸日上的時候,一件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卻發生了。
就在那一年,公公因為年老體弱去世了,只留下了年邁無法自理的婆婆獨守人間。
公公去世,幾個兄弟姐妹在一起商量分割公公財產的問題,但唯獨沒有叫上楊柳青。
養老有我的份,分財產卻把我排除在外,今後婆婆的事情我就再也不管了,為此,楊柳青撂出狠話。
此言一出,妯娌們兄弟們對楊柳青進行了全力討伐,併發生了很大的矛盾。
其實就算楊柳青不再贍養婆婆,也並無不妥。
因為按照當前約定,楊柳青已經自然解除了對婆婆的贍養義務,從法律角度來說,楊柳青與婆婆及其子女已無瓜葛。
但世事如棋局局新,在公公死後不久,楊柳青卻收到了昆明市呈貢區法院的傳票。
而原告竟然是已經80多歲的婆婆,其訴求並非贍養問題,而是要和楊柳青及其兩個女兒瓜分楊柳青丈夫的遺產。
面對這一紙訴狀,楊柳青氣憤不已,自己對公婆已是仁至義盡,為何對方還如此不講情理。
況且,丈夫現在的遺產也是自己和丈夫省吃儉用的結果,婆婆為何要突然發難,提出分割遺產的要求。
在感受到鑽心蝕骨般的疼痛之後,楊柳青還是決定迎戰,但同時她也提出質疑。
婆婆可謂已經基本喪失了各項能力,這事情肯定是幾個大伯子、小叔子搞出來的,婆婆明顯是受到挑撥。
但無論是誰在搞事,訴訟也是每個公民的權利,法院在認真稽核之後,也只有依法按照程式辦理。
面對已經無法挽回的對戰,楊柳青向法院提出了自己的想法,要求婆婆必須參與訴訟,自己要當面問清楚婆婆的真實想法。
此時幾個大伯子和小叔子統統跳了出來,指責楊柳青的要求有些過分,並稱母親已經80多歲,儘管思維清晰,但身體過於衰弱,無法親自到庭。
因為對方提出的理由也十分正當,依法取得了同意。
從明面上來看,這是一樁再也簡單不過的遺產分割糾紛案,只要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劃分就可。
但雙方的諸多怪異舉動也引起了承辦法官的注意,認為事情絕非訴狀上所寫的那樣簡單。
為切實保障各方權益,承辦法官決定親自走一趟,到實地進行查證瞭解。
贍養公婆,遺孀無需擔責?
人性始終還是善良的,在現場,無論是村民還是楊柳青丈夫的兄弟們,都確認房子是楊柳青夫婦的共同財產。
既然是共同財產,楊柳青丈夫的部分就是遺產,當然不能由楊柳青個人獨得,其丈夫的父母應該有一定的份額。
但究竟怎樣分配,卻始終是個難題,由此楊柳青和丈夫的兄弟們還多次發生爭吵,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針對楊柳青提出本案的起訴是否婆婆的真實意思,承辦法官面見了老人進行了溝通。
雖然婆婆目前確實行動不便,但思維尚還清晰,能夠表達自己的意思。
針對這場訴訟,婆婆表示是因為今後養老無望提出的,還是希望兒媳能夠照顧自己。
面對婆婆的疑慮,承辦法官耐心地向她解釋法律規定,指出兒媳與她已經沒有法律上的贍養關係,但分割遺產的訴求可以得到支援。
至此,這錢案件的法律關係已經十分清晰,老人提出分割兒子遺產的訴求是應該得到支援的,但究竟如何分配呢?
其實遇上這樣的事情,首先還是協商,但因為對丈夫兄弟始終存有戒心,楊柳青並不願和他們交流。
但作為當事人的婆婆確實無法參與協商的話,其子女是可以擔任代理人的。
因為案情特殊,法官決定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但事與願違,調解過程雙方爭議較大,且情緒激動,只有開庭進行審理。
經過雙方舉證質證,確立了楊柳青丈夫遺產的劃分。
按照法律規定,在無遺囑的情況下,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但死者遺留下的主要財產為房產,如果進行分割,勢必會造成新一輪的爭議,而且老人居住到死者家裡已經不具有操作性。
而目前楊柳青不僅要獨自撫養兩個女兒,丈夫生前因病支出的醫療債務還沒有還清,多餘分配給死者母親也不公平。
考慮到老人目前和小兒子共同居住,而楊柳青的居住房屋僅有新建的樓房等實際原因。
最終法院劃分新建房屋歸楊柳青及其兩個女兒所有,婆婆繼承豬圈以及楊柳青新蓋的偏廈,今後楊柳青及兩個女兒不再負責老人的生養死葬。
在老人去世後,可以由老人自行分配或者交給對其照顧較多的兒子使用,這樣也能夠較為公平地保障雙方的權利。
上述方案最終得到了楊柳青及老人和子女的認可,並達成了司法調解協議。
總體上來看,這起糾紛主要是遺產爭議,但深層次的原因還是老人對兒媳的不捨。
兒子去世,老人必須接受的事實是:兒媳與自己再無法律上的供養或贍養關係,兒媳作為兒子的遺孀也無需承擔贍養責任。
很大一部分老人並非理不清這份關係,但還是會糾纏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