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正當防衛致人死亡的,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正當防衛致人死亡的,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呢?近日,大足法院審結一起正當防衛致人死亡案件,依法判決駁回死者親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訴訟請求。

死者謝甲與被告謝乙系同胞兄弟關係。2018年6月9日,謝甲、謝乙共同參加在靈仙廟舉行的廟會活動並飲酒。當日,謝甲因認為謝乙說話冒犯自己而心懷不滿,遂回家中拿了一根長約30CM的鐵鏨子到靈仙廟,揚言要捅死謝乙,後被他人勸阻,鐵鏨子也被他人奪下。隨即,謝甲又從家中拿了一根叉子捅刺謝乙,雙方進行打鬥,在叉子被奪走後,謝甲又先後就地撿起一根圓形木樁及兩個啤酒瓶砸向謝乙,都被謝乙一一躲過。之後,二人繼續扭打在一起,在扭打過程中,謝乙用腿壓住謝甲身體,雙手掐住謝甲脖子,導致謝甲窒息死亡。

「以案說法」正當防衛致人死亡的,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經鑑定,謝甲繫頸部遭受扼壓作用致機械性死亡;謝乙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謝甲、謝乙在案發時血液中酒精含量分別為300mg/100ml,123。6mg/100ml。

「以案說法」正當防衛致人死亡的,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公安機關以謝乙涉嫌故意殺人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認為,謝乙雖然實施了故意殺害他人的行為,但屬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決定對謝乙不起訴。

「以案說法」正當防衛致人死亡的,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死者謝甲的妻子、子女認為,雖然檢察機關沒有追究謝乙的刑事責任,但受害人謝甲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謝乙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謝乙賠償因謝甲死亡造成的損失52萬餘元。

法院認為,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本案中,謝甲酒後滋事,繼而持兇器刺向謝乙要害部位,在其行為具有現實危險性而屬於“行兇”的前提下,謝乙採取防衛手段,將正在實施暴力犯罪行為的謝甲傷害致死,雖然謝乙的行為造成了謝甲死亡的法律後果,但由於謝乙系在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實施的特殊防衛,該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且未超過必要的限度,故被告謝乙對原告方的損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遂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方的全部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正當防衛致人死亡的,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可以實施特殊防衛。對於不符合特殊防衛起因條件的防衛行為,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如果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也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結合本案,具體來說:

一、謝甲的行為屬於“行兇”。

謝甲揚言要殺死謝乙,並且實施了持鐵叉捅刺謝乙頭部的行為,致謝乙頭頂部受傷,謝乙的人身安全已處於現實的、急迫的、嚴重的危險之下,謝甲的行為符合“行兇”的認定標準。

二、謝乙的防衛行為適時。

判斷防衛行為是否適時,關鍵要看不法侵害行為是否正在進行。謝甲在被奪走鐵叉後,仍就地撿拾木樁、酒瓶繼續對謝乙進行攻擊,可見謝甲並未放棄攻擊行為,其人身危險性一直未消除,其行兇目的只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不能認定其不法侵害行為已經停止。

三、謝乙的行為屬於特殊正當防衛,沒有超過必要限度。

法律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亦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文中圖片來源於網路,侵刪)

【來源:大足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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