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究“三從四德”的古代女性,她們想離婚應該怎麼做?

講究“三從四德”的古代女性,她們想離婚應該怎麼做?

近年來我國離婚率正在呈持續上漲的趨勢發展。有很多年輕人在結婚後1-6個月左右,就會因為某些不可調和的問題而離婚。如果從法律層面上來講,離婚其實指的就是夫妻雙方,透過協議或者法律手段解除婚姻關係。

筆者認為現代社會的離婚率之所以特別高。除了與夫妻雙方思想不成熟,以及“三觀”不一致有很大關係之外。還有一個特別值得大家關注的問題,源於“金錢至上”理念影響下的經濟壓力。

講究“三從四德”的古代女性,她們想離婚應該怎麼做?

現在年輕人結婚必須要有“三子”,即“房子,車子,票子”。這“三子”作為社會活中的必需品,不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生活質量,而且也可以成為左右婚戀的必然因素。

雖然這三類必需品看起來俗不可耐,但如果一樣都沒有又何談婚姻幸福呢?

“離婚”雖然在現代社會中,是一件司空見慣的事情。但是在古代社會卻是一件,影響到個人仕途、聲譽以及名望的大事。

尤其是對深受封建禮教束縛的女性來說,一旦被丈夫“一紙休書”掃地出門,不僅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嚴重的甚至會走上絕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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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受男權社會壓迫下的“離婚”方式

封建社會的兩個主要特點,就是“家天下”和“男權至上”。 在這種思想意識的壓迫之下,生活在封建社會中的男性可以擁有多種特權,而女性則一直充當被壓迫的角色。直到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王朝清朝覆滅才改變了這種局面。

事實上在古代社會中,男人與女人之間的地位差距,其實完全可以用“大與小”來形容。男人無論無論做什麼事情都要比女人高一等。

比如,古人經常說“大丈夫,小女子”。即使是很多古代先賢,對古代女子的評價也都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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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權社會中的弱勢群體

古人在形容古代男子的時候,通常會說“大丈夫能屈能伸,忍常人之不能忍 ”。孟夫子也曾在 《孟子·滕文公下》中說:“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謂大丈夫。”

將男人與“大”字完美結合,實際上所體現出來的就是男尊女卑。

而被後世人奉為“至聖”的孔夫子,其實對古代女性也存在一定偏見。《

論語·第十七章·陽貨篇》中,曾有過這樣一段論述:“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近之則不孫,遠之則怨。”

如果單純的從字面意義上去理解,就是唯有女人和小人最難對付。孔夫子將女人和小人相提並論,指出如果與他們過從甚密,就很容易做出無禮之事,嚴重的甚至還會壞了應有的規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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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孔夫子的這段話是為了,勸誡君王應該親賢遠佞。但是以女子和小人作比,也恰恰說明了女性在古代社會中的地位。這種以男權作為基本思想的言論,其實就是對女性的歧視和貶低。

也正因為“男權至上”思想在作祟,以及聖賢之人將女子與小人相提並論的看法。古代社會中的女人地位才會特別低,而且才必須要遵守所謂的“三從四德”。也正是因為這種不符合人倫的約束,才讓女性一直都處於被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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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從”與“四德”約束下的離婚觀念

(1)“三從四德” 的實質是男權至上

“三從四德”是一種典型的儒家思想,這種思想的主要依據就是“儒家禮教”。孔夫子認為女人只有做到“三從四德”,才能起到更好的相夫教子作用。筆者認為這種儒家禮教,其實只是將古代女人作為一種工具看待。

因為按照儒家所提倡的“三從”與“四德”來看,其實就是為了約束古代女性。讓她們在行為與道德方面更加規範,而這個所謂的規範就是,以“男權至上”為基礎的封建禮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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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從”思想對女性的迫害

“三從”出自《儀禮·喪服·子夏傳》:“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

從這段記載中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瞭解到,生活在古代的女性,一直都處於一個從屬地位。

在未到結婚年齡或尚未訂婚之前,這個階段的女孩應該聽從於父命。也就是說無論做任何事情,都應該先經過父親的允許。就拿嫁人這件事情來說,即使父親讓自己嫁給一個不喜歡的人,也只能忍氣吐聲地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而在結婚之後就要無條件的服從於丈夫,無論是好是壞都不應該違抗丈夫的意願。哪怕丈夫經常毆打妻子,或者說不務正業也不能有半點怨言。只有這樣才符合“三從”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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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死從子”則是指丈夫死了之後,女人就要服從兒子的意願。即使兒子根本不成才,或者壓根做的就是錯事也不能隨意指責。實際上如果大家仔細分析一下,就會得知“三從”其實徹底暴露了,封建社會中的男權主義思想。

而且這種男權主義思想對女性的束縛是層層遞進的。小的時候應該聽從於封建大家長的“一言堂”。等到長大出嫁之後還要聽命於丈夫,即使丈夫因故死亡還要聽兒子的。也就是說從女孩出生一直到死亡,都無法離開男權主義的束縛和迫害。

講究“三從四德”的古代女性,她們想離婚應該怎麼做?

