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再增一道坎,這幾種情況下夫妻禁止離婚,讓離婚不再簡單

婚姻法再增一道坎,這幾種情況下夫妻禁止離婚,讓離婚不再簡單

無論是因為現在年輕人自我意識的增強,不願意在婚姻中再做無休止的退讓;還是因為婚姻逐漸在被兒戲化,但不可否認,閃婚閃離的現象的確逐年增多。大家是否認為婚姻就是完全自由的,想結就可以結,想離就可以離?根據《婚姻法》的相關條例,結婚容易,離婚可就沒這麼容易,有的時候,還真就離不了。不信,我們一起來看看。

婚姻法再增一道坎,這幾種情況下夫妻禁止離婚,讓離婚不再簡單

1、無法提供結婚證的

離婚,當然是夫妻間的事情;沒有結婚證就談離婚,聽起來不可思議,但在實際執行中,這樣的例子不勝列舉。有以前的事實婚姻,還有一些地方舊習,辦結婚酒廣而告之就算是結婚,並不在意結婚證。這樣沒有結婚證的‘’婚姻‘’面臨的問題很多,不僅夫妻權益得不到保障,要離婚也辦理不了。要麼就直接分手,要依法離婚還得先補辦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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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軍婚

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或者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應先經當事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無效時再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然後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如軍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對非軍人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係,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應當透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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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益性離婚

也就是說離婚並不是出於感情破滅這樣的原因,而是有其他非法目的性。比如說假離婚來騙取拆遷補償、以離婚的手段來轉移財產等。一旦被證實離婚另有利益目的性,將不被允許;甚至從法律條例中,就明確規定在已確定的佔地拆遷地區,不允許夫妻離婚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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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女性懷孕期間

對於男方來講,如果女方是處於孕期,分娩後一年內,終止妊娠6個月的,在這三個時間段是不可以去起訴離婚的,這點是為了保護婦女兒童的權益,但是比如男方有證據證明小孩不是他的,法院可以酌情受理。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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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離婚不是說離就可以離的,結婚離婚都應該慎重,離婚不僅僅關係到夫妻雙方兩個人,後面還關係到雙方家庭、子女、財產和債務等。《婚姻法》給了大家婚姻自由的權利,自然也規定了婚姻的義務和責任。你怎麼看?