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女孩子若嫁不出去,可是要罰錢的!

最近國家三胎政策開放,而現在很多人都喜歡晚婚晚育,所以關於三胎的議論也是屢屢登上熱搜,相比較,古代中國是一個“早婚國家”,梁高祖第4個女兒富陽公主和北周高祖的女兒平原公主都是11歲出嫁的。更早的還有在6歲就結婚的,漢昭帝八歲繼承皇位,十二歲時娶了六歲的上官氏為皇后。

在古代,女孩子若嫁不出去,可是要罰錢的!

《禮記》一書提出古代婚假年齡男為20歲、女為15歲。但是朝代不同,每個階段規定的婚嫁年齡也不同。唐代規定“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明代則是“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並聽嫁娶”;晉朝時期司馬炎詔令,“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就是說,女子到17歲還沒出嫁,地方政府會找剩男進行婚配,強行點鴛鴦譜了。

而在漢朝,就沒有這樣的好事了,女孩子嫁不出去是要罰錢的。當時漢惠皇帝劉盈剛剛繼位,百廢待興,而興的重要前提就是勞動力,勞動力哪兒來啊?生唄!於是劉盈就頒佈了一項法令,說誰家要是有女兒在十五歲到三十歲還沒嫁人,就要罰600錢。畢竟人是社會發展的第一動力,更何況古代經常發生戰亂,所以當朝統治者對人口的增長也是費盡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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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大部分人眼中,女孩子就是要早點嫁人的,生孩子這種心照不宣的事情,哪還用專門頒佈一項法令呢。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到了南北朝時期,女孩子到了15歲還不出嫁就不是罰款這麼簡單了,《宋書·周朗傳》提到,“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子不教,父之過。女不嫁,一家人都得被連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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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於窮得揭不開鍋的人家,湊不齊聘禮嫁妝的也不要緊,這一點,當地管事的也給你想好了。對於實在嫁不出去、或娶不到老婆的,會直接給你拉郎配,解決婚姻難題。甚至會捐錢接濟一下,反正這婚必須得結了。

民是國之本。古代的醫療水平落後,且又以農業為主,就需要大量的勞動力,由於那時候人們的平均壽命比現在短很多,就需要不斷補充新的勞動力,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所以就會催婚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