筆者認為“三從”思想對女性的束縛,可以說從身體到心理再到精神。在“三從”思想的引導之下,封建社會中的女性在潛意識中,其實就已經接受了“三從”對靈與肉的迫害。再加上古代女性沒有讀書的權利,所以她們的潛意識中根本沒有反抗精神。

所以在這種封建禮教的束縛之下,生活在古代的女性其實婚後生活特別不幸,她們也根本想不到或者壓根就不敢提出離婚。

這也是很多古代女性婚姻不幸的癥結所在。甚至結婚之後的女性被丈夫虐待致死,也基本上得不到沉冤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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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四德”古代女子的精神束縛

“四德”則被記錄於《周禮·天官·九嬪》中:“九嬪掌婦學之法,以九教御:婦德、婦言、婦容、婦功。”

如果按照“四德”的基本要求去看,就是要求女性要從個人德行、言語、外表和內在,四大方面去嚴格要求自己。

只有這樣才能夠符合封建男權社會的行為準則,才能夠做一個符合男人心意的好女人。而所謂的“四德”標準,其實都是根據古代男性的意願制定的。所以古代女性只要照做,就可以成為一個好女兒、好妻子和好母親。

講究“三從四德”的古代女性,她們想離婚應該怎麼做?

大家可以試想一下在“三從四德“思想的束縛之下,古代女性即使生活得特別不幸,也根本不會謀求自己的權利而主動反抗男權主義。雖然在現代人看來這簡直就是一種悲哀,但是在古代封建社會卻是一種司空見慣的事情。

在這種嚴苛的思想束縛之下,即使古代女性經常遭受丈夫的責罵甚至毆打,也很容易處於求救無門的狀態之中。

因為無論在父親、丈夫還是兒子的心目中,生活在古代的女性就是男人的附屬品,所以即使她們的婚姻特別不幸,也鮮有女性主動提出離婚的案例。但這並不代表古代女性從未有過離婚的想法,或者主動提出離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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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性“離婚”可謂困難重重

1。被離婚之“出妻”

在古代社會女性往往都是被離婚的角色,也就是說如果她的丈夫不喜歡她了,亦或是公婆對她有意見,那麼她的丈夫就會寫下“一紙休書”,這樣就可以有效解除婚姻關係。而且被休的女性基本上都會淨身出戶。

被婆家休了的古代女子,往往也無法得到孃家人的理解。而且街坊四鄰也會因此而嘲笑她。這其實也再一次體現出了,古代男權社會的劣根性。離婚之後的女人一般都無法再嫁,甚至有很多心裡比較脆弱的女性,在被離婚之後都會含恨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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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這種離婚方式又可以被稱為“出妻”。除了一些極為變態的“出妻”理由之外,古代女性被丈夫“一紙休書”攆出家門,其實還與所謂的“七出”有關係。即“無子、淫、不順父母、口多言、盜竊、妒忌、惡疾”。

2。主動離婚之“和離”

據《晉書·愍懷太子遹傳》記載:“初,太子之廢也。妃父王衍表請離婚。”

這段話說的是當愍懷太子被廢之後 ,他的岳父王衍上表替太子妃提出離婚申請。這應該是古代女性主動離婚的最早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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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和離”其實按照現在的說法就是協議離婚。但並不是所有朝代的女性都擁有這個權利。“和離”出現最多的朝代就是唐代,因為生活在唐朝的女性地位相對來說比較高。她們在無論是在社會還是家庭中的地位都有所提升。

雖然當夫妻感情走到盡頭之時,在不吵不鬧的前提下“和離”,一般都被認為是最圓滿的結果。事實上“和離” 應該是唐朝首創,因為唐朝時已經出現了“放妻書”。雖然它與“休書”的實際結果相同,但是卻從另一個方面證實了,女性在唐朝時候的家庭地位。

“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夫婦。若結緣不合,比是怨家,故來相對……既以二心不同,難點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

這段“放妻書”中的語句,實際上寫出了夫妻二人引援結合,但又不得不分道揚鑣。

相比較於“休妻書”來說,更具有情真意切、難捨難分質感。“願娘子相離以後,重梳蟬鬢,美掃蛾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這是丈夫對前妻的美好祝福,說二人雖然離婚但並未結怨。

結 語

生活在封建社會中的女性,無論是在社會上還是家庭中,她們的地位其實都非常低。這方面可以從古代社會,對女性的苛刻要求中可見一斑。“

三從四德”是束縛女性的精神枷鎖,在這種思想的束縛之下,古代女性其實就是男性的附屬品。

她們無論是未嫁還是出嫁之後,其實都會受到男權主義的影響。尤其是在結婚之後,不僅要承擔起相夫教子的重擔,而且還要對公婆畢恭畢敬,否則就會違反“三從四德”的禮教約束。即使她們婚姻不幸也要默默承受,因為她們連離婚的資格都沒有。

【參考文獻】

胡勝盼《古人如何離婚》

倪方六《古人離婚如何分財產》

江帆《古代人怎麼離婚?》

《古人的離